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时俱进的RCEP知识产权条款及其比较
2021-03-07张乃根
张乃根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①《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于2020年11月15日由中国与东盟十国及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签署。根据该协定第二十章最终条款第6条第2款,“本协定应当在至少六个东盟成员国签署方和四个非东盟成员国签署方向保管方[注:东盟秘书长]交存核准书、接受书或批准书之日起60天后生效。”RCEP的中英文本,参见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http://fta.mofcom.gov.cn/rcep/rcep_new.shtml,2021年1月20日访问。下文凡援引该协定,出处略。是迄今中国缔结或加入的成员最多、内容最全面的自由贸易区协定,②中国已缔结或签署的自由贸易区协定共21个(含内地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自由贸易协定),除2015年11月22日签署并于2019年10月22日全面生效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10+1)升级,其他均为双边协定。此类协定均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下“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协定,与关税同盟等属于“区域贸易安排”(Regional Trade Arrangement)。也是目前全球最大规模的自由贸易区协定。③RCEP成员国总人口、经济体量、贸易总额均占全球总量约30%。相比之下,《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11个成员国,经济体量占全球13%;《美墨加协定》(USMCA)三国经济体量约占全球总量27%。其中引人关注的知识产权条款(第十一章83条及两个附件)不仅篇幅为该协定各章之最,而且适应当代科学技术发展和国际经贸交往增多的需要,在1995年生效的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的基础上全面更新,具有与时俱进的鲜明特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