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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大数据背景下的个人数据保护分析

2021-07-16丁德民

读书文摘(下半月) 2021年4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大数据信息技术

丁德民

[摘  要: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大数据日益成为数据收集、分析、运用的關键技术。大数据的运用确实方便了日常生活,但是大数据的发展进步也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大数据对于个人数据、个人信息收集的隐蔽性和频繁性,导致个人数据暴露的风险增加。特别是个人信息、个人数据的过度收集和运用问题。因此,本文在大数据的语境下,分析个人数据的概念以及个人数据的基本内涵,并基于现行法律提出合理的个人数据信息的保护路径。

关键词:信息技术;大数据;个人信息保护;个人数据]

大数据的出现标志着人类文明对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能力的极大提升。大数据的运算和分析能力,是在近几年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和运用。众多领域都对大数据表达了极大的兴趣。特别是在个人信息、个人数据的整合收集方面。仅从数据本身以及数据的体量来对大数据进行法律属性划分,大数据在法学领域并非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抑或是研究对象。尽管在前大数据时代,并没有大数据这个概念,作为法律客体一种的可以承载并且表达信息的各种形式的载体,都或多或少是某一类或者某几类部门法的规制对象。

一、大数据的概念和特征

为了更好地在下文中展开论述,首先要明确大数据的概念;大数据的概念具有广泛的延展性,大数据是用来描述和定义信息爆炸时代产生的巨大体量的数据以及与该巨大体量数据相关的技术。大数据技术之所以发展地如此迅速,价值并不在于数据信息的体量,而在于如何对数据体量如此庞大的信息进行分析和加工。笔者通过对相关论文进行总结归纳,发现在不同的背景下相关研究人员对大数据的特点做出了不同论述。但是,4V(Variety,多样性;Value,价值密度;Volume,规模性;Velocity,速度性)特征是得到了一致认同的。正是因为大数据超越其数据本身的复杂性和技术性,以及所表现出来的多样化形式都难以将其在法律关系客体意义上做出界定。

二、个人数据界定

个人数据伴随着互联网的进步而愈加彰显出其巨大的影响力。个人数据,简单来说就是个人可识别信息,能够通过部分或者全部信息识别出特定主体的一系列数据。将某人从群体中选择出来,大程度上利用的是个人数据进行的筛选。具体而言,个人数据可以囊括与职业、住宅、兴趣、爱好、宗教信仰在等信息相互交织的一套个人数据。数据自身并没有其特有的价值和意义,只有将其与特定个人相关联,能够对其进行分析和运算,才能够体现出其应有的价值。

个人数据是大数据演化进步的重要基础,只有在吸收归纳海量个人数据的基础上,才能够充分促进大数据的进步更迭。激发大数据的活力。

三、个人数据保护路径

移动设备的更新换代速度早已经超出我们的想象,真正的人工智能就在不远的将来。个人数据在信息流通缓慢的年代,并未显现出现在这般巨大价值。大数据背景下,如何收集和使用个人数据是一个严肃的问题。如何应对如此巨大体量的个人数据,并辅之以必要的保护手段,是大数据时代下民法所要思考的问题。同样也是因为数据来源的增加、个人掌控的弱化,以及各种移动性的电子存储设备所具有的天然弱点,都使得个人数据泄露的风险加大。

个人数据的保护从理论上可以区分为传统路径的保护以及在大数据时代下的保护。通过资料检索,理论上对于个人数据在传统方法上的保护主要有四种路径,一般人格权、隐私权、个人信息自决权以及财产权理论。每一种保护的路径都随着时代发展而进行了修正演化。

大数据时代下,传统保护路径的不足也逐渐显现。一般人格理论仅仅强调对于传统人格的保护,并没有关注到个人数据中所蕴含的财产性价值利益;隐私权理论过分看重个人隐私的严密性,但是在大数据时代下的数据公开与隐私权保护充满了矛盾;个人信息自决权在个人数据流通化的当下,受到了更加严重的冲击和对抗。

单一保护路径或许对于传统的个人数据具有保护能力,但是在大数据背景下,个人数据流动的多元化,单一路径或许无法提供最佳答案。应当从源头开始,应当肯定数据个人对于与其相关的数据具有掌控权;即其具有对自身数据的绝对权。具体包括:数据主体对个人数据适用的知情权,数据主体可以享受该数据带来的经济利益,数据主体拥有对数据的隐私保护决定权。

在多路径保护的同时,立法机关应当制定相应法律。对个人数据的保护作出统一的立法性规定。特别是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审稿的出台,在法律层面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提供了具体指引。也有助于在出现个人数据侵权案件中提供法律保护。

四、结语

大数据背景下,不能将各种保护路径割裂开来,应当将其融入时代背景、带入技术依据,并深入思考技术和法律以及传统的相处模式。进而提出对于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数据保护更有价值的理论思考。

参考文献

[1]丁泽云.大数据背景下个人数据民法保护路径研究[D].山东大学.

[2]李现现.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商业利用之民法保护[D].兰州大学, 2019.

[3]李明阳.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风险与法律保护[J].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 2019, 019(009):P.98-102.

[4]翟晓舟,周梦溪.大数据知识产权法律规制研究[J].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5).

[5]赖征源. 个人数据的民法保护探析[D]. 华侨大学, 2018.

[6]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斯·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周涛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8页.

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  山东  青岛  26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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