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循环到外协调:涉兴奋剂违法行为的规范体系构建
2021-06-29陈禹衡孙翔宇
荆楚理工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陈禹衡 孙翔宇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发布意味着我国对于涉兴奋剂违法行为的惩治在行政处罚外增加了刑事制裁,以构建涉兴奋剂违法行为的规范体系。在规范体系的“内循环”上,《刑十一》内容的适用要和行政法规相协调,区分对应的实行行为类型,基于对情节严重的刑法解释来厘清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界限,并在惩罚强度从重到轻的逻辑进路上,划分出层次分明的双层并列式规范体系,完善刑法和行政法规的衔接。在规范体系的“外协调”上,一方面,国内规范要吸取国际条约的价值理念,并且参考其规范文本的叙述,另一方面,在具体的分类标准和判断标准上,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要保持一致,完善我国对涉兴奋剂违法行为的判断标准,保障体育比赛的公平公正。
关键词:兴奋剂;规范体系;《刑法修正案(十一)》;《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双层并列式规范体系
中图分类号:G811.3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4657(2021)01-0010-09
在习近平总书记“把我国建设成为体育强国”的号召指引下,我国更加重视体育事业的规范化发展。其中,加强对涉兴奋剂违法行为的打击是实现体育事业公平公正的重要内容。而实现对涉兴奋剂违法行为的有效制裁,首先需要构建层次分明、内容完备、逻辑清晰的涉兴奋剂违法行为的规范体系,并对其优化适用。在2020年12月26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十一》)中,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55条补充增加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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