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与规范:基金申赎的增值税征收研究
2021-07-13赖芸池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年2期
赖芸池
(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042)
2019年1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发布,标志着增值税在实现税收法定的道路上更进了一步。根据财政部公布的2019年财政收支情况,国内增值税收入达到62346亿元,占全部税收收入近40%。[1]作为第一大税种,增值税法的设计更应重视建立在各个经济流转环节,对所有商品和服务新增价值额的征税规范。但金融商品因其流转过程中增值额难以计算,税收法定原则要求下的增值税课税规则仍有待完善。开放式基金作为一种共同基金,在基金份额的选择、交易便利程度等方面都具有较好的优势。2000年10月8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颁布,开启了我国开放式基金规范发展的时代。而财政部也在营业税的征收上出台了针对开放式基金的规定。随着2016年营改增的变化、2018年资管新规的出台,开放式基金纳入增值税的征收并经历了不同的调整。面对其申购与赎回过程中基金价值的变化,准确计算其中的增值额归入征税子目,增值税对金融商品的课税制度依然存在挑战。
一、金融商品增值税征收的法律规范
对基金类金融商品交易中价值增长额的税收从营业税到增值税,经历了税种、税目以及纳税主体的变化。2002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分成了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同年,《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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