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废除
2021-06-29牛忠志晋泽禹
天津法学 2021年2期
牛忠志,晋泽禹
(河北大学 法学院,河北 071000)
目前,在呼吁强化刑法对不同经济成分(尤其是民营经济)平等保护的浪潮中,我国刑法学界有一种观点,即主张将私分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资产的行为入罪。例如,有学者主张取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特殊主体条件限制,将其扩大为“私分公司企业资产罪”[1];有的主张增设私分单位财产罪,即把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员工私分单位的财产,严重损害公司(企业)利益的行为犯罪化以加强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2]。笔者不赞同这些主张,在研究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基础上提出废除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设想。
一、设立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法背景分析
1997 修订《刑法》之前,对涉嫌犯罪的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一直是按贪污罪来处理。为什么刑法在上世纪末才增设该罪呢?
这与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急剧转型有关。建国之后,我国一直采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对建国之初在千疮百孔、一穷二白的旧中国之废墟上建立起的新中国来说,是正确的、合理的。但是,在我国经济得到恢复,基本的产业基础初步建立之后,仍继续采用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则会走向体制机制的僵化,其结果是禁锢了国家经济发展的活力。1978 年开启了改革开放的伟大探索,国家初步认识到社会主义也需要商品经济,计划经济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市场经济也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由此,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经历了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嬗变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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