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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追诉时效问题分析

2021-07-23唐芝敏

速读·上旬 2021年6期
关键词:法律

唐芝敏

行政处罚时效制度,对于督促行政处罚机关及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完善行政程序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未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关于违法行为“未被发现”和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等法律术语未作出明确的解释,不利于行政机关有效认定和追诉违法行为。金融违法行为种类繁多复杂,准确把握对各类金融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有利于监管机构正确履行金融监管职责,提升依法行政效能,保障金融市场安全、平稳、有序地运行。

一、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概述

(一)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概念

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法定期限,超过该期限即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分为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一般时效是指《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二年期限,对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到被发现时止,超过二年即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普遍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特殊时效,是除《行政处罚法》规定外其他法律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作出的特别规定,因某些领域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在短时间内难以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或者有些违法行为比较容易查处,且处罚比较简单,因此有其他法律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作出了规定,例如: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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