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医疗责任保险立法制度的构建

2021-06-28邓莹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21年3期

邓莹

摘 要:行政主导模式的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运行实践中各种问题不断凸现,医疗责任保险立法滞后是最为重要的原因。医疗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亟需医疗责任保险立法。医疗责任保险立法的构建应该遵循法定原则、公益性原则和强制保险原则。在这三个立法原则的指导下,还应该关注两个关键问题:一是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确立;二是医疗责任保险应该包括医疗机构责任保险和医师责任保险。

关键词: 医疗损害;医疗责任保险;立法主导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21)03-0155-06

为了解决医疗行为不确定性带来的诸多风险,多数发达国家建立了医疗责任保险立法制度,较完善的立法制度为医疗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我国的医患纠纷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骤增,医患关系趋于紧张,伤医事件频频发生。为了缓解医患矛盾,我国从1989年开始在一些地方试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并在全国推广,行政主导模式的医疗责任保险经过三十余年的实践和探索,取得了一些成绩,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医患矛盾。随着医疗责任保险的深入发展,阻碍和制约其发展的问题不断凸显,行政主导模式解决这些问题的效果却不断衰减。急需医疗责任保险立法来保障和促进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实现医患和谐。

一、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投保人积极性不高,投保数量相当低。……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