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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人大制度理论的百年发展及其实践逻辑

2021-06-22王维国陈雯雯

关键词:实践逻辑中国共产党

王维国 陈雯雯

[摘 要]中国共产党人大制度理论萌芽于中国共产党早期,伴随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而发展演进。回顾党的人大制度理论建设的百年历程,其内在理路就是由以“人民当家作主”为理论之基,到以“民主和法治”为理论双维,再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为理论和国家治理的根本遵循。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理念的历史展开和提升,体现了党的人大制度理论不断走向全面完善。党的人大制度理论作为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和政治建设的思想武器,其发展演进正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伟大实践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人大制度理论;实践逻辑

[中图分类号]D6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1672-4917(2021)02-0067-08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以强烈的使命感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指导下,借鉴世界无产阶级革命政权建设的历史经验,开启建立中国民主政权理想的不懈追求,最终带领人民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了“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1]。社会变革离不开观念的转变,制度建设离不开科学的理论指导。党的人大制度理论萌芽于中国共产党早期,基于中国民主政治和政权建设的实践要求,其核心理念不断提升,推动人大制度创立和不断健全完善。回顾党的人大制度理论的百年发展,把握其内在理路和实践逻辑,对于坚定人大制度理论自信和厚植人大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中国共产党人大制度理论的百年发展

党的人大制度理论的发展历程,是党的民主政权建设思想不断成熟和完善的演进过程,即是人民当家作主理念逐渐得到具体充分呈现和全面完整恰当表达的过程。

(一)以“人民当家作主”为理论之基

面对旧中国的反动统治,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革命并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权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前提,因而人民当家作主必然成为党的人大制度理论的立论之基和发展之源。1921年7月,新生的中国共产党在其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中就宣告“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2]3。这一政治主张正式拉开了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指导探索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建设的序幕。革命运动的发展,使党认识到政权建设的实践和理论都要“因时制宜”[3],从而明确要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革命民众合作统治的”[4]25民主共和国,并最终过渡到社会主义国家。因此,党在领导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和市民代表会议中,都强调“要时时注意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5]237。 党主张“一切权力归市民代表大会”[5]169,“一切权力归农会”[6]14,实行“议行合一”的政体形式。党主张通过选举组建权力机关,代表和选民要建立“经常固定的关系”并有明确责任,选民可随时开会议决撤回溺职代表[5]430-433等。这些主张和观点就是要突出新的国家政权始终要体现人民的主体地位。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提出工农武装割据的思想,开始建立苏维埃工农民主政权。为推动革命形势和苏维埃政权的发展,1928年党的六大《政治决议案》将“力争建立工农兵代表会议(苏维埃)的政權”列为阶段任务之一,并明确这是让广大劳动群众参加管理国事的最好的方式。1931年11月,中国共产党领导召开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开启了人民民主政权建设的伟大尝试。大会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了作为苏维埃政权所有者的“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由代表组成的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是“国之最高政权”,[7]650从而郑重宣告人民在苏维埃政权中的主体地位,依宪法法律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并且号召工农劳动群众要为实现人民民主政权“在全中国的实现而斗争”[7]649。

抗日战争时期,为团结一切积极力量共同抗日,中国共产党提出在抗日革命根据地以“三三制”为原则实行参议会制度,主张建立“除了工人、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以外,还要加上一切其他阶级中愿意参加民族革命的分子”[6]156的民主共和国,强调要发挥参议会作为“各级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各级民意机关”“各级之人民代表机关”[8]311的作用。通过在党的政权建设理论的指导下开展民主运动,陕甘宁边区不仅成了全国抗战的堡垒,而且是全国民主运动的发源地、大本营,成了民主的模范;从而进一步提高了民主选举代表以及如何密切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关系的理论认识,获得了丰富的民主实践经验。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逐步在各解放区建立人民代表会议,以广泛联系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民主政权建设,为逐步过渡到人民代表大会积蓄条件。对于人民代表会议的性质定位,毛泽东强调,“只有基于真正广大群众的意志建立起来的人民代表会议,才是真正的人民代表会议”[9]1308。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10]616,第一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正式宣告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党的人大制度的理论得到了普遍的认同,从而表明了这一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

以1954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建立为标志,表明党的人大制度理论确立后走向了全国实践。此后,党的人大制度理论以巩固新的国家政权、全面落实人民当家作主为出发点,进一步阐明人大制度的性质地位及其在赋予人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方面的真实性、优越性,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11]157和人民民主政权的“最好的基本的组织形式”[11]56,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12]强调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能够充分代表人民意志”,是具有“高度民主性质的人民代表机关”,[11]157因而能很好地动员和组织人民,“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11]156;强调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便利人民行使权利、参加国家管理,便于集中力量办大事,兼具民主与效率。[13]可以说,这一时期是党的人大制度理论的不断丰富和发展,推动了人大工作有效运行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从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观念深入人心。然而, “文化大革命”的爆发,使人大制度的理论探索和发展受到重大挫折。

(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民主和法治”成为理论双维

“文化大革命”的深刻教训使中国共产党认识到,如果国家权力的运行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以及制度化、规范化的实现途径和形式,就会导致民主的价值和理念实现的不稳定性,甚至扭曲,造成政治社会生活的混乱。也就是说,人民当家作主所内含的民主和法治要求必须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安排来体现。党所开启的改革开放政策必须基于法制的引领保障才能有序、有效推进,党的决策必须经过民主程序才能实现人民性和科学性的统一。正是基于此,中国共产党对人大制度理论的认识和把握更加深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全面拨乱反正后,围绕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核心理念,党的人大制度理论建设强调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民主和法治”成为党的人大制度理论的双重维度,如鸟之双翼、车之双轮,法制建设更是成为重中之重。

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4]146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再次明确“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15]11,强调要将民主上升为法律制度,通过制度化、规范化来保障民主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党的十二大、十二届六中全会等重要会议都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强调和发展。在这一时期,叶剑英认为,“只有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主义法制,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16]504。彭真提出,“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就很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17]1。这些重要论述为人大制度理论的新发展明确了方向和重点。

法制建设的首要环节就是要重视和加强立法工作,以做到有法可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15]11彭真在第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要求,“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要加强立法工作。”[18]476随着对人大立法职能和法律作用认识的深入,中国共产党提出要“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法律体系”[19]226,尤其要重视经济、行政和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立法,以使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项事业都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党的领导下,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于1987年初步形成。在重视立法工作的同时,中国共产党强调“法制要在执行中间逐步完备起来”[14]255。我们党还提出管理国家“一定要靠法制”[18]663,这其中蕴含了依法治国的理念。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后,在“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法制”[20]111的目标任务驱动下,党的人大制度理论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强调,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为此,中国共产党对提高立法质量提出了要求。江泽民提出了“适时、细化”的立法思想和原则,乔石提出立法要“尽可能明确、具体、便于操作”[21]342。这是对过去“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的重大发展,对于克服法律的滞后性、模糊性,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可操作性,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中国共产党始终强调立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强调“立法要坚持走群众路线”[22]261。如果立法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不仅立法的民主性难以体现,而且立法的质量也难以真正提高,从而也会影响法律的有效实施。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从而在思想上明确了制度建设对于人民当家作主实现的重大意义。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3]法治的旨趣在于依据一定的价值观来构建社会的基本结构和运行机制,形成以法律制度为主导的行为规范。法治为权力滥用设置了障碍,法治的价值就在于宪法法律权威至上,任何个人、团体、国家机关在行使各种权利或权力时均应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进行。2002年11月14日,黨的十六大通过了部分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增写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内容。这表明,党已在理论上更加科学地解决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法治成为民主的必然表现形式,依法治国成为民主发展的内在要求。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机制对经济社会的深度影响,权力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也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对权力的运行进行约束和监督,从而保障人民民主的优越性和生机活力。对此,江泽民强调:“在我们国家生活的各种监督中,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20]115这些都表明党的执政方式和治国方式的巨大进步,从而也意味着党的人大制度理论的重大发展。

2004年9月15日,胡锦涛指出:“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24]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用一个独立篇幅,即第六部分《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为题,集中阐述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会议强调,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5]22-25为此,党提出要“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社会领域立法。”[25]351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后,国家各方面基本实现有法可依,人民民主也因此更具规范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然而,当时仍存在一些立法部门化、争权诿责等以法谋利的消极现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等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都说明在利益分化的条件下,立法的科学性和法律的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人民民主的保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特别是需要突出和强调,只有加强具有先进性和纯洁性的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全面领导,才能够更加有力保障民主的形式不被私利所利用,法治不被私利所胁迫、干扰,确保人民民主的真实可及和依法治国的全面实现。这也意味着,党的人大制度理论有待进一步完善发展。

(三)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三者有机统一”

“三者有机统一”指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成为理论和国家治理的根本遵循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26]党的十七大报告对此又予以强调。这就表明“三者有机统一”问题 “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27]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基于历史文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现实背景,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1], 强调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三者“真正打通、有机统一起来,确保人大各项工作都毫不动摇地体现党的领导”[28]292。这既表明我们党对人大制度的内涵和功能定位形成了更加成熟、定型和全面的认识,“提升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理念和核心价值”;[29]又为人大制度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发展及国家治理提供了根本遵循。坚持“三者有机统一”,根本在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制度安排和载体。习近平强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1]通过“四个善于”

四个善于,即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为新时代人大制度如何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明确了原则和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30]这既是对党的领导提出的新定位,也为新时代人大制度理论建设指明了方向。

坚持“三者有机统一”,人民当家作主是本质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2014年1月7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实行人民民主,就是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把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密切与人民的联系放在了人大进一步推进人民当家作主的突出地位,人大代表工作理论因此获得长足发展,推动代表工作实效显著增强。习近平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国家的名称,我们各级国家机关的名称,都冠以‘人民的称号,这是我们对中国社会主义政权的基本定位。”[1]人大制度正是根植于人民而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是新形势下与时俱进完善人大制度需着重抓好的关键环节。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需要代表履职尽责,依法高效开展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为此,我们党注重根据新情况把好代表“入口关”,提出“零容忍”选举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31]49以确保真正愿意为人民服务、真正能够代表人民的人当选人大代表。中国共产党不仅强调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密切联系代表和人民,而且对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提出了相同的要求,并指明这是实现人大制度的内在要求和人民对代表的基本要求[1]。中国共产党要求“每一位人大代表都要站稳政治立场,增强政治观念、法治观念、群众观念,发挥来自人民、植根人民的特点,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32]14-15还要自觉接受监督。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总结以往法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人大立法和監督理论。一方面,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法律,同时党推动国家机关严格遵守宪法法律。一是强调建立党委领导下的立法工作格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33]。强化党委对人大立法工作的领导,是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应有之义,也是人大立法工作必须遵守的根本政治原则;有利于国家法律始终与党的主张保持一致,真正体现公平正义,维护人民当家作主。二是明确了新时代立法工作需聚焦的重点领域。强调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并坚持问题导向,使人大立法要同改革创新、国家治理、人民期待、发展目标紧密联系起来。三是强调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习近平指出,“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34]43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就是立法要与社会发展规律相适应,与人民意志相符合,与自身立法权限相匹配,不能与宪法和既有法律相冲突。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可以更好实现以良法引导改革、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四是重视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推进合宪性审查。除了一如既往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外,中国共产党还对人大监督宪法实施工作做出了新部署,要求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30],切实推进依宪治国,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多次就法治建设发表重要论述,进一步指明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方向和道路,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指引和思想武器。

由以“人民当家作主”为理论之基,到以“民主和法治”为理论双维,再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为理论和国家治理的根本遵循,是党的人大制度理论发展的内在理路,是“人民当家作主”理念的历史展开。也就是说,“人民当家作主”内蕴着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意味着三者都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并实现有机统一,意味着党的人大制度理论的不断完善发展。

二、中国共产党人大制度理论百年发展的实践逻辑

党的人大制度理论作为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和政治建设的思想武器,其发展演进正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伟大实践的内在要求。

(一)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中华民族站起来

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使命。因此,让中国人民站起来是中国共产党要领导人民实现的首要目标。站起来意味着人民翻身解放,当家作主;意味着由人民建立的公平正义的民主政权稳固屹立于世界东方;意味着人民政权坚持独立自主,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等方面实现自主发展。人民当家作主,既是中国人民站起来的集中表现,也是保障人民站起来后能够行稳致远的基础和前提,自然也是党的人大制度理论的逻辑起点和内在要求。

只有当人民实现了当家作主,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的幸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就表明从理论上阐明人民民主政权的组织形式,对于调动人民群众革命的积极性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人民当家作主有了国家政权和制度保障。然而,国际上仍面临着一些敌对势力,国内存在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生政权还需经历一个不断巩固的过程,因而政权建设的理论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到了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尽快改变我国经济文化落后的状况,中国共产党需要通过创立和推进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实现形式,让社会充满生机活力和凝聚力,激励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为建设社会主义不懈奋斗。正是在党的人大制度理论指导下所创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和保障了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经济就能得以快速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不仅国家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建立了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使新中国在取得政治独立之后实现了经济上的自主;而且人民的生活水平、文化和身體素质明显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显著提高,国际环境显著改善。也就是说,在革命和建设时期,党的政权建设理论突出强调人民当家作主,是出于建立和巩固人民政权,调动和集中人民力量以实现自主的发展的实践需要。

(二)加强民主和法治建设,推动中华民族富起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邓小平提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35]255,“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35]373等重要论断。这些均体现了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基于历史和现实,对中国社会形势和任务做出的科学判断。其目的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也就是让人民富起来。

要人民富起来,人民群众就要有创造财富的自由和条件。而实行市场经济一方面可以激励人民群众通过自由竞争追求自己的财富梦想,另一方面又需要通过法治来规范人们公平竞争、诚信致富。这就是说,让人民富起来尤其需要民主与法治的保驾护航。“文化大革命”的教训,使党和人民深刻认识到法治对于政权建设及人民各项权利实现的重要意义。因此,为充分激发人民参与社会主义建设的热情和才智,中国共产党就需要在继续注重民主的同时加强法制建设。法制不仅是民主的必要保障,而且是国家治理方式进步的标志。因此,中国共产党开启了推动国家各方面法制化、规范化的历史进程,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营造稳定的制度环境。依法治国这一重大国家战略安排由此应际而生。

实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意味着放权让利,放权让利就是要实行人民民主。也就是说,从改革开放以来,党的人大制度理论对民主和法治的重视和强调,正是出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营造经济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促进国家经济繁荣和民生改善的需要,归根到底是为了让中华民族富起来。在党人大制度理论的指引和推动下,我国政治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建设后来居上,创造了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兼得的奇迹。从2010年开始中国稳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无论从经济总量还是从增长速度来看,均对世界经济有重大贡献。人民生活水平各方面显著提高,从温饱不足迈向全面小康,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提升。

(三)坚持“三者有机统一”,保证中华民族强起来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显著增强,国际地位和影响力也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积蓄了丰厚的能量。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发生了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们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对此,党的十九大提出,“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30]。强起来意味着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中华民族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不断为人类作出更大贡献,民族伟大复兴不断向前迈进;意味着科学社会主义在中国彰显出显著优势和焕发出强大生机活力,将极大鼓舞和坚定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自信;意味着自主走向富强和现代化的中国道路的正确,为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提供了新的路径选择。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中华民族强起来的根本保证。强起来就是要保持人民群众的创造性积极性和社会充满生机活力。这就要求继续凝聚全国各族人民不懈奋斗,因而必然要充分发扬人民民主。这就要求能有效解决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分化问题,因而必然要更加重视法治,全面依法治国。我们所追求的强起来是要通过共建共享,共同实现富裕。因此,共同富裕是强起来的内在要求。仅由少数人占有大多数财富会引发内耗,只有社会财富由人民共同分享,人民群众普遍富裕,才能实现真正的国强。所以,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证民主和法治不被私利干扰,真正实现人民所有、共同参与、人人奉献和共同分享现代国家治理。强起来也应是综合的强和全面的强,是数量之强与质量之强的兼得,经济之强与生态之强的兼得,物质之强与精神之强的兼得。也就是说,十八大以来,党的人大制度理论突出强调坚持“三者有机统一”,就是要通过加强党的领导,以始终保证国家政权建设的正确方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始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习近平指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1] 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就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这就要求我们要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发展人民民主就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因此,我们在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创新时,就要立足于坚持“三者有机统一”,基于人大制度治理逻辑及效能要求,不断探索人大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的具体的方式方法,提升“中国之治”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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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

[29] 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新理念新实践》,《中国人大》2017年第19期。

[30]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

[31]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

[32] 本书编写组编著:《2017全国两会文件学习辅导》,人民出版社2017年。

[33]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9年11月6日。

[34]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

[35]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责任编辑 刘永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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