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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女性生育权法律问题研究

2021-07-16龚玉花

读书文摘(下半月) 2021年4期

[摘  要: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单身女性也应当享有与生俱来的生育权。当前我国一部分单身女性群体希望实现生育权,但是目前该项权利的实现在伦理道德和法律规定层面均受到阻碍。法律应当认可单身女性生育权,并为该项权利的实现构建合理的实现机制。

关键词:单身女性;单身生育权;生育保障]

1我国单身女性生育权发展现状

近几年全国两会召开期间,围绕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提案备受关注。2020年全国政协委员彭静在《保障女性平等生育权》的提案中建议允许符合特定条件的单身女性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2021年两会中,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议保障单身女性平等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為未婚生育女性提供平等保障。两会中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提案表明单身生育权受到广泛的社会关注,该权利的实现与保护需要考虑生殖技术手段与社会福利保障等多方面因素。

2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的现存困境

虽然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提出由来已久,但是该项权利的实现仍然受到多方阻力。单身女性实现生育权不仅受到伦理道德上的质疑,而且受到现行法律规范的限制。

2.1伦理道德上面临质疑

第一,在传统婚育制度中,女性通常扮演着繁衍后代、照顾家庭的角色,社会地位不高,从属于夫权和父权之下。受到传统婚育观念的影响,我国社会主流思想依旧倾向男女两性结合的婚姻与生育制度,两性缔结婚姻、传宗接代的思想根深蒂固。可见,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提出对传统婚育观念提出了挑战。

第二,子女权益保障不容忽视。以单身生育方式生育的子女的知情权难以实现,作为子女,知晓自己的父母身份是人之常情,通过捐精进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孩子将无法知晓自己父亲是谁,这可能对子女的身心造成冲击。另外,单生生育让子女注定不能获得父爱,此种生育方式影响了代际平等。

2.2法律规范上受到限制

首先,我国《宪法》没有将生育权明确规定为一项基本权利,而是注重夫妻承担计划生育义务,而非把生育权作为基本权利加以保障。《宪法》对生育权的保护已处于如此状态,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保障将更加不力。

其次,一些法律层级的规范对生育权有了进一步的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妇女有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该条规定明确妇女是生育权的主体。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公民是生育权的主体,以此推定单身女性也享有生育权。这两部法律层级的规范既没有明确限制单身女性成为生育权的主体,也没有明确赋予单身女性生育权。

最后,吉林省人大出台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吉林省的做法为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实现提供了可行路径,既回应了现实社会中部分单身女性的生育诉求,也符合法律对生育权的保护原则,在立法思路上值得肯定,但是可操作性不强。

3探究单身女性生育权保障的实现路径

当社会观念逐渐转变,单身女性群体将愈加庞大,选择通过医疗技术手段实现生育权的单身女性也会更多。加强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是现实所需,在思想上,应充分认识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正当性;在法律上,应构建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

3.1支持单身女性生育权入法

无论是从基本人权还是人格权的角度上看,单身女性都享有应然层面上的生育权,在法律上明确赋予单身女性生育权,把应然权利转化为实然权利,可为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实现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规定了尊重与保障人权,生育权属于人权范畴,因此可以考虑从宪法层面保障公民的生育权,通过宪法确认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让生育权成为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在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中,可以遵循宪法的根本方向,为单身女性生育权保护提供更加详细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

3.2构建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保障制度

生育保险是职业女性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她们不因生育而使生活水平下降,也通过医疗保健和一定的经济帮助,保障母婴健康,帮助母亲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将单身女性也纳入生育保险的适用对象,让单身女性和其他已婚女职工享受平等的生育保险待遇,既能减轻用人单位的雇佣成本,也能保障单身女性在生育期间获得生育保险,进一步获得相应的医疗保健服务。

单身女性生育子女在数量上即使未超过计划生育的限制,但是由于没有婚姻关系作为前提,也将被认定为不符合计划生育的要求而被征收社会抚养费,这对单身女性及其子女并不公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在我国人口红利充足,老龄化威胁较低的背景下实施的。当前我国的人口红利正在减少,年轻人的生育意愿并不高,部分单身女性既然有生育意愿,从人口发展上考虑,应当取消向单身女性征收社会抚养费,减轻单身女性实现生育权的经济障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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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程娟.“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社会抚养费的废止[J].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04:70-74.

[4]万广军,杨遂全.论基因遗传权的保护——以单身女性生育权和死刑犯父母人身权为视角[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0,06:44-50.

作者简介

龚玉花(1996.10—),女,重庆巫山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本文受2020年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系“单身生育权法律问题研究——兼论‘冻卵与吉林省允许单身女性生育”(项目编号:sculaw2020013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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