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拘留措施监督途径的探析
2021-01-06岳启杰
天津法学 2021年2期
岳启杰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第七检察部,北京 102300)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手段,其严厉性仅次于逮捕,适用率普遍较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拘留的决定、延长、变更、执行均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现单向性、封闭性的内部行政审批特征,内部审批程序简便,缺少外部监督。“任何一种权力都可能被滥用,并且权力越大, 它被滥用的可能性也就越大”[1]。进入新时代,党和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有了新要求、新期待,不仅要求检察机关自身严格司法,履行好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职能,更期望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如何完善刑事拘留检察监督的路径,促进刑事拘留权依法规范运行,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目前刑事拘留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以拘代侦
公安机关处于打击犯罪的前沿阵地,有时出于打击犯罪和侦查犯罪的需要,在有罪惯性思维影响下,在案件证据尚达不到刑事拘留证明标准时,公安机关仍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在刑拘期间无法突破关键证据,又未达到报捕、起诉证明标准,只能变更为非羁押措施,若最终仍无法收集补齐证据,则可作撤案处理。如在一起盗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只供述一起盗窃事实,但因数额达不到入罪标准,办案民警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盗窃犯罪前科,不可能只实施一起盗窃行为,遂冒然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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