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现场勘验笔录及其立法完善
2021-06-29马连龙陈存金
荆楚理工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马连龙 陈存金
摘要:现场勘验笔录作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化解矛盾纠纷及实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民事勘验制度不仅存在主体不适格、勘验人员专业知识不足等严重影响勘验工作质量的弊端,而且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范更缺乏有关现场勘验的具体操作细则,致使相关民事裁判文书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丧失公信力。为进一步实现庭审实质化,应由专业人员履行勘验职责,补足勘验笔录的证明力,使得勘验过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从而推动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勘验笔录;证明力;庭审实质化;程序规范
中图分类号:D915.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4657(2021)01-0005-05
人民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指派勘验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诉讼标的或有关证据进行勘验和调查,并将勘验情况与调查结果如实记录并制作而成的笔录称为勘验笔录。勘验笔录作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其目的在于发现、如实记录现场证据,它不能代替勘验现场所发现证据具有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其实质是勘验现场真实情况的书证化,本质上具有辅助和补强证据的性质。同时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勘验笔录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尽管民事勘验笔录被司法机关广泛用于审判活动中以查明案件事实,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规范没有对现场勘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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