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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效应研究

2021-07-14柏丽

吉林化工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效应标准制度

柏 丽

(吉林化工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吉林 吉林 132022)

最低工资制度颁布以来,对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效应和收入效应,一直是学者们重点研究的对象。然而迄今为止,国内学者的研究多是针对全国范围内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的分析,而较少的从省际层面进行研究。事实上,由于各地区和省份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最低工资的就业效应和收入效应区别很大,因此,省级层面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东三省总体经济发展水平在全国处于中偏后位置,吉林省经济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一直处于较为低迷的状态,GDP增长速度较慢,各产业发展相对落后[1],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亦较低。总体来说,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最高,黑龙江省次之,吉林省最低。本文之所以选择吉林省作为研究对象,主要也是考虑到吉林省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为缓慢,最低工资的覆盖率及影响面相对更广泛,产生的作用效果也应更明显。

一、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发展历程及现状

(一) 吉林省最低工资制度发展的历程

吉林省最早以法律法规形式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在1995年,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吉林省最低劳动工资暂行规定》[2],宣布自1995年起发布最低工资标准。截至2019年,吉林省共发布最低工资标准17次,经历了13次调整。截至目前,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最高档为1 780元(长春市),从1995年的190元到现行的1 780元[3],最低工资标准逐年上升且涨幅在不断加大,尤其是最近十年间,最低工资标准上升速度加快,处于补涨阶段[4],符合经济快速增长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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