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产信用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2021-06-22于鸿润金霞
经济研究导刊 2021年15期
于鸿润 金霞
摘 要:2013年的《公司法》确立了认缴制取代之前的实缴制度,此举提高了公司设立的积极性,但也带给债权人带来一些不利影响,债权人因此无法探知公司的内部运营状况,导致信息偏在,使得其处于劣势地位。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细化、原告举证责任的适当减轻以及有责主体范围的适当扩大不失为好方法。
关键词:资本认缴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相关理论;债权人利益;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2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15-0159-03
一、资本认缴制的发展历史
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使我国的市场经济出现并逐渐发展,依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防止大量扰乱市场秩序的皮包公司出现,同时也为了加强对市场上公司的监督管理,防止其抽逃资金、拖欠工资等导致社会不稳定的行为出现,1993年我国《公司法》确立了资本实缴制,具体设立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让公司一次性缴纳足额,但是本次制度主要针对的是绩优的国有企业,受众范围较为狭小。随着时代发展,之前的资本实缴制中较高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利于企业的设立,且在该制度下,公司在经营前积压了大量资金,导致公司资金利用率低下,同时公司的资本变更成了问题。在诸多问题丛生下,2005年我国《公司法》转换了之前公司设立时的缴付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最低额的观念,实行了较为平缓的方式方法,也就是说,国家放松了对资本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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