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记录封存的正当性根据及在刑罚裁量中的适用
2021-06-08尚晓晓刘雨萱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1年4期
尚晓晓 刘雨萱
摘 要: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能否作为再次犯罪后刑罚裁量的情节,理论和实践中尚存疑虑。犯罪记录与前科概念的混同,导致犯罪记录封存与前科消灭之间存在认识的盲区,是规范层面的原因;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殊性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目的理性,与犯罪记录所反应的预防必要性较大的矛盾关系,是实体层面的原因。厘定犯罪记录封存与前科消灭的关系,围绕刑罚的正当性依据及量刑原理,以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正当性基础为指导,能够正当且合理地证成犯罪记录封存与刑罚裁量不存在必然联系,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一般不应作为量刑情节裁量适用。
关键词:犯罪记录封存 前科消灭 刑罚裁量 刑罚正当性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286条既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又规定了查询制度。行为人二次犯罪刑罚裁量时,一方面考虑到其现存犯罪记录,至少表明人身危险性较大,量刑时应当考量;另一方面又对引用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作为量刑情节是否潜在规范障碍心存疑虑。普遍存在的将犯罪记录与前科概念混淆的观点,更是加重了这一迷思。正因如此,有必要对犯罪记录封存开展基础研究,追问其正当性和价值立场,以厘定犯罪记录封存与刑罚裁量的关系。
一、何以封存:犯罪记录封存的正当性追问
(一)基于未成年人主体特殊性的科学选择
犯罪记录是对行为人已然犯罪事实的客观记载,何以犯罪记录为国家、社会和公众特殊关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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