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利弊分析
——以城市轨道交通企业为例
2021-07-27万明滨翁穆丹
商业会计 2021年13期
万明滨 翁穆丹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 广州 510335)
一、问题的提出
为与国际会计惯例趋同,我国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中,适度、有条件地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房地产的实际价值普遍高于账面价值。面对这一新的经济增长点,轨道交通企业该如何选择合适的后续计量模式,公允价值模式的应用会给企业带来何种影响?企业在做出选择时应考虑哪些因素?值得我们深思和探究。
二、文献综述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了企业在选择应用公允价值模式时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规定,同一企业内部在应用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上须保持一致。证监会在《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36号)中提出选择公允价值模式的企业,须具备与之相对应的完备的决策体系。
在学术界,支持公允价值模式的观点主要有:(1)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能提高会计信息相关性。Dietrich et al基于英国公司年报数据进行研究,发现年报中披露的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普遍低于实际销售价格,但是相较成本模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能减小二者之间的偏差[1]。黄长江、李瑞雪(2009)认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更有助于报表使用者及时掌握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市场价值[2]。(2)公允价值模式能提高企业融资能力。……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