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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据资产版权化趋势及监管政策优化

2021-07-14浙江财经大学中国政府管制研究院崔鹤

商展经济 2021年13期

浙江财经大学中国政府管制研究院 崔鹤

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迅速,以大数据为基础的商业模式创新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新方向。然而,至今未有统一立法对数据资产进行体系性保护,法学界对数据保护形式仍然争论不休。不过实践中,我国数据资产应用及保护已经呈现版权化倾向。我国数据资产版权化现实趋势明显体现为企业数据经营管理的类版权模式及司法机关数据纠纷解决的准版权思维,而二者前提在于数据资产具有一些与传统版权客体相似的特征,甚至在应用初期直接被法律拟制为版权客体。然而,人们因2020年《民法典》第127条将数据与虚拟财产保护单独列出,常误以为数据资产保护将独立于知识产权,却忽略了其作为独立新型著作权的实践可能乃是必然。

1 数据的版权客体拟制

1.1 数据版权客体拟制例证

学者李谦考察数据保护历史发现,早期数据库制作技术与商业模式直接脱胎于版权法上的汇编作品。而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也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事实上是将数据纳入了汇编版权客体,但随着数据应用突破了数据库这一种形式,仅仅作为汇编作品显然无法涵盖所有的数据资产类型。故而根据相近似的特征将数据拟制为版权客体就是需要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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