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治理、股权结构与商业银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
2021-06-25张益明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张益明
(盐城工学院,江苏 盐城224051)
一、引言
上世纪以来,随着《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的推出,对银行业监管的视角逐渐由外部转向内部,要求银行业及时、全面、准确地披露资本信息,然而这些要求和商业银行遵循的商业原则并不一致,从而产生了信息披露违规的动机。[1-2]Macey[3]、Romano[4]和Hossain[5]认为,强制性信息披露虽然有效,但也会扭曲市场,会遭到消极抵抗,掩盖更深层次的问题。金融危机后,Mehran and Mollineaux[6]指出透明度低其实是银行业治理问题的表象,应当着力提高行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所谓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基于缓解委托代理问题、降低融资成本等方面的考虑,而主动披露强制性信息披露指定内容以外的相关信息,比如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未来的盈利预期、投资者结构等。
针对中国的情况,巴曙松等同样把自愿性信息披露不充分归根于银行内部的治理问题[7]。而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董事会治理、股权结构构成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对于信息披露具有显著的影响[8-9]。但是大多数研究信息披露的实证文献在样本筛选时剔除了金融类上市公司,比如银行,这使得针对商业银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相对较少。本文基于A股上市银行2012-2019年的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董事会治理、股权结构对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以期有助于更好地理解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和信息披露背后的作用机制。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现有研究主要从董事会规模和董事会的独立性两个角度分析董事会治理对信息披露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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