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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疫病传播“黑名单”的创制进路

2021-06-17胡宇行

安徽农业科学 2021年2期
关键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黑名单防疫

胡宇行

摘要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已转为长期攻坚情势,由《禁食决定》拉开了野生动物防疫措施的新篇章。野生动物疫病传播“黑名单”——《国家野生动物疫病传播高危名录》因其对阻却野生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新的法益考量使之具有创制的必要性。其应采取名录列举的呈现形式,注重内部治理梯度,实施对象野生动物的动态评估进出机制,凭借其“工具性”引导多部门法实现联动。

关键词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禁食野生动物;防疫“黑名单”;疫病传播风险

中图分类号 D.922.6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21)02-0257-02

doi:10.3969/j.issn.0517-6611.2021.02.066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The Creation of a “Blacklist” for the Spread of Wild Animal Diseases

HU Yuhang (Law School of Nanjing University,Nanjing,Jiangsu 210093)

Abstract Now that the COVID19 epidemic has turned into a longterm challenge, the Eating Ban Decision opens a new chapter in wildlife epidemic prevention. The “blacklist” of wildlife epidemic transmission—the National High Risk List of Wildlife Epidemic Transmission has the necessity of creation because of its new legal benefit consideration of preventing the risk of wildlife epidemic transmission. It should take the form of listing, pay attention to the internal governance gradient, implement the dynamic evaluation mechanism for the entry and exit of wild animals, and guide the multidepartment method to realize linkage by its “instrumentality”.

Key words COVID19;Fasting for wild animals; “Blacklist” for epidemic prevention;Risk of disease transmission

從2019年12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自湖北省武汉市华南海鲜市场爆发,至2020年3月初我国基本实现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低位,遏制疫情扩散取得成效,5月初基本完成了现存病例的治愈消化,疫情防控取得了阶段性胜利[1]。但6月11日于北京新发地批发市场[2]、7月15日于新疆乌鲁木齐市[3]、7月22日于大连凯洋海鲜公司[4]等地又出现了新的聚集性病例,令全国的疫情防控情势骤然紧绷,新冠肺炎防疫旋即成为一场持续性的攻坚战。管窥其中,从初始爆发到后续性聚集性病例的出现,大多与野生动物经营场所有关,这令野生动物疫病传播论虽尚无确切证据,亦成为高度盖然性的致疫成因。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2月24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禁食决定》)确立了禁食野生动物的总方针,但该决定仅提纲挈领式地对禁食野生动物作了概然性规定,对禁食野生动物的具体界定体现在范围的明确。

我国一般把对野生动物的禁止事项采取名录列举法的方式予以规定,譬如为了实施对珍稀野生动物的保护,国家制定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自《禁食决定》颁行以来,社会上亦出现了制定食用野生动物“黑、白名单”的呼声[5]。《禁食决定》在第3条提出了制定“畜禽遗传资源名录”的要求。目前,《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已于2020年5月29日发布、实施,其在基本畜禽种属的基础上,对897个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进行了具体列举。该名录的实施实际上以“白名单”的方式划定出法律允许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具体种属类别。由此,在明确了

禁食野生动物概括范围且业已制定食用野生动物“白名单”的基础上,探讨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制定围绕禁食展开的野生动物防疫“黑名单”,成为实现降低野生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细化规制手段的应虑之策。

1 “黑名单”制定之必要性

由《禁食决定》第1条、第2条可知,立法机关从生长地域和物种系属两个维度对野生动物实施了围绕食用展开的全面禁止措施,其涉及国家、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种群。此概括法以野生动物禁食对象的生长环境(“野生”)和物种特性(“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等特征,在尊重现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珍稀、有价值的野生动物既有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实现了对野生动物更大范围的禁止措施,其最核心的措施为禁止食用。《禁食决定》其实质是用“其他”这样堵截性的文本表述[6],将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有价值的水生野生动物都划入野生动物禁食的范畴,体现出禁食对象的广泛性和全局性。

从现代汉语语义角度看,列举指一个一个地举出来;概括指把事物的共同特点归结在一起[7]。列举法和概括法在法律文本中,通常是对特定对象的范围所做的陈述。列举法多适用于可穷尽的对象或需要将对象一一列明的场合;概括法多适用于不可穷尽或不特定的对象。当二者适用于同一场景,描述同一法益对象时,可呈现出功能上的替代性。

由于此次《禁食决定》将禁食野生动物的对象由珍稀野生动物扩展到了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有价值的水生野生动物,故从概括法和列举法各自的特点看,因对象枚举不可穷尽,因此适用概括法更为适宜。但任何事物内部都应有更为精细的构造,法律规范的创设亦如此。制度架构的躯壳内部应有缜密的内部机理,即各种法益交错背景下不同对象代表着的相异法益所保护的领域。换言之,《禁食决定》仅仅表明了国家对野生动物疫病防范从严治理的制度性框架,其提纲挈领的作用有待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建构予以更为精细地明确,拆分为不同利益走向的诸多次级法益。其中,对于禁食野生动物法益保护对象的单一措施并不能替代基于野生动物疫病传播风险划分出的不同致病风险法益保护对象的具体差异性措施,进而对不同致病风险的野生动物需实施梯度管控。

综上,虽然《禁食决定》已经采取概括法的方式将禁食野生动物的对象范围予以阐明,但围绕禁食展开的野生动物防疫“黑名单”的创制不一定要以“禁止食用”作为保护法益指向的禁止对象特征,而应在既有野生动物禁食范围的基础上,基于对野生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考量,对具有高传染致病风险的野生动物创制《国家野生动物疫病传播高危名录》(以下简称《高危名录》),从而将防疫“黑名单”具体化为疫病传播“黑名单”,以深化对野生动物防疫的深度制度建构,实现野生动物疫病传播的梯度风险管控。

2 “黑名单”之创制进路

2.1 法益保护:阻隔疫病传播高危风险

野生动物疫病传播“黑名单”的法益保护目的是对具有高传染致病风险的野生动物施加更为严苛的防范措施。风险社会带来的科学不确定性使得很多野生动物疫病传播的源头、机理尚不明确[8],这使得每当大规模野生动物所致疫情来临,人类社会面对未知病毒或变异毒株的疫情防控凸显乏力。《高危名录》所涉野生动物的入围筛选实际旨在为野生动物疫病传播的科学不确定性阻隔风险,这亦是环境法学预防原则的体现[9]。

2.2 呈现形式:名录列举

制定野生动物防疫“黑名单”的目的是对高传染致病风险的野生动物拟实施更为严苛的措施,而高传染致病风险的野生动物随着人们科学研究的深入正在被逐步发现,其处在科学进步使得人们认识前进得到的对象集合扩张中,故其对象种属是有限的。又因其措施是围绕禁食展开的,故适宜采取名录的方式向公众公示。

2.3 内部构造:治理梯度

在《高危名录》的内部构造建设中,应效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内部架构,针对不同疫病传播高危风险程度的野生动物实施梯度列举,按照对象野生动物的传染致病能力由高到低区分为一级、二级甚至三级疫病传播高危野生动物。经过2002年“非典”疫情的侵袭,到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降临,一些具有高传染致病风险的野生动物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例如果子狸、蝙蝠等有证据表明其带病能力强,造成过大规模疫情的野生动物,其应对应最高级别的疫病传播风险等级,即一级疫病传播高危野生动物。当然一些被证明能携带多种人畜共患病毒,充当此类病毒源头或宿主的野生动物,考虑其潜在的带病危险程度,亦需要将其列为一级疫病传播高危野生动物;而一些被证明带病能力稍弱,有充当人畜共患病毒宿主危险的野生动物,应列为二级高危野生动物。

2.4 进出机制:动态评估

进出机制关系到《高危名录》文本所列野生动物如何选入、增补、升级、降级、删除以及所采取的工作程序与标准依据。在制定《高危名录》时,应坚持“自然科学为主导,技术规范为指导”的方针,须以科研院所、院校、相关政府部门共同牵头成立的相关制度机构为场所,在参考专家报告、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汇总形成名录草案,公布征求社会意见。《高危名录》应具有动态的选入、增补、升级、降级、删除机制,因认识对科学实践的依赖导致人们对野生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了解具有社会历史性[10],故应建立关于《高危名录》的常态化议事协调机构,由专家学者、政府职能部门、社会组织、民众等随时就科学研究、生产生活、疫病检测中发现的未列出的具有或疑似具有高传染致病风险的野生动物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予以增补。野生动物被证明疫病传播风险增加并达到上一级风险程度,则可向议事协调机构申请,经评估后予以升级;被证明疫病传播风险降低或没有疫病传播风险,也可向议事协调机构申请,经评估后予以降级或删除。

2.5 实现方式:多部门法联动

《高危名录》的创制只是以种属名称的方式将具有高传染致病风险的野生动物列举出来,仅起宣示作用,其可成为各种具体法律规范的配套凭据,以“工具性”的作用模式与具体规范条文共同发挥法律作用。例如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运用中,一是表现在环境法方面,譬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全方位展示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猎捕、繁育、买卖、利用、生产、经营、运输、携带、寄递等的严格管控;二是表现在刑法方面,譬如在2000年12月1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第1条将《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解释为“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馴养繁殖的上述物种”;三是表现在行政法方面,譬如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1第5项将“林业部、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的一、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及货物”列为“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都体现着名录对于规范条文的功能支持。

因此,《高危名录》发挥功效的关键在于需挖掘其对于相关法律规范的“配套工具”作用,发挥其针对高传染致病风险野生动物的防疫把控意图,有效降低社会风险。在刑法方面,建议以《高危名录》为基础,增设违反对其设定的相关管制性规定行为的刑事处罚;在环境法方面,应单独制定一部《野生动物防疫法》,通过归纳《高危名录》所列对象野生动物的自然习性与生物学特点,细化疫病预防、通告公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对防控野生动物疫病传播风险全流程进行管理与疏通;在行政法方面,应令如林业、农业、食品药品监督、海关、财政、税务、工商等各个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充分利用《高危名录》,做好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公开等行政行为,并据此形成相关规范性文件,完善《高危名录》所涉具体的制度脉络。

3 结语

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安全,规避由野生动物引起的疫病传播风险,创制《国家野生动物疫病传播高危名录》——野生动物疫病传播“黑名单”势在必行。该研究从法益保护、呈现形式、内部构造、进出机制、实现方式等多个方面对野生动物疫病传播“黑名单”的创制进路进行探讨,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中国行动[N].人民日报,2020-06-08(010).

[2] 商寅泉.北京新疫情印证常态化防疫不可放松[N].中国产经新闻,2020-06-18(001).

[3] 李春霞.乌鲁木齐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N].新疆日报,2020-07-18(A01).

[4] 张丽霞.全市已形成切实可行稳妥科学的防控方案,坚决遏制疫情扩散蔓延[N].大连日报,2020-07-24(A04).

[5] 胡蝶飞.建议上海建禁食野生动物黑白名单[N].上海法治报,2020-03-04(A01).

[6] 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7]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5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8]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M].何博闻,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

[9] 汪劲.环境法学[M].4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

[10] 费·瓦·康斯坦丁诺夫.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原理[M].袁任达,伊尔哲,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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