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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一体”视野下检察监督的实践偏离与理性回归

2021-06-08朱静杜国伟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1年4期

朱静 杜国伟

摘 要:“捕诉一体”办案模式试行初期面临着多方质疑,从司法实践运行情况来看,总体呈现积极正向的改革效果,不仅实现了检察机关办案效率的提升,且相当程度上使得实践中存在的捕后轻判、控辩关系紧张等问题得以改善。同时相关调研数据显示,改革也带来了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弱化乃至缺失等问题。对此,检察监督观念的改变、监督能力的提升、检察监督中侦查权的适时启动、考评体系指标的科学设置及智能监督平台的建立应成为解决问题的有效举措。

关键词:捕诉一体 立案监督 侦查监督 考评体系 智能监督

现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权、公诉权以及法律监督权等权能,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检察机关的职能发生重大变化。众所周知,检察机关的职能大都在办案中得以实现,现有内设机构设置以类案为部门划分标准,实现了程序分类向实体分类的转变,有效促进了检察办案的专业化。检察机关“捕诉一体”办案模式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基于司法实践并结合案件办理需要,在权衡利弊后予以综合考量的选择结果。有学者研究指出,“捕诉一体”模式在提高效率和“两法衔接”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客观规律并具有合理性。[1]总体观览,实践中“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运转良好,但我们同样不能忽视其可能或业已诱发的负面效果。笔者基于T市16个基层检察院实践调研,发现检察监督存在一定程度弱化的倾向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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