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主体与行为界定辨析
2021-08-06向衍诚
西部学刊 2021年9期

摘要:当前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争论颇多。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主体,一般认为企业法人是能够按照个人原则的要求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而且随着伦理学的不断发展,集体也有成为道德上责任主体的可能;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界定,可以分为企业自利行为与外界他律行为。其中自利行为主要表现为公益慈善这一表面上的分外行为,而企业法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更应该关注他律行为,这是看不见的企业社会责任最低标准。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承担主体;自利行为;他律行为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9-0131-06
法人制度是一个重要的公司法概念,出现后就成为公司法的基石理论。在罗尔斯的社会基本原则中,这并不是没有意义的。企业法人承担自然义务带来的整体性效果,仅仅通过对个人的道德要求是难以实现的,在实践中也更利于评估与监督。所以当企业法人作为一个拥有决策机关、决策程序以及决策行为能力的组织机构,其决策原则与结果还被集体成员所承认时,那么其作为标准的联合性集体就能够而且应该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主体。
本文将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界定为企业自利行为与外界他律行为,其中自利行为主要表现为公益慈善这一表面上的分外行为。从现实来说,公益慈善行为从本质上和原则判断上都不应再作为允许的分外行为。特别是在法律上判定,当企业的公益慈善行为与业务无关,且超过行业内一般企业的合适标准时,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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