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心理潜变量的城市电动自行车用户出行决策行为*
2021-07-29黄合来李欣彤韩春阳姜前山杨秋实
交通信息与安全 2021年3期
胡 诚 黄合来▲ 李欣彤 韩春阳 姜前山 杨秋实
(1.中南大学交通运输工程学院 长沙410075;2.中南大学智慧交通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长沙410075;3.湖南省交警总队 长沙410199)
0 引 言
作为1种便捷、高效的短距离出行工具,电动自行车已成为中低收入出行者的主要出行方式。然而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治理已成为困扰交通管理者的主要问题,仅2013—2017年间,全国发生的电动自行车致死的交通事故就达到了5.62万起,导致的伤亡人数分别达到了6.35万人和8 431人[1]。
根据尺寸、质量和动力性能等标准,电动自行车一般可以分为狭义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见图1[2]。由于1999年颁布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范中指导方针较为灵活,导致了电动自行车的严重“轻摩化”,并且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电动自行车划分为非机动车辆,因此电动自行车使用者无需驾驶证和头盔即可上路[3]。与狭义电动自行车相比,电动摩托车质量更大且速度更快,导致发生事故时骑行者更容易受到严重伤害,而缺乏使用门槛和头盔的保护则进一步提高了电动自行车骑行者的风险。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提升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2018年颁布了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为《新国标》),要求各地方政府依据当地电动车市场特征,出台相应的管理政策,鼓励以给予补贴和登记过渡牌照等形式,逐步取缔超标违规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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