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高管激励机制、审计定价与审计延迟
——基于薪酬激励和股权激励对比视角
2021-07-17李世辉卿水娟
审计与经济研究 2021年4期
李世辉,卿水娟,彭 晓
(中南大学 a.商学院;b.审计处,湖南 长沙 410083)
一、引言
据最新发布的中国A股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榜显示,2019年,有7459位高管的薪酬超过百万,其中,薪酬最高达到4122万元,百万年薪高管的总薪酬达到148.27亿元,同比增长19.57%。基于代理理论和最优契约理论可知,高管激励可以有效缓解因所有权和代理权分离而产生的第一类代理问题,推动所有权人和经理人的利益趋于一致[1]。然而,享有高薪酬的高管违背道德和法律、谋取一己私利的现象屡见不鲜,如长期备受关注的公司盈余管理问题等,薪酬激励存在的负面效应使得其本身的激励效果遭到了一定的质疑和争议[2-4]。同时,激励机制下另外一种与高管长期业绩情况相关联的股权激励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讨论。两种截然不同的激励方式是否因其自身的特质而给企业发展带来差异化的风险系数?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在资本市场重要的信息中介——审计上得到了一定的反馈和呈现。《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中指出,在了解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衡量和评价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管理层和员工业绩考核与激励性报酬政策。因此,上市公司高管激励实施情况影响审计师对被审计单位风险状况的评估和审计计划的制定。面对高管激励机制下所隐含的审计风险,审计师通常会在审计定价方面做出恰当的决策以应对相应风险,但目前国内外学者在考虑高管激励机制对审计定价的影响时并未形成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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