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外部性与政府干预
2021-07-30耿春燕
科学咨询 2021年18期
耿春燕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 重庆 400069)
一、外部性的概念与分类
外部性作为市场失灵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普遍存在的,对于其定义目前学术界还未形成统一的观点。这里采用曼昆(Gregory Mankiw)在其《经济学原理》一书的定义,将外部性定义为某一个人生产或消费的行为,对于无辜第三者的福利产生的影响,而且无法被补偿。
按照外部性的结果,将外部性分为正的外部性和负的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一个企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对其他企业或个人带来的收益,但这种收益并没有体现在产品的价格之中,同时本企业或个人没有得到回报。负外部性,是指一个企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对其它企业或个人带来了损失,即成本,但这种成本并没有体现在产品的价格中,该企业或者个人也没有对受损害者给与赔偿[1]。
二、目前政府对外部性干预的公共政策
目前政府解决外部性的公共政策分为二大类,一类是以行政命令直接管控的政策,另一类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干预政策[2]。
(一)以命令直接管控的政策
设立生产标准。以环境污染来说,政府规定企业或个体的污排放的最高限度,以法律的强制性限制生存者的污染排放量不超高限度,若是有超量的生产者,就对其进行经济上的处罚。个人在进行生产活动时,就会在法律法规的强制规范下活动,减少处以生产罚款的可能性。
(二)以市场为基础的干预政策
这种干预政策的解决外部性的思路为:有外部成本时 (负的外部性),因为会造成不好的影响,所以期望生产的比实际还少,以便把影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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