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适用“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之实证分析
2021-07-05秦红嫚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21年2期
关键词:法律
秦红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称《法律适用法》)第30条①《法律适用法》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规定了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这一做法彰显了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权益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符合当代国际私法对实质正义的追求。②参见于飞:《国际私法“有利原则”之界定——兼谈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关规定》,《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15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7页。国际私法上的“弱者”,通常指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因社会或自然原因而无法实现合法利益,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的人。①参见曲波:《国际私法本体下弱者利益的保护问题》,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8页;徐冬根:《国际私法趋势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3页;刘想树:《国际私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3-79页。很多学者认为,涉外民商事关系中的当事人有强弱之分,若不关怀弱者,建立旨在保护弱者的规则和制度,就不利于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顺利发展,最终不仅会损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还会影响国家利益。②参见肖永平、周晓明:《冲突法理论的价值追求》,《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第138页。而“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立法正体现了保护弱者或者有利于弱者的当代国际私法的立法理念,有利于促进监护法律关系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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