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规范解释论
2021-08-02聂圣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应收账款
摘 要:保理合同的混合合同和商事合同性质是解释应收账款转让的法理基础,决定了应收账款转让规范解释的基本立场和价值取向。将有的应收账款、收益权和对保理人具备权利外观的虚构应收账款均可成为应收账款转让标的。保理人在向债务人发出让与通知时,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因此使债务人足以信赖债权已经移转的,可以构成表见让与。在有追索权保理中,追索权可以解释为债权人对债务人支付能力担保责任的特别约定;保理人向债权人主张回购应收账款的,让与通知下达债务人时对其生效。应收账款转让公示可采登记对抗主义立法模式,并以此为基础确定重复受让保理人的优先顺序。这种立法模式最终会倒逼债权让与登记主义在更大范围的确立。
关键词:《民法典》;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追索权;登记主义
中图分类号: D923.6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21)03-0001-09
一、背景与问题
保理业务作为应收账款融资的重要类型,具有成本低、逆周期的特点,广泛运用于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中,不仅是重要的贸易融资结算方式,也是新兴的债权融资模式[1]182。我国保理业虽起步较晚但发展迅猛,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提升国际贸易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公布的2018年统计数据和我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2019年发布的《中国保理产业发展报告(2018)》分析,我国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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