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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律法规视角下的数据隐私治理*

2021-07-01盛小平焦凤枝

图书馆论坛 2021年6期
关键词:信息

盛小平,焦凤枝

0 引言

在开放科学时代[1]与数字时代[2],开放科学坚守“开放、透明、自由、合作、共享”的基本理念,奠定了开放交流、开放共享、开放研究与开放创新的基础[3]。与此同时,数字经济正在创造大量的各种数据,数据正在成为一种丰富和宝贵的资源[4];数据驱动的决策[5]、营销[6]、设计[7]、创新[8]、科学与工程[9]、业务[10]、安全[11]、经济[12]等新业态在世界范围内初具雏形。这些新业态都不能忽视数据隐私问题。2019年1月,谷歌因违反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而被法国国家信息与自由委员会处以5,000万欧元罚款,主要原因是谷歌违反了控制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和未有效取得用户同意,侵犯了个人数据隐私权[13]。

近年我国越来越重视数据隐私保护。《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要求在依法加强安全保障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稳步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切实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军工科研生产等信息的保护[14]。《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要求建立健全安全防护体系,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推动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建立个人信息泄露报告制度,健全网络数据和用户信息的防泄露、防篡改和数据备份等安全防护措施及相关的管理机制,加强对数据滥用、侵犯个人隐私等行为的管理和惩戒力度[15]。《民法典》专设“第四编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对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但个人隐私保护在我国实践层面面临政策与法规保障不健全、尚未建立个人隐私保护机构、担心泄露数据中的隐私信息、开放平台数据安全审查与脱敏处理不规范等多重困境[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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