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的权利观变迁及其启示

2021-06-08钱大军郭建果

北方论丛 2021年3期

钱大军 郭建果

[摘 要]从权利观念变迁的视角出发,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是工具性权利观阶段,第二个是个体化权利观阶段,而个体化权利观阶段又可以被划分为意志论的权利观阶段和利益论的权利观阶段。不同的权利观反映了其所属阶段的社会生活状态,并将这种状态通过权利话语表达在法律体系中。权利观变迁的背后是在形塑主体性过程中自我与他者的关系变化,而权利冲突、权利滥用现象的普遍化所表征的利益论权利观的失灵恰恰源自主体在追求利益时对自身的遗忘。发展一种适合我国国情和法治实践的共同体权利观是解决权利冲突、权利滥用问题,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可行路径。

[关键词]法律体系 意志论的权利观 利益论的权利观 共同体权利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在已经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完善和发展成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鉴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范在数量上已经相当可观,因此,制定更多的法律规范已经不是完善阶段法律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而致力于“怎样在不同部门的众多法律文件背后发现其内在的变化逻辑,寻找产生这种变化的社会原因,研究其发展趋势”[1],最终为法律的实施提供坚实的规范基础才是当下的法治建设的迫切之举,毕竟“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2]92。有鉴于此,本文的研究目的就在于探究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组成部分的众多法律文件的产生逻辑,并寻找支撑这种产生逻辑背后的原因,研究其发展趋势,最终的目的仍在于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寻找合理的路径。……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