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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极虚假陈述侵权中的因果关系认定

2021-07-12段雪强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段雪强

(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042)

一、消极虚假陈述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现状分析

证券市场以充分真实的信息披露为基础,如果上市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实施虚假的陈述行为,将会对正常市场秩序产生严重的影响。由于证券市场影响的广泛性,众多投资者的利益会遭受损失。在投资者获赔过程中,如何认定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利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是此类案件的焦点和关键。2003年最高法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作了初步规定。《规定》的第18条、第19条(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第十九条 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一)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二)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三)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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