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责任的规范冲突与公共实施路径
2021-08-02张玉双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张玉双

摘 要:關于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的条文表述自写入我国《公司法》以来,就一直存在争议。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相继提出来了要“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公司社会责任条款亟待修订和完善。公司社会责任条款的矛盾性,不在于利益相关者与股东的利益,而在于公司法上内在的规范冲突,即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与承担社会责任之间,产生了公司法人财产独立性的矛盾。为此,可采用由财政公共预算提供资金,政府和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与认定,通过公司的市场化运作,同时加强监督与监管执法探究有效的公司社会责任公共实施路径和方案。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规范冲突;公共预算;公共实施路径
中图分类号: F812.45/F270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21)03-0102-10
一、引言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这使得公司社会责任的制度建构更显迫切,也表明公司社会责任仍是商事法治现代化的重点。
在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正式表述最早出现在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五条中,这也是社会责任首次在立法中得以确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承担社会责任”,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公司法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国立法者对世界公司法的一大贡献[1]。社会责任条款写入公司法15年来,关于它的争论从未停止,实施中也存在着迷思与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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