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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框架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构建的思考

2021-07-11潘洁

现代商贸工业 2021年19期

潘洁

摘 要: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深化与推进,沿线国家间经贸往来日益深入与密切。由于国家间的文化、现行法律制度以及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存在巨大差异,现有的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无法完全适应“一带一路”新格局的发展。本文通过对比分析现有国际社会中具代表性的区域性及全球性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探索构建“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设想。

关键词:“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国际仲裁;ADR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19.009

“一带一路”倡议对确定中国在全球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具有深远战略意义,拓展了各国经贸往来新的合作模式。在共商、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共享其发展成果过程中,诸多问题也逐步凸显,投资争端与日俱增。沿线各国的投资争端解决方面的法律规范差异较大,东道国国内法对投资者保护法律救济途径规定不完善,导致国外投资者会面临较大的非商业性风险,不利于进一步推进沿线各国合作。现存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无论是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均不能避免适用范围的局限性,已经无法完全滿足“一带一路”倡议对争端解决的需求。因此,为了有效促进解决争端效率的提高及国际投资环境的优化,构建专属于“一带一路”倡议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具备其必要性和紧迫性。

1 当前“一带一路”区域内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概览及现状

1.1 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具备较高的公信力,是适用于全球性贸易争端的解决机制。但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应对“一带一路”区域内投资争端时仍缺乏普遍适用性。首先,适用该机制的主体只能是成员国,不能受理与“一带一路”沿线非成员国之间的投资纠纷;其次,WTO的受理事项仅限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纠纷,与贸易无关的投资争端不在受理范围;最后,WTO争端解决机制只受理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冲突引发的争端,故各国企业和投资者个人不能直接作为原告提起投诉,影响争端解决的效率。据此,WTO争端解决机制难以成为“一带一路”倡议下解决投资争议的常规选项。

1.2 国际仲裁机制

国际仲裁具备自主性、中立性的特点,是当前解决国际贸易争端较为常见的方式,但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以当今世界被广泛采用的ICSID争端解决机制为例,其制度设计本身并不完善,沿线国家也较为抗拒直接适用ICSID。首先,仲裁费用高昂,耗时过长,一般企业无法承担仲裁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其次,由于ICSID的规则制定是在发达国家主导下完成的,大部分仲裁员也来自于发达国家,对比“一带一路”沿线国大部分为发展中国家,存在不同经济文化及法律制度背景下的内在价值冲突,导致仲裁裁决不一致甚至有失偏颇。再次,ICSID本身固有的机制缺陷饱受诟病,包括过分倾向投资者利益、管辖权逐步扩大、透明度低,以及还存在缺乏有效监督机构,裁决撤销制度在实践中被滥用、裁决无法执行等问题。

1.3 双边投资条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

在国际经济实践中,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出现争议时,最直接的是依据双方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BIT)中具体规定的措施与机制来解决争端。依赖于双边投资协定来解决争端也存在滞后性、碎片化的问题。首先,并非全部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均签署了BIT,在未签订双边条约的国家间的投资争端无法找到相应解决机制;其次,大部分双边条约是上世纪80-90年代签订的,由于签署时间久远,陈旧的条款设置与当前投资实践有较大差异性;最后,有的双边条约并未明确约定争端解决的程序,处于立法空白状态,操作性低,不利于对投资权益的保护。

2 在“一带一路”区域内构建全新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具备可行性

中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发起者,与沿线国家的政治经济交往关系日益密切,外交、经贸往来比较频繁,相互投资的金额和投资行业的广泛性都在稳步提升。可以明显看到“一带一路”倡议得到了沿线国家很高的认同度。为了维护投资者的投资利益,也为了维护东道国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投资争议,是目前的重中之重。因此,从保护沿线发展中国家发展权和提升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规则体系中话语权的角度出发,,创建能够专门针对沿线国家投资事务的全新的争端解决机制,与“一带一路”沿线国保护投资促进经济发展的利益一致,是沿线国家迫切需要的。中国在全球范围内投资治理中扮演日益重要的作用,具备牵头建立区域性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的基础与实力,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势必会积极参与、通力合作。

3 构建“一带一路”新语境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探索

3.1 发挥亚投行在成立区域性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重大作用

我国倡议筹建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投行”)作为跨越亚、欧、拉丁美洲的多元化投融资平台,提供了大量的国际资金支持,与丝路基金一样,具备较强的多边性。通过借鉴ICSID依托世界银行而建立的路径,可以看出依托国际金融平台设立争端解决机制是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方式。因此,可尝试由中国作为沿线领域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规则的制定者和引领者,在亚投行框架进一步下与沿线各国磋商构建一个专属于“一带一路”的常设性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3.2 争端解决方式多元化,并注重ADR争端解决模式的运用

“一带一路”倡议旨在构建双边、多边、区域合作并存的贸易与投资协议,因此,应搭建多元化、立体化、适用性强、灵活度高的投资争端解决体系。既要符合“一带一路”开放性的经贸合作特点,还要充分考量参与国的国情,与各国家争端解决规则相互适应。

为贯彻“一带一路”共商、共享、共建的基本原则,在投资争端的解决上必然应体现包容、平等和共赢的价值理念,力求以更加温和、多元的方式解决投资争端。据此,在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过程中应注重采用替代性争端解决模式(ADR)。ADR争端解决模式包括磋商与调解方式,比起磋商而言,调解更具灵活性,是更为便捷和高效的争端解决途径。不但体现出争端双方高度的意思自治,使争端方可以基于互谅的原则来实现双赢,从而保证投资合作的延续性,也可以避免仲裁程序导致的成本较高等缺陷。据此,应充分发挥ADR争端解决模式经济、灵活、可执行性更高的优势,在机制设计上扩大ADR模式的适用范围,不但可以作为争端解决的前置程序使用,也可以在整个仲裁过程中随时单独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