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察机关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理论与实践
2021-06-08左潇金珊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1年4期
左潇 金珊
摘 要:检察机关参与行政争议化解作为现有检察监督职能的延伸,对于促进案结事了政和具有积极意义。应当积极发挥行政检察职能,凝聚行政争议化解合力,在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的引导下,构建协商、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行政检察的有机衔接、互相协调的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并综合运用公开听证、检察宣告、专家咨询、心理疏导等方式,做好监督纠正、释法说理、息诉服判等工作。
关键词:行政争议 实质性化解 行政检察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1]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行政诉讼监督,贯穿行政诉讼活动全过程,既有结果监督,也有程序监督,既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行政机关职权不断扩大细化,行政矛盾纠纷日趋复杂,诉讼程序空转、高额诉讼成本、司法腐败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诉讼成效。[2]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何立足检察监督职能,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显得尤为重要。
一、檢察机关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正当性与可行性
(一)正当性分析
行政诉讼法第1条开宗明义:“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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