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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2021-06-08任庆明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1年4期

任庆明

摘 要:我國的检察指导性案例制度遵循了经验主义的发展路径。对于目前指导性案例在实际运行中所出现的实践效果不显著的问题,应当坚持内因为主,外因为辅的原则,围绕事实拘束力的来源和达成路径这一关键点,通过完善指导性案例的遴选、生成、更新、废止机制,辅之以更为合理可行的援引适用机制,从而促进检察官主动援引指导性案例。同时,综合采取提高法律文书说理标准,提高检察官援引指导性案例说理的水平,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研究指导性案例的方式,为构建既体现出个性,同时也符合检察权运行的一般规律,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指导性案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案例指导 判例 拘束力 完善路径

一、形成事实拘束力之路径构建

(一)事实拘束力之目标的来源及样态

检察指导性案例所欲达成的目标是事实上的拘束力。所谓事实拘束力,指的是虽然成文法并没有规定司法裁决具有对后续相似裁决的拘束力,但实践中,司法人员普遍遵循了先在的司法裁决,并鲜有违背上级或者同级先前做出的裁决,因而形成了一种实际存在的、事实上的拘束力。这种事实拘束力包括了以下三点内容:(1)成文法没有规定;(2)司法人员普遍遵循先在裁决;(3)违背裁决要付出一定代价,使得先在裁决的效力得以维护。我国与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于事实拘束力的目标上的认识基本一致。但应注意的是,虽然我国指导性案例的效力与欧陆法系判例的效力统称为事实上的拘束力,但两种事实拘束力无论是理论根基还是其达成路径均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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