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化实现
2021-07-16朱瑞可
河南社会科学 2021年6期
张 阳,朱瑞可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在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指引下,认罪认罚制度作为一项独具中国特色的制度一直处于“从无到有、从有到优”不断革新精进的过程。《监察法》实施后引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又对该制度的适用提出了诸多新问题。目前对该制度的讨论多集中于程序建制,其实体价值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但认罪认罚制度本身兼具程序与实体双重价值,是刑事一体化的产物[1],“有效落实对行为人的实体权利供给,给予从宽处罚的优待,应当成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首要目标,也是该制度的本质核心”[2]。现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过程中的实体困境主要表现在:第一,调查阶段的认罪认罚在该制度整体建构中处于何种地位?第二,在缺乏实体法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如何界定认罪认罚及相关量刑情节的法律地位?第三,如何科学设计认罪认罚量刑从宽的幅度?对这些问题的合理诠释将成为实现认罪认罚制度实体价值的关键。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本体化根源
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①,而且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5条对认罪认罚从宽的范围进一步予以明确,即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阶段,而《监察法》第三十一条也在调查阶段对该制度进行了立法上的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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