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洋债审计师民事赔偿责任探讨
2021-07-25刘启亮邓辉陈凌云陈汉文
财会月刊·上半月 2021年5期
关键词:投资风险
刘启亮 邓辉 陈凌云 陈汉文



【摘要】审计师民事赔偿责任问题一直是资本市场关注的重要问题。 2020年底杭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五洋债诉讼案, 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等与五洋建设就债券本息7.41亿元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让这个话题再次成为关注的热点。 本文从五个方面对该案例进行分析与探讨, 以期为认识五洋债诉讼案、思考审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提供一个有益的思路: 一是五洋建设关于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账务处理的过程, 二是五洋债违约的真实原因, 三是五洋债案中审计师的过错是否是导致债券不能到期兑付的直接原因, 四是债券投资的性质与购买债券的风险, 五是管理当局的责任、审计师的责任与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关键词】债券;违约风险;投资风险;审计师;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287;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1)09-0021-7
一、问题的提出
2020年12月31日, 杭州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五洋债诉讼案, 要求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等与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五洋建设”)就债券本息7.41亿元(该金额未扣除其他中介机构应承担的连带赔偿金额)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这是自中国证券市场成立以来, 审计师因会计信息质量问题承担民事责任赔偿金额最大的司法判决。 这一判决会在中国证券发展史上留下不可忽视的一笔。
五洋建设于2015年8月和2015年9月分别公开发行“15五洋债”债券8亿元、“15五洋02”债券5.6亿元, 共计13.6亿元(详见表1)。 负责债券发行的审计师是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收取审计费用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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