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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路径探索

2021-07-14韩玮

锦绣·中旬刊 2021年3期
关键词:现实路径枫桥经验必要性

韩玮

摘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检察机关如何立足本职工作,大胆对现有检察制度改革创新,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分析引入新时代“枫桥经验”化调解纠纷的必要性,创新工作机制,有效的防止社会矛盾升级,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

关键词:新时代“枫桥经验”;必要性;现实路径

一、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理论内涵和实践价值

(一)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理论内涵

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成为全国政法战线的典型。“枫桥经验”的基本内涵和核心思想是“依靠群众,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枫桥经验”的精髓是毛泽东同志提出的、我们党始终坚持和倡导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枫桥经验”的本质是我们党始终坚持和贯彻的群众路线,即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们党鲜明的群众立场、牢固的群众观点、行之有效的群众工作方式方法,以及在感情上始终与人民群众保持的血肉联系;是相信群众、依靠群众,通过群众工作争取广大群众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拥护和支持,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1

笔者认为,20世纪60年代的“枫桥经验”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历史原点,新时代“枫桥经验”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化解基层矛盾、强化社会治理、实现地方善治的经验,从而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民主化、法治化。

(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实践价值

综观“枫桥经验”的发展历程,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和发展阶段,“枫桥经验”都作出了重大贡献。笔者认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实践价值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依靠群众、立足预防。通过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将社会矛盾的解决落实到人民群众这一主体上,引导群众矛盾就地解决自我解决,实现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二是调解在前、多元调解。将调解作为前置手段,先用调解方式过滤大量矛盾纠纷,使得大部分社会冲突在进入诉讼程序前得到圆满解决,减轻了群众讼累,节约了司法资源。三是党政联合、联合协作。推进建立服务型政府,实现基层组织党政紧密联系,形成以党委、政府、公众等多元主体参与解决矛盾的格局,通过各方的合作有效缓解冲突。

二、检察环节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引入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必要性

(一)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化与司法资源遗乏的现实矛盾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利益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社会转型期的矛盾纠纷呈现出主体多元化、种类多样化、规模群体化的特征,一旦有诱发因素,极易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当前“诉讼爆炸”的现状致使大量邻里纠纷、小额民间借贷和轻微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司法体制改革下的检察官、法官在有限的时间和精力下积压了大部分案件,大大降低了诉讼效率,使我国司法制度承受了巨大的压力。

(二)检察机关多元化调解纠纷的可行性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中更能发挥独特的作用。检察机关将“枫桥经验”引入检察机关服务社会、参与社会治理具有可行性,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就是要发现矛盾、解决矛盾,做到社会矛盾早发现、早消化、先教育、早转化、先控制、早防范,才能有效的化解涉检信访的矛盾,有助于将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营造出主动型、服务型的大氛围,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检察环节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现实路径

(一)创新检察公开机制,积极推进社会有效治理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直接、全面听取各方意见,积极探索检察宣告和公开审查工作机制。首先向侦查机关案件承办人、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家属阐述决定的事实和理由,现场宣布决定内容并送达决定文书,告知相应救济渠道。其次认真听取上述人员的意见,积极邀请人民监督员、当地村干部等参与,依靠群众,将“矛盾”就地化解,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创新检察公开机制进一步增强执法透明度,提升执法公信力,充分保障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探索引入第三方参与机制,实现“检调对接”向主动性转换

检察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控申信访纠纷等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申请下,可以进行有组织、规范化、非诉讼式的调解处理。借鉴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原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将律师、法律工作者作为第三方引入“检调对接”机制。通过接访人答询、评议等方式,做好涉检信访教育疏导工作,为当事人进行权利阐述、诉求沟通,精通相关法律知识人士以第三方身份介入“检调对接”,站在当事人的立场提供辅助性的协调和帮助,共同快速化解群众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司法公正,降低社会对抗。

(三)建立健全综合服务平台,提升网络调解服务质量

基层社会治理体系逐渐呈现网络化、数字化、信息化趋势,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参与辖区内基层调解平台,开设检察调解模块,对群众投诉、突发事件、负面舆论等进行窗口调解、一对一处理。通过平台端口重点关注环保、食品、药品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机关监管不力环节、问题高发领域,重点整治猪肉、羊肉、牛肉等非法添加瘦肉精、水产品非法使用抗生素、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或者干扰自动监测数据、设施等突出问题,从发出纠正违法意见书、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入手,多元调处机制化解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执法的严格、公正、文明。

四、结语

“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牢牢把握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现有的中国特色使检察制度必须结合新形势下发生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在新时代“枫桥精神”的基礎上,进行大力改革与创新,充分运用检察职能,通过多元化、全方位地进行“释法说理”,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减少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关系,做到“矛盾”就地化解。

参考文献

[1]蒋国长:《“枫桥经验”的本质与当代价值》,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 济南 25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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