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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保险理赔漏洞获利行为的定性

2021-08-06张怡静

西部学刊 2021年9期

张怡静

摘要:对于利用规则漏洞获利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首先要对这类行为的一般违法性进行分析,在具有一般违法性的情况下才需要对其是否具有可罚性进行进一步的判断。在“航空延误险骗保案”中,李某利用保险漏洞理赔获利行为具有一般违法性,但并不必然构成利用规则漏洞而进行的获利行为。利用保险理赔漏洞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满足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下的刑事违法性判断,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将该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具有一定合理性。

关键词:缓和的违法一元论;违法性判断;诈骗罪;保险欺诈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9-0046-04

一、一个案例的引入及相关观点介绍

2020年6月9日,警方破获一起利用航空延误险“骗保”获利的案件(下以称“航空延误险骗保案”)。犯罪嫌疑人李某选取延误率高的航班,借用他人身份购票并大量投保,在航班延误后获取巨额保险金近300万元。该案一出即引发广泛争议,争议主要集中于利用保险理赔漏洞获取巨额保险金是否构成犯罪,对此大致可以分为两种观点。

“无罪说”认为,李某的投保行为是在合法程序中操作的,意图获赔的过程是一个博弈的过程,不能认为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虚假成分就是诈骗,甚至是犯罪。“有罪说”认为,李某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购票和购买延误险,客观存在诈骗行为。对于具体定性,有的学者认为李某的行为是“虚构保险标的”,构成保险诈骗罪。有的则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借用他人身份购买延误险不等同于虚构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真实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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