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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语境下的违约获益赔偿责任

2021-06-28李语湘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21年3期

李语湘

摘 要:合同法调整的是交易双方的契约关系,在利益的取舍上要遵循基本的经济规律,但在守约方没有受到财产损失,而违约方却获利的情形下,现有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以公平價值为依托,无法提供充分的补偿。以法经济学为研究视角,从经济学成本—收益与资源配置的角度出发,违约获益赔偿责任将传统损害赔偿责任的起点从守约方的损失转向违约方的获益。通过考察论证违约获益赔偿责任的正当性,追索效率与公平的协调机制,对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安排作经济的分析,并以此为契机,规范相应的制度设计,弥补传统违约救济局限性,完善我国违约赔偿责任体系的救济功能及途径。

关键词: 法经济学;违约损害;违约获益赔偿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21)03-0147-08

在合同法现有的救济体系中,违约损害赔偿是实现权利的一种重要方式,在违约救济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其他如继续履行、违约金、定金罚则等违约救济救济方式原则上都可转化为违约损害赔偿之债。合同违约损害赔偿通常是根据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actual loss)计算,用以弥补受损害方的损失,以期达到没有违约时的状况,抑或是合同正常履行时的状况。然而,这种以补偿违约中受害方利益损失的违约救济理念,在违约没有给守约方带来损失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其遭受损失的情况下,似乎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根据法经济学的基本观点,利益规律乃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利益调节的制度安排[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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