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城市社区协商民主的属性、方向与实践主张

2021-06-16徐建宇纪晓岚

关键词:协商民主主体

徐建宇,纪晓岚

(1.复旦大学 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上海 200433;2.华东理工大学 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 200237)

城市社区协商民主是城市社会公共治理和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内容,是建基于人之生活和生命的蕴含主体性意义的实践。进一步来讲,城市社区协商民主可被视作主体性原则与以人为中心的实践相结合的规范化行动表达。值得注意的是,当前的城市社区协商民主作为一项表达的实践,其在安排行为主体位置和构建行为主体意义结构的过程中发生了从主体到主体性的过程缺失和结构断裂。内生性困境和参与者困境某种意义上表明当前的城市社区协商民主尚未真正基于社区本真性来强化以人为中心的主体性意识,其中的关键在于未将“以人为中心”作为主题来追问社区协商民主的现实性,未能以此对社区协商民主的属性、方向和实践主张形成框架性反思。基于此,本文将面向城市社区,聚焦以人为中心的主体与社区协商民主之间的关系和内生性联系来对当前社区协商民主的属性、方向和实践主张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和阐述,以更好地理解其内在于人本身的真实意义。

一、主体性原则与以人为中心的实践间的逻辑联系

城市社区协商民主实践的本质某种意义上是以人为中心对人的主体性进行确立、调适和联结。强调主体性原则与以人为中心的实践在城市社区协商民主中存在着逻辑联系,旨在表明此等联系是理解和诠释城市社区协商民主属性、方向、实践主张的逻辑依据和现实起点。

城市社区协商民主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在认知、支持与行动上催生主体性原则与以人为中心的自我规定性之间发生指向多重属性的规则和实践联系。具体到社区协商民主的展开,参与的主体基于自身意愿和要求对于社区协商民主的程序、规范和制度的认知越深入就越能激发不同主体努力寻求以协商来达成共识的信心。其结果是这些主体自觉地以代表性参与和情感表达等方式为社区协商民主实践提供民主政治规则、治理能力和生活叙事的支持,继而参与的主体在行动上将体现人的创造性和主动性等规定性的主体性内容具化为主体的自觉自为而使得社区协商民主化为主体的对象性活动,成为关注以人为中心的社会实在。

城市社区协商民主某种意义上作为要以可能的结果来对行为本身进行判断的实践,主体性原则与以人为中心的自我关联性在后果、动机和意图上存在着指向互动和行动的内外联系。城市社区协商民主将追求公共利益作为道德基础的内心信条,其结果是不同主体各自将判断对方行为对错的标准和原则与此一主体能否将促进公共利益作为动机进行主体性意义上的自我关联。这种自我关联贯穿于社区协商民主的互动和行动过程,并以沟通为主要方式来进行互动,且在行动中自觉诉诸以人为中心的主体自在性,从而不同类型的主体在动机的驱动下会产生表征为某种念头或想法的意图,这些意图会支配着社区协商民主迈向以自我为中心、人被作为主体的主体性协商实践,并产生好坏不一的后果。

城市社区协商民主作为一种以公共性为旨趣的实践,主体性原则以共享观念、利益共容和有效性累积来将个人主体性与群体主体性在反复沟通和相互作用的协商实践中进行统一且具化为自我与他者的责任制度化关联,并演绎为以人为中心指向主体责任的能动和结构联系。为人们所认同的共享观念同样能表征为人的主体能动性而迸发出强大的约束力量,从而诱使或迫使参与个体进行能力更新来采取与共享观念相一致的行为。其结果是作为自我与他者的不同主体能重新关注以人为中心这一主题,并意识到利用公共理性来最大限度地追求各自利益的共容,此会自然地催生新的权力关系和权力运用架构而生成有效性累积的合法性基础。

二、城市社区协商民主的属性:政治规则、治理能力和生活叙事

城市社区内蕴着政治性、行政-自治性及社会性的多重特质,其总是呈现为一个构成形式复杂化的复合体。其有着三方面内涵:一是社区协商民主作为政治规则而存在,此中显化的是其作为政治资源和民主政治形式来实践政治规则的属性;二是社区协商民主作为治理能力的存在,此中彰显的是主体参与理顺国家与社区关系、优化治理结构及解决共同问题的能力属性;三是社区协商民主作为生活叙事的存在,此中反映是主体在参与社区协商民主制度实践中将其演绎为一种生活方式和生活状态的属性。

(一)作为政治规则的社区协商民主:全过程的最低限度民主

中国社区场景中的协商民主内含的政治规则属性是基于社会主义规定性和人民民主规定性的[1]167,其聚焦不同主体按照某一既定的政治程序平等、自由地以讨论和对话等方式凝聚政治共识,做出共同政治决定的过程。其政治目的是坚持一种民主价值,“一是让民主的主体获得民主参与和实践的空间;二是让民主能够产生理性的政治产品,避免民主的非理性化结果”[2]78-88。此中透射着不同主体将社区协商民主视为一种可以有效运作的民主制度,通过严格按照社区协商民主的程序规定来选择生成一种宽容但又不压制、排斥和拒绝任何人的民主实践。

城市社区协商民主作为政治规则,其更多的是作为政治规则本身及政治规则正在运作两种形式存在。事实上,“期待对协商民主涉及的每项具争议性的道德议题上都能获得一致性的意见乃是不切实际的”[3]48-49。故而,强调社区协商民主的政治规则性旨在强调其所形塑的是一种全过程的最低限度民主。

作为政治规则本身的社区协商民主隐含着以民主规则吸纳多元主体来呈现各自政治诉求的最低限度民主追求。这些制度安排经由社区自建或同意他者(如政府)搭建民主平台而使得不同主体能以讨论、对话等方式来显化主体间的差异性,并按照社区协商民主的程序性规则来构建起这些主体基于协商议题或事项的关系连接。此意味着作为一种有效、扩大的主体参与方式,至少使得那些平常可能被排除在其他交往形式之外的社区主体(尤其是社区弱势群体或居民)能基于社区协商民主内存的政治规定性而在最低限度上不被拒斥或边缘化,让社区中不同类型的主体获得能全过程地参与其中来向他者阐述其内心真实想法的政治机会。

社区协商民主作为政治规则指向最低限度的民主意在凸显其在“运作的”意义上的成长性、可创新性,正如詹姆斯·W.西瑟所说,“自由民主政体需不断加以引导,即便其基本的政治制度都是经过精心设计的”[4]22-23。这意味着在承认和坚守社区协商民主价值的基础上,社区协商民主作为政治规则的运作是一个致力于让不同主体达成合意的政治实践,其中达成最低限度共识亦是其基本目标。一方面,城市社区时空内的协商民主政治是一个阶段性成长的过程,其依赖社区中以人为中心的不同主体诉诸居民自治来使社区协商民主按照既定的政治规则来实质性地进行运作,并在政治期待和政治成熟度上表征为一个从低到高的过程,绝非一蹴而就的。另一方面,强调基于政治规则运作的社区协商民主是一种最低限度的民主旨在强调其面向社区民主意义的可创新性,将其视为社区民主制度创新的社会条件。这意味着社区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系统,其事实上无法仅凭外部认知来干预社区系统的运转,其需要通过社区协商民主反复地对政治规则进行运作方能由表及里地生成对社区内部政治差异性的洞察、追索和推导。在此基础上,反复地协商本身作为指向社区民主政治的价值规则和技术规则实践而成为全过程民主的一部分,旨在实现人与社区政治的直接结合,并成为不同主体在下一阶段创新社区民主,继续减少以至消除分歧来达成更深层次共识的基础。

社区协商民主作为政治规则对最低限度民主的强调意在突出人与制度的全过程连接及人对制度的运用存有一种引导性。正如詹姆斯·博曼所说,“协商民主延续着‘激进’民主的传统。但它延续的方式是通过强调公共讨论来调和激进的包容性的人民参与观点”[5]1。在社区公共空间中进行公共讨论往往会出现协商偏离或失控,这意味着社区协商民主的顺利进行在需要规则本身的同时亦需要对其进行全过程的引导。此表明作为政治规则运作的社区协商民主存在着指向“最低限度民主”的引导空间。比如社区中的普通人并非天生就能熟练、自洽地熟悉和掌握社区协商民主的政治规则。这就有赖基层政府、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这些正式组织及其中的成员在社区各种场所以某一议题为政治诱因来阐述此一议题的意义,以此引起社区中普通人的参与意愿和兴趣,据此对这些普通人如何与基层政府等组织和行为体发生政治连接进行有意识、有目的的引导,从而让这些普通人获得不断学习政治规则和提升政治能力的空间。

(二)作为治理能力的社区协商民主:结构搭建与机制优化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没有有效的治理能力,再好的制度也难以发挥作用”[6]27-28。这意味着社区协商民主不止作为一种治理制度而存在,其更是作为一种能激发基层治理潜能的治理能力而连接着社区与国家。在这里,城市社区协商民主作为治理能力凸显的是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和身份。故而,社区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治理能力可简述为政府通过支持不同类型的主体平等、自由地参与某一公共政策和某一决策的协商来实现对不同主体偏好的聚合和转化,以凝聚和创造某种共识来形成统一的社会行动、共同选择或公认的约束,从而完成治理目标的特定力量。沿着这一思路,面向城市社区有效治理,结构搭建与机制优化是社区协商民主作为治理能力这一属性的重要生长点。

就社区协商民主以结构搭建来具化治理能力而言,城市社区协商民主指向的结构搭建旨在对社区与政府的关系结构进行定位。其基本内涵可表述为基层政府致力于建立各种协商民主的制度安排来促进不同类型的治理主体能真实地参与到社区公共事务和某一政府政策议题之中,进而使得个人—社区—政府在社区协商民主制度框架中实现关系层面的结构性连接。一方面,面对“政治体系日益分化,我们生活在没有中心的社会”[7]93,城市社区治理面临的主要挑战更多的是利益观、生活观和价值观等的多元化带来的人与人、个人与社区政府以及社区与政府之间的分离和紧张。这使得基层政府将社区协商民主视作治理资源嵌入城市社区治理结构,并以公权力进行赋权赋能,使其成为能有序和灵活地安排治理制度与治理主体形成某种结构性关系的中介性力量和因果解释性变量。另一方面,作为治理能力的城市社区协商民主以某种形式的制度规定性来对不同类型治理主体地位平等性的关注和强调某种程度上改变了政府与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社区社会组织及居民等之间存在的结构性地位不平等,从而使得国家与社区能形成诸如合作、协同和互补等各种关系逻辑的结构性组合,并使得政府在与居民等治理主体的互动中实现公权力与自治权力以及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在逻辑上的转换。

就社区协商民主以机制优化来具化治理能力来讲,社区协商民主作为治理能力的属性可理解为政府激发社区治理潜能,优化社区治理能力的生产机制。其可彰显为两种具体的生产机制:其一为创设能有机容纳不同主体的聚合机制。面向城市社区治理,社区协商民主实践对时空有着较强的适应性,“每个场所的实践都可构建一个协商民主。对每个场所而言到底何种制度与实践是最佳选择,并不存在一个准确或普适性的处方”[8]32-33。这意味着社区协商民主有着超越时空限制吸纳不同主体参与社区治理的能力。进一步来讲,政府构建诸如街道居民议事会、社区议事会及议事协商会等各类协商民主平台旨在将街道办、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社区社会组织及居民等不同性质的主体进行有机聚合,从而使得公权力、自治权力与社会权力寻获互动的机会。尤其是社区协商民主既能跨越治理层级,又能基于自身所在的治理层级就某一政策议题或治理事项开展专门性的协商,从而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社区治理过程中主体参与的门槛难题。其二为社区协商民主能对偏好进行转换来生成一种合法性的生产机制。事实上,社区协商民主有着能对偏好进行转换来解决当前城市社区治理所面临的合法性危机的能力,“自由民主政治不一定适合风险社会,协商民主政治才是风险社会的适宜模式”[9]51。可以说,城市社区协商民主更为强调在其展开的过程中基于公共理性的认知和判断来克服个人自利性偏好以寻求利益兼容。其主要强调政府主动引导不同类型的主体通过公开、自由的辩论、讨论和对话来使得个人能借此摆脱或跳出个人偏好背后隐藏的自利性而理性地审视和考虑政府政策议题或治理事项的公共利益性,据此实现这些参与者偏好的转换,“一般而言,协商是指向产生合理的、充分知情的观点的辩论和讨论,在其过程中参与者愿意根据讨论、新的信息及由高级参与者提出的要求来修正偏好”[10]86。进而从中生成一种由社区协商民主引导个体对自身和他者的偏好进行批判性反思基础上的合法性。

(三)作为一种生活叙事的协商民主:制度与生活的复合

城市社区的本质是一生活世界,日常生活某种意义上是社区治理的全部内容。可以说,面向城市社区,协商民主可视为以人为中心的不同主体对社区日常生活表象及其意义进行自我关联和自我呈现。此主要表征为社区协商民主将其内含的规范性知识拓展为日常知识,呈现为既是制度又是生活的状态。具体来说,城市社区协商民主作为制度与生活的复合体能经由制度与生活的彼此互动而由参与其中的主体开展一种生活叙事的实践,从而使得社区协商民主成为传递生活观点、表达生活情感和获得生活理解以实现个体性与公共性连接的有效方式。

从社区协商民主作为生活叙事的概念性表述上来讲,其有着两方面的内涵:一是社区协商民主是一种规范性的制度安排,但同时又被现代个体视为能反思自身所涉生活安排的表达方式,并在此基础上演化为一种生活政治,成为以人为中心的不同主体的生活方式。故而,社区协商民主作为制度安排会让社区中的个人延伸出对生活身份、生活选择和生活机会所涉的生活决定的关注,从而实现社区协商民主作为制度与生活的复合,并在其作为制度的行动与其作为生活的行动中选择以生活叙事作以表达。其二为社区协商民主作为生活叙事意在实践“美好生活”的自由性逻辑,其旨在强调社区生活是自在自为的,其全部的意义是由其中的主体加以建构的,“现存生活世界的存有意义是主体的构造。世界的意义和世界存有的认定是在这种生活中自我形成的”[11]81。而“生活是追寻叙事中的一种活动和一种激情”[12]29。因此,在城市社区中,尽管社区协商民主强调以公共理性来作出某种共同决定以实现个体性与公共性的均衡,但其无法磨灭亦不能拒斥参与其中的个体以自身认知图式和情感要素的结合来依托语言等话语面向生活议题进行一种叙事表达,进而由其自身于此中完成对生活意义的追寻,从而实现对个体自利性、非理性等的超越,迈向一种公共性。

从社区协商民主作为生活叙事的实践性表达上来讲,如恩格斯说,“我们应当体验生活,体验完全的生活”[13]125。处于社区日常生活中的协商民主作为制度安排可视为是以人为中心的不同主体选择将其作为自身体验社区生活的方式。而当这些不同主体共同作此一选择时,此中的社区协商民主会自觉地显化出对日常生活的叙事追求,并化身为指向生活的强势民主。在本杰明·巴伯看来,作为一种理想意义上强势意义上的民主,应该是一种作为生活方式的民主。[14]115-136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社区协商民主作为一种生活叙事是其对自身从制度安排转向生活实践的内生性追逐,旨在形塑自身“日常生活中的民主制度”和“民主制度实践所化的生活方式”两种自在性,并在更深层次上肯定、认同和塑造主体意义。故而,社区协商民主作为生活叙事的实践表达内蕴着能实现民主权利、生活机会和自主性的能力,指向以人的主体性聚合为中心的认知性统一。其一端是处于社区日常生活中的协商民主强调多元主体以人为中心、以主体对话为主要方式、以生活议题为主要内容及以生活体验为实际标准来形成人主体性的聚集和互动,从而透过指向语言等的话语协商来对社区中人的平等、自由和发展等生活权利进行某种制度性确认,导向一种共同的心理认知。其另一端为处于社区生活中的协商民主作为一种生活叙事将生活议题的“提出者”与生活议题代表的“主体”进行分开,让以人为中心的不同主体得以从制度规定性中真正回归于人作为社区主体本身的操作化路径。可以说,社区协商民主内蕴的制度与生活的复合性使得社区中以人为中心的主体能从自身利益和权利出发来以话语实践的表达有意地将社区协商民主制度具化为一种生活机会,从中建构作为主体的自己、作为客体的他者以及二者之间关系的叙事性事实。

三、城市社区协商民主的方向:行动与互动中的主体自主性

城市社区协商民主发生在一个充满异质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社区社会系统中,这些因素会持续地带给作为系统的社区与环境之间以张力。这就需要社区协商民主回归社区而由不同主体凭借自身的自主性在其中建构一系列行动和互动,并延伸为以人为中心的不同主体在协商民主的制度范畴和实践结构内围绕“美好生活”这一现实追求来关注主体向主体性的转化和自主性能力的具化以实现不同主体在行动和互动中的共存相生。在此基本认知之上,一方面,强调制度范畴内的主体在条件与目的中进行磨合是社区协商民主行动的方向,其中某一主体要与包括社区在内的其他系统和其他类型的主体建立关联性就需要在主体自主性意义上指向创造新的主体位置来建构和关联系统自我与主体自我。另一方面,社区协商民主是以人为中心的不同主体以沟通为中介和方式的互动过程。其逻辑起点是这些主体应被视为社区这一社会系统周围世界的一部分,而非一开始就被当作社区这一社会系统的一部分,可通过依赖社区协商民主来自主性地行以一种互动而实现前者向后者的转化。此一转化的核心是将互动的方向定位为以制度自觉及自我发展和自决为旨趣的更具包容性的实践。

(一)作为行动方向的条件与目的的磨合:创新主体位置

城市社区是由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及其所涉的各种欲求、社会关系所组成的,并非抽象意义上的,“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他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15]56,73。此种意义上的人是社区协商民主的基本行动单位,以人为中心的各类主体蕴含着源自现实的人的一种行动自主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社区协商民主的行动方向是让以人为中心的不同主体能在以沟通为主要形式的协商民主行动中实现条件与目的的磨合。其一端是某一主体欲与他者进行平等的协商需坚持一种条件化的程序性路径,以在整个协商民主行动过程中通过行动演绎的方式及对行动评价的运用来提升社区协商民主的效率和合法性。其另一端是社区协商民主离不开指向“当下的想象或意向”的目的概念及其主体化,其要引导不同主体在民主与协商的共在共生中关注可达成的状态与不可达成但能以其他方式生发的状态此两者之间的差异,并尝试为协商民主目的的达成寻找合适的手段。

在此基础上,当我们将创造新的主体位置与实现条件与目的的磨合视为一种因果关系时,社区协商民主的行动方向存在着两种基本要义:

其一为以条件性约束的期望稳定化使得社区协商民主的目的性实践受到信赖是透过创造新的主体位置来实现条件与目的的磨合的功能性行动取向。事实上,当策略、实践和规则成为城市社区协商民主的核心议题时,其内存的规则无法仅仅透过策略性实践来对自身的活动进行一种合理的安排。其只有重新在社区协商民主过程中将设置某一议题作为一种问题予以再讨论,以此形塑一种正式制度意义上“运作”的条件性约束,从中创设一种“主体的欠缺性”。目的是由此引发不同主体对自身在此中能否稳定地输入“沟通”而输出对自身有利的决策产生焦虑,从而引发不同主体通过不断地在协商民主过程中主动建构新的主体位置的交叉点来填补其中主体位置的欠缺。当这些主体意识到能以不同的主体位置行以组合来进行连接会产生不同的接合意义时,这一“动作”的反复会在某一特定的场所生成一种制度化的、正式的条件性约束,并得以塑造以应对不确定性为行动旨趣、以主体性意识为基础的信任空间,进而形成对社区协商民主的功能性取向和实践的稳定期望,并主动将各种开放性的目的纳入其目的性实践中予以考虑。

其二,以目的概念的主体化来防止社区协商民主陷于平庸化是创造新的主体位置来实现条件与目的的磨合的价值性行动取向。面向城市社区,社区协商民主为应对社区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差异性,其行动方向蕴含着指向“若-则”条件式的机制性逻辑,其使得每一个进入社区协商民主的主体会被已然预设的程序置于某一规定性操作化之中。其结果是社区协商民主条件性的程序化可能引致协商和民主的运转与社区系统及其环境无法形成对应的良性关系,如同一台仅仅反映固有状态和应对常规化状况的平庸机器般运作着。而在社区协商民主的当下状态中创设新的主体位置则能为自身与其他主体提供感受彼此性格、心理和动机等主体性的可能,从而生产着将作为客观对象的他者的目的融进自身作为主体的认识结构、权利结构和欲求结构中的机会,并以沟通将其概念化为指向目的正当化的知识。

(二)作为互动方向的迈向包容性:制度自觉以及自我发展和自决

城市社区的复杂性、不确定和差异性要求在社区协商民主中要更注意凸显“人作为主题”这一主旨,“个体的人作为单独的‘事实’性存在,并不是‘现实’的,只有在一种更多事实性存在通过某种结构结成的社会系统中,‘事实’才能成为‘现实’的”[16]45。其隐含的一个重要旨趣为以人为中心的不同主体惟有在协商民主于社区此一社会系统创设的当下情境结构中与他者进行有意义的互动方能实现自我。进一步来讲,以人与人之间不断的沟通来实现主体间有意义的互动应成为城市社区协商民主的实践方向,其最终目的应是在达成共识和做出共同决策的同时对每个人的个性及其衍生的关系表达一种尊重、认同和宽容,迈向一种既能保持适度张力又能积极发挥人的主体性的包容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当以沟通建构包容性成为城市社区协商民主互动的方向时,其主要有着两个基本路径,分别为以主体的制度自觉来建构一种包容性及以主体自身的发展和自决来拓展包容性。

以主体的制度自觉而言,其要求以人为中心的某一主体以沟通来参与营造某种互动的共同场景来将自身的行为期待化为沟通的对象性活动,并为此主动、自愿地接受社区协商民主的规则来生成制度自觉意识和实践,以此形成互动来扩展对其他主体在社区协商民主某一议题中的不同角色及其观点等的接受程度,据此形塑一种开放的包容性。一方面,怎样以持续的互动来保障沟通的顺利进行是社区协商民主的关键性命题,而这就有赖于包容性精神。而包容不同主体在社区协商民主中进行平等的沟通需依赖以人为中心的不同主体对协商民主的规则、程序等制度进行自觉遵循和内化,从而以制度自觉的力量来生成一种保护权利和利益的包容性情境,以最大限度地消解不同主体之间由身份、权力等差异可能带来的地位不平等引致的主体结构性困境。另一方面,在社区协商民主中存在着两种互动类型,一是基于利害状况而执着于以自身认为理性的方式来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一是以社会承认的身份(比如政府官员、居委会书记等)所赋予的权威来输出一种压迫来要求他者予以“服从”。前者尽管没有明确展露某一主体对他者自由表达意见主张的沟通权利的干涉,但其在以最佳方式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利益本身的竞争性在客观环境的作用下会不可避免地使其在沟通过程中倾向于运用策略和优势等来压服他者的意见主张。这就需要各方主体以一种制度自觉来尽可能地将自身拉回程序正义的轨道,以包容其中的弱势主体,减少内部排斥。后者因这部分主体(政府和居委会等)自恃身份而习惯于带着一种“命令-服从”的意味进入协商民主的具体程序,其结果是“即使人们有机会参与决策过程和讨论会,但是他们也缺乏有效的机会去影响他人的思想”[17]55。这导致其他主体倾向于透过强化自身对社区协商民主制度中关于民主权利等规范的自觉以建构一种扩展的政治沟通,从而制造一种包容性的协商民主导向来共同形塑认真倾听他者意见的互动氛围,以尽可能地缩小由身份而致的诸如信息不对称、参与者质素和资源差异等引致的机会不平等。

以主体自身的发展和自决来讲,社区协商民主中有效的沟通会使得主体自我在与他者的互动中生成一种解决自身和他者质疑、批判、否定等“有问题的情绪”,并意识到自身“努力的沟通”能收获个人发展的新体验。一方面,城市社区协商民主应当强调以人为中心的不同主体是在彼此互动的关联性理解中形成某种社会关系,而非是按照某种同一性的标准或特性刻意建构的,以此生成对不同主体差异的包容性来减少对他者的排斥。“差异是作为在制度范围内的群体互动与群体间关系的因素而产生的。在关系意义上对群体差异的理解会抛弃并拒绝排斥。”[18]171在此基础上,基于对差异性的承认和接纳来形塑指向协商情境—民主目的的社会关系而使得个别主体能在自身与他者的互动中不断诉诸包容性沟通来扩展对社区协商民主实践的自主性参与程度,在获得更好的参与体验中得以成长。另一方面,面向城市社区,整个社区协商民主的过程内蕴着一种由自主的主体自行决定社区协商民主形式及其结果的价值旨趣,“拥有自主能力的人可以弄清在实现其价值目标的征途上到底可获得多少机会和可能性空间,能够理性评估生活中所遭遇的相关信息并在各种选择方案中做出恰切判断”[19]4-5。其中社区协商民主中的自决一般存在于由沟通及其衍生的权力来决定他者的行动及开展这一行动的条件之中。值得注意的是,社区协商民主中的自决是将差异作为一种资源来审视。当这些主体在将包容性的沟通作为协商民主互动的方向时,其在达成和满足自身与他者彼此沟通所需要的期待中联结着现实性,其结果是某一主体在对各种可能性进行自主选择来行使自身自决权力的同时会反身性地考虑其中的差异性,进而会主动对个人及自身所代表群体的利益进行一种出于道德动机的平衡,从而提高自决的代表性。

四、城市社区协商民主的实践主张:指向社区生活秩序的塑造

事实上,城市社区时空中的协商民主作为一种秩序能量供给装置以追求美好生活为其功能实践的基本目的。其要求参与的主体致力于围绕人本身来求取共生共存,强调在公共理性的引导下按照某一专门性的规则来配置和界定主体的身份和角色、权利与责任,并在政治与能力二者的支持和支撑中理顺、确立主体与责任在协商和民主中的实践关系,进而在社区建构起某种有条理的生活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讲,城市社区协商民主作为塑造社区生活秩序的能量装置需要合法性基础作为实践运转的政治支持构件以及能力更新作为实践运转的能力支撑构件。在此基础上,构建以主体责任者为主要旨趣的制度化机制是城市社区协商民主的具体实践主张。

(一)合法性基础是城市社区协商民主实践的政治支持构件

在何以塑造城市社区生活秩序状态中理解社区协商民主需要回到其实质性功能来确立其实践主张。其中的关键是社区协商民主要成为能赋予其自身塑造秩序的行动以合法性的功能性实践。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社区协商民主强调由不同主体平等地利用一系列理念、规则和资源及交流和协商等来柔和地调整不同主体生发的公权力、自治权力和社会权力之间的关系,据此给予所作出的决策以政治支持,并以协商民主过程本身对权力的运用来为社区生活秩序的形塑提供合法性来源。

一方面,从权力关系运行上来讲,城市社区协商民主并非将建立新的组织和行为体权力制度来改变街道—居民区以及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社区原有的权力结构作为基本目标,其更倾向于突显决策本身及其过程的正当性来触动社区权力结构以对社区生活秩序进行改良性塑造。据此制造一种公共权威以对社区内扮演不同角色的主体及主体间的权力关系进行合理的安排以合法地促成某种集体决策,从中生成的权力关系能约束这些主体做出符合预期的行为,从而在社区内部构建起微观权力关系运行的合法性基础。正如科恩所说,“在没有否认共同政治生活具有强制性一面的情况下,它要求那些受集体决议支配并被期待着根据这些决议来支配自己行为的所有人必须认为这些决议的依据是可接受的,即使他们在这些决议的细节方面存在意见不一致”[20]227。

另一方面,从权力运用上来讲,城市社区协商民主反映的是透过利益相关者间的互动催生某种关系性权力来维持和增进社区生活秩序。具体来讲,社区协商民主更加强调在协商中互动及在互动中协商来对社区公共利益进行持续性关注,进而使得不同主体得以在协商中生成各种权力运用组合,并由不同主体以讨论和说服等形式让这些权力运用组合在互动中得以运转。目的是达成偏好、判断或意见的某种一致,以最终做出获得最佳理由支持(非最大数量支持)的共同决策,以此建构起所做出决策的合法性基础。需要说明的是,此一过程的基本意涵为以人为中心的不同主体通过全过程地参与社区协商民主而得以创设一种不同类型主体各自权力运用的交流形式,而非支配形式,据此确信最终做出的决策是普遍协商的结果,以此创造一种社区事件(或议题等)团结,从而夯实不同主体权力运用之正当性条件的合法性基础。

(二)能力更新是城市社区协商民主运转实践的能力支撑构件

城市社区协商民主作为指向主体的制度化实践强调从规则到秩序的行动和互动进路,其依赖不同类型的主体凭借自身的知识和道德等要素在遵循社区协商民主制度中以自主性的姿态处理好集体理性与个人理性之间的张力来塑造社区生活秩序。故而,城市社区协商民主的展开总是要与主体的能力相联结。进一步来说,城市社区协商民主的运转离不开以人为中心的不同主体不断拓展自主性能力的空间及获得自主治理能力训练的机会,其主要驱动力来自道德思维和话语两个层面的自我能力更新。

一方面,城市社区协商民主实践的能力更新应注意从道德思维层面强化对偏好与功利进行均衡的能力。在社区协商民主中,以人为中心的主体尽管倾向于以利益偏好来坚持自身的行为和选择,但其仍需对事实进行道德判断,“道德判断是普遍的或可普遍化的指令,而这些指令或者本身是压倒性的或者是与压倒性原则相关的”[21]65。其中以人为中心的主体经常需在两种场合所营造的事实中进行道德判断:一种是涉及意志松散的问题,比如居民区停车问题,部分个人明知道要超越自利性来趋向公共利益是其应该要做的,但其仍在协商中坚持自己的利益主张;另一种是涉及不同原则的冲突问题,其需要这些主体以道德原则压倒诸如管理、美学等原则,获取一种优先性来加以解决。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在城市社区协商民主中,以道德思维来对事实进行判断以均衡偏好与功利需诉诸直觉与批判两个层面。其一端是在认清自身的偏好是什么及能在何种意义和程度上得到多大满足的前提下,为进一步克服“选择遵从某一规则会符合道德原则但会牺牲自身的利益偏好与选择某一利益偏好会违背某一规则而偏离道德原则”的两难,不同主体应当以直觉来对他者处境予以感同身受的心态来平等地给予他者偏好以平等的重视和认真的考虑。其另一端强调按照偏好的强度和性质来对不同主体之间的功利进行批判性的比较。参与社区协商民主的不同主体透过辩论、说服和说理等方式来思考和解决要比较什么偏好、谁的偏好更重要以及这些偏好是否可量化这些问题。基于此,不同主体得以借助参与社区协商民主来训练自己的两种能力,分别是对涉及是非对错这种有着充分理据的问题直接以道德直觉来遵守某一规则以对偏好与功利进行均衡以及对于存在不同原则冲突的问题则采用基于事实本身批判性地在行为上追求功利最大化来解决偏好与功利的两难。

另一方面,整个社区协商民主实践能力更新应注重从话语层面强化语境化的能力。面向城市社区,社区协商民主某种意义上是指向情境-目的的话语实践,其能通过在社区公共空间中按照某种程序来组织、选择、控制及分配话语来生产某种可预期的行为和作出某种决策以创设一种社区生活秩序。正如吉登斯所说,“对话民主指的那里有发达的交往自主权,这种交往构成对话,并通过对话形成政策和行为”[22]119。这表明不同主体能否在社区协商民主实践中以诸如讲理等话语形式成功改变他人的偏好是其能力更新的行为旨趣。而这主要系于一种语境化的能力,其主要指某一主体要清楚地知道自身所表达的语言是在怎样的情景和语境之中展开的,主要包括认清自身整个语言活动在协商民主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什么语言及其风格是合适的交际媒介、自己所使用的语言与协商主题是否相合及自身语言使用的语义和语法是否便于他者理解等。值得注意的是,展演是语境化能力更新的重要方面,其主要指某一主体根据自身的身份和角色认真考虑以语言为主的话语如何在某一语境中更好地展开,其中话语引入的顺序、对话语注意力的分配及不同话语的层次等技术操作上的差异会直接影响其他参与者的选择和决定。

(三)城市社区协商民主的具体实践主张:构建主体责任者的制度化机制

城市社区协商民主是一种制度化的公共协商,其存在于以人为中心的不同主体间的权利关系之中而与责任相连接。一方面,强调主体责任旨在以责任伦理来努力建构一种“公共人”以约束和要求某一主体收敛实践独属于自身利益和目标的自主性,并尽可能地重视和考虑符合大多数甚至是全体对象的利益,尝试建构指向利益共容的行动框架来塑造社区生活秩序。另一方面,强调主体责任旨在由主体自我规定社区协商民主实践对社区生活秩序进行塑造的范畴,并建立主体理性与社区生活意义之间的联系,其中责任是社区生活意义的内容,也是主体理性行为的内在要求。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在城市社区协商民主实践中制度与以人为中心的主体存在一种互构性,而绝非相互决定对方,二者的互构要以建构主体责任者为轴心来进行。

1.构建主体责任者制度化机制的实践机理

城市社区协商民主制度化机制聚焦主体责任者意在通过对责任的主体及主体的责任进行确立来确定不同主体在社区协商民主中的位置,以此调整其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利益关系)以及诸如群体等主体类型的内部关系。沿着这一思路,从行为与制度的发生学上来讲,社区协商民主制度化机制的实践机理为以人为中心的不同主体各自以自身的责任行为来不断地与社区协商民主的一系列制度进行持续性互动,从而逐渐在自我与他者的沟通中内化一种公共伦理责任,并唤起稳定的、一致性的责任认知和意义,而此中主体行为与制度的反复互动会渐进地生成一种能获得某种确定状态或属性的路径。在此基础上,不同主体因置身于社区协商民主的制度实践中而得以建立起权威与服从、权利与义务、承诺与反馈、表态与回应以及作为与非作为的责任关系,并透过界定、区分和描绘不同主体的责任来构建起不同主体间的利益联结机制、行动结构和关系纽带来塑造社区生活秩序。

2.主体责任者制度化构建的实现机制

面向城市社区,制度化对于社区协商民主实践的作用在于对竞争性表达的行为进行协调并模式化,以将其导向某一预期的方向而非其他方向来塑造社区生活秩序。其中构建主体责任者制度化实现机制的方向为建立共享的行为规范、生成主体间相互依赖的状态以及限制选择来获取认可。在这里,当将构建主体责任者的社区协商民主制度化视为一个相对封闭的过程时,其实现机制主要表现为指向主体理性与生活意义在建构主体责任者中生发联结。基于此,构建主体责任者社区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实现机制可理解为认知意识—行为过程—主体责任建构的多空间制度化。

在认知意识阶段,旨在建构信息空间:第一步,在社区及基层社会环境中找寻需要或能刺激以人为中心的不同主体参与社区协商民主实践的议题,这些议题可以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公共政策,也可以是自下而上的社区公共事务等。第二步由这些主体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和角色要求从政府、社区生活等渠道来专门性地收集关于此一议题的相关信息,并对这些信息在其所处的代表群体范畴内进行小范围的讨论和分析来对这些信息进行加工及处理。在加工及处理这些信息的过程中可能会形成新的次级议题,从而引得这些主体重新深化对信息的收集。第三步,在以人为中心的不同主体各自对这些议题相关的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及处理的过程中渐进地形成对协商民主议题本身的基本认知,并逐步确立起主体的责任认知。在行为过程阶段,旨在构建制度与行动空间,其中社区协商民主的物理空间、社区生活共同体的属性、社区协商民主的应用规则构成了外部变量,个人的利益意识、权利意识、规则意识构成了建构主体责任者意识的内部变量,社区协商民主的行动情景和不同的主体作为参与者构成了行动舞台,带有不同角色的主体、不同主体对规则、信息和范畴(议题、行动等)的运用及主体之间对议题的讨论、辩论等连接到潜在的结果构成了社区协商民主中主体责任者建构的互动。由此,外部变量、内部变量、行动舞台及互动四者构成了能链接不同类型主体行为确定主体责任者的行动框架。其中外部变量为社区协商民主行为过程的起点,其成为以人为中心的不同主体作为内部变量的条件,行动舞台则具化为不同主体作为参与者确立主体责任的互动场域,主要表征为一种某一主体意见的竞争性表达—意见的制度性与策略性整合—协商意见的责任化执行。在主体责任建构阶段则旨在建构一种结果空间,主要表征为不同的主体围绕自身对议题的意见而指向结果和评价来对不同主体的责任进行确定,尤其强调参与者通过包容性沟通来聚合或重组协商民主过程中不同主体的意见,汇合为一个最终的总体意见而为参与者所接受和认同,以获得合法性,并将作为参与者的不同主体对整个社区协商民主过程中的评价模式化为一种指向主体责任者建构的心理体验。在此基础上,社区协商民主的过程得以不断继续,当不同主体在对这一心理体验进行多次积累时,社区协商民主实践强调对主体责任者的建构会获得一种社会认可,从而被内化为解释社区协商民主实践的特定心理框架而完成制度化。

图1 城市社区构建主体责任者的社区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发生机制

五、结语

城市社区协商民主某种意义上是在以人为中心的不同主体的价值判断、理性表达和现实选择基础上的针对确定的目的以及被有关的具体规则和手段观念所指引的有意识的行为过程。沿着这一思路,面向城市社区协商民主的两种困境,重新确立人本身是城市社区协商民主实践的主体和主题,据此进一步理解和诠释社区协商民主过程中生发的主体性原则与以人为中心的意义的联结是分析城市社区协商民主属性、方向和实践主张的逻辑起点。一方面,城市社区协商民主囿于城市社区身具的行政—自治性、政治性和社会性而与基层政治、社区治理和日常生活生发一种多重属性关联,延伸为反映社区政治追求表征为政治规则的属性、彰显治理功能取向显化为治理能力的属性以及展露生活关切呈现为生活叙事的属性。城市社区协商民主的多重属性决定着强化主体自我建构以立足于从身份到角色的转向中来实现协商与民主的共在共生成为其实践的现实方向。其一端强调在行动方向上通过创设新的主体位置来激发人的自主性以在协商民主实践的一系列行动中寻获条件与目的的磨合。其另一端则聚焦在互动方向上强化沟通对人与人之间意义表达与关系联结的价值,并围绕制度自觉及自我发展和自决来迈向一种包容性的社区协商民主。在对社区协商民主属性与方向的基本认知之上,社区生活秩序的塑造理应成为城市社区协商民主实践主张的目的落点,其中作为政治支持构件的合法性基础和作为能力支撑构件的能力更新是城市社区协商民主实践主张的“两翼”支点,而据此基于制度化与责任关系提出的构建主体责任者制度化机制则可视作其具体实践主张的实现机制。

猜你喜欢

协商民主主体
强化述职评议 落实主体责任
论碳审计主体
中国式民主
完善论与民主工具论
何谓“主体间性”
生态民主
略论意象间的主体构架
协商民主的生命力在于注重实效
协商民主的实效性
北欧经验与协商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