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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与发展:新型职业农民职业化路径研究

2021-06-08井西晓

职业技术教育 2021年7期
关键词: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职业化

井西晓

摘 要 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现代化,一方面,要推动过剩农业人口向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释放本已紧缺的农业生产资料;另一方面,要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懂农业、爱农村、亲农民”的新型职业农民。当前,新型职业农民面临土地壁垒、技术与能力壁垒、职业吸引力壁垒和组织化壁垒,其职业化道路困难重重,亟须基于职业化导向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路径、教育培训路径、职业保障路径、组织路径。唯有此,新型职业农民才能真正以农为职,农村才能克服原子化、空心化短板实现治理现代化,农业才能破解“谁来种地、如何种地”难题走上高质量发展之路。

关键词 新型职业农民;职业化;教育培训;职业吸引力

一、问题的提出

何为农民?《说文解字》云:“农,耕人也。”由此可见,农民的应然本质是以农业生产为职业的人。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主张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来考察现实的生产过程,并把与该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1]。因此,对农民本质的把握需要放在特定的时空,对农民问题的考察也必须放在现实的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关联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中。新中国成立以来,通过制度安排,行政主导的城乡二元社会形态逐渐形成,农民高度依赖土地,其实然状态是以身份为根本属性的农民。所谓身份,是指在社会声望方面可以有效得到肯定和否定的特权[2],是被外在制度、规则、习俗等所认可的社会活动场域与生活在其中的社会个体之间协调与适应的产物[3]。各种身份之间具有明显边界,不同身份的个体拥有不同的社会资源、利益分配、社会权利和机会结构,身份成为人们获得某种职业、地位,享有某种社会资源,占有某种社会声望的基本前提条件。农民身份带给农民的是较低的利益或否定性的评价[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针对农民进行了广范围、大力度的政策调整,逐步剥离户籍的附加功能,大大降低了农民身份转换的制度障碍;取消统购统销,缓解了农民农业生产压力,使农民具有了转移就业和兼业的时间和空间;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施行保障了农民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和对自身劳动力资源的自由开发与支配权。以上政策调整使农民有了一定的自由空间,对身份的依附进一步降低。但其农民身份的本质并未改变,甚至在现代化进程中,出现了身份内卷化的风险。第一,身份是获取生活和生产资料的主要依据,依靠农民身份獲取的社会资源无法支撑农民的基本生计与可持续发展。土地是农民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家庭承包责任制使得我国农地分割碎片化。2017年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仅为1.46亩,农村户均耕地面积不到5亩,小规模经营模式下农民使用科学技术发展生产的意愿不强,致使农业生产低效化,农民收入难以提高,2017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432.4元,仅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6.9%。第二,作为一种社会关系,身份应该具有动态性,但由于身份的“社会屏蔽”作用,个人一旦拥有某种身份,将伴随终身,凭个人一己之力很难转换。在城乡二元体制下,生而为农的非自愿性和无可选择性使农民无法通过自身努力实现身份转换,甚至造成身份的代际传承。同时,由于我国农地具有社会保障替代性,农民高度依赖土地带来的“社会保障”,进一步将农民捆绑在弃之可惜、食之无味的土地上,阻滞了农村的社会流动。第三,虽然我国政策意图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民土地承包的稳定关系,但在现实实践中,由于自然灾害、成员变动等因素,农地经常处于小规模调整中,且在这一过程中,农民因没有法定的受偿权和退出权而面临承包经营权无偿收回的风险,不稳定的农、地关系弱化了农民对农业生产的投入和对农业从业的社会期待,弃耕、抛耕现象严重。由此可见,基于农民身份而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导致农民“守土艰难、离土不易”[5],不仅造成农民的农业生产效率和劳动力资源转化低效,更严重影响国家资源的宏观配置效率,导致农村土地资源浪费和隐性失业人口并存的悖论。

二、新型职业农民的内涵与实践演变

关于如何去农民身份的内卷化,费孝通指出,我国工业化向深层次发展,工农势必分家,各自成为专业,农业也就实现了现代化[6]。因此,推动农民由实然的农民身份向应然的职业农民转变,是当前解决三农问题、克服农业内卷化的重要着力点和抓手。显而易见,“懂农业、爱农村、亲农民”的新型职业农民是未来职业农民的主要群体。

(一)新型职业农民的内涵

1966年美国学者埃里克·沃尔夫提出了传统农民和职业农民的区分,他认为传统农民以务农为生计,职业农民则从农业生产中追求利润[7]。此后,英国学者弗兰克·艾利斯直接将传统农民视为风险规避型农民,将职业农民视为利益追求型农民[8]。结合我国农情,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其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9]。其具有如下特征:第一,符合经济学意义上理性人的特点,新型职业农民具有较之于传统农民更好的从业技能、社会资本和经济积累,属于更加适应农业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的具有时代性、现代性、企业家精神的农民,一般通过自雇或他雇或入股合作社等形式从事农业生产,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追求报酬最大化,具有更强的生产经营自主性和创新性。第二,对新型职业农民来说,农村是其工作和生活的重要场所,农业是其生计的主要来源,这就决定了新型职业农民对农村具有很强的归属感,对农业具有很强的职业认同度和依附性。第三,更加具有开放性,传统农民由于生产的单一性,形成了人与地、人与自然的封闭式交流与循环,与社会大生产的其他领域缺乏必要的交换,新型职业农民定位于社会化大生产的劳动分工,加深了与产业链内外环节的互动,同时新型职业农民的来源也更加开放和多元,既可以是原有农民,也可以是市民,职业领域的自由进出权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第四,从时间上看,新型职业农民是一个阶段性概念,所谓“新型”只是新时代职业农民需要具备一些新能力、新特征,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进程中农民农业对变革的自然应对,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的构建与完善,“新型”随着历史的洪流而褪去,新型职业农民也将回归其职业农民的本质,因此,关于“新型职业农民”的解说不必过多窠臼于“新型”,重点仍应落脚于“职业农民”。

(二)我国新型职业农民的实践演变

我国新型职业农民是农民自下而上实践的产物,缘起于20世纪90年代在江浙一带兴起的职业农民,一些江浙本地人在经济较发达的城市周边从事园艺、鲜活食品、经济作物等生产经营,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完全市场化,劳动附加值明显高于传统农民,他们在经营素质、科技知识、劳动技能、管理经验、资金投入等方面也比传统农民更加具备优势[10]。党和政府对农民的这一变化非常重视,2005年11月,农业部及时出台《关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百万中专生计划”的意见》,确认了推动“职业农民”的发展思路。2006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培养造就新型农民,对农民之“新”提出了“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具体要求。2012年中央1号文件首次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2016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将职业农民培育纳入国家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方式、培养对象、推进路径、资金与政策支持作出了顶层设计。自此,经过从“职业农民”到“新型农民”再到“新型职业农民”提法的转变,我国关于农民职业化的思路已基本明晰。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取得了突出成绩,由农业部科教司和中央广播电视学校编写的《2017年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全国新型职业农民总量已突破1500万人,人均农业经营纯收入达2.78萬元,27.7%的新型职业农民人均农业经营纯收入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2%的新型职业农民土地经营规模超过100亩,68.79%的新型职业农民对周边农户起到辐射带动作用,平均每个新型职业农民带动30户农民[11]。由此可见,近年来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实现了数量不断增加、质量不断提升、组织化程度逐步提升。

三、新型职业农民职业化壁垒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本质上就是推动农民实现职业化的进程。职业是社会分工的结果,是个人所从事的服务于社会并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迈克·索珀认为,农业是一种职业[12]。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角度来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内在地要求从业人员具备较强的专业劳动技能,势必要求农民实现职业化和专业化[13]。职业化是由“非职业”向“职业”转变的动态过程,是普通的非专业性职业群体逐渐符合专业标准,成为专业性职业并获得相应专业地位的动态过程[14]。农民职业化描述的是传统农民转变为职业农民的动态过程[15],在该过程中,个体(农民)通过与他人、环境的互动,不断内化自我的价值观、行动规范等[16]。新型职业农民的职业化道路并非坦途,土地壁垒、技术与能力壁垒、资金壁垒和职业吸引力壁垒四大阻碍导致其职业化道路困难重重。

(一)土地壁垒

获得土地是农民最关心的问题,也是阻止农民成功的主要原因[17]。土地是新型职业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适度规模的土地是农民职业化的前提条件。当前新型职业农民获取土地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基于户籍身份取得,二是通过土地流转取得。实施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按照户籍进行平均分配,导致土地资源配置碎片化,更为严重的是忽略了农户异质性的平均分配容易导致土地资源错配,出现“吃不饱”和“种不好”的极化效应,“吃不饱”的新型职业农民无法从农业生产中获得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收入,自然会弃农休耕,将自身人力资本向高利润产业转化。从市场机制角度来说,土地流转是新型职业农民获取土地的唯一路径,但是新型职业农民在流转土地过程中面临两大难题:一是出于对土地增值利益的依附,大多数“种不好”或“不愿种”的农民宁愿抛耕、弃耕,也不愿流转土地,亦或是不断提高转包和出租土地价格,导致土地承租成本高于土地收益,新型职业农民无力承租;二是统合能力较强的村集体往往将农地大面积出租,缺乏雄厚资金实力的新型职业农民也无法获得理想的土地。即便通过流转方式取得了适度规模的土地,新型职业农民的农业经营也会承担这种承包权(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模式带来的风险。如承包者再次转包土地,所有权人出售土地[18],这种产权不清极大降低了农业生产效率[19]。土地获取难、土地产权不清晰带来的农业生产率降低和经营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业产业的进入门槛,制约了新型职业农民以农为职的积极性。

(二)技术与能力壁垒

新型职业农民之“新”在于其具有符合新时代特征和需要的劳动技能、经营理念和以农为职的职业追求。从当前新型职业农民素质结构看,2018年高素质农民队伍中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占31.1%,仅有15.38%的人获得了农民技术员职称,12.38%的人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由此可见,新型职业农民群体的技术和能力仍是阻碍其以农为职的突出壁垒。究其原因,其一,当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精准度较低,存在重“培”轻“育”的短期化思想误区,注重培训人次,忽视新型职业农民的职业育成,很多地方一年培训人次达几万次,但真正达到新型职业农民标准的人数却非常少,培育精准度和效果有待提高。其二,多元培训主体间的协同机制不完善。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机构主要有农广校、农业科研院所、涉农院校等各类公益培训机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培训公司等市场主体参与程度较低,同时缺乏与其他省市尤其是农业先进省市的联合。以上因素导致培育效果不佳,阻碍了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

(三)职业吸引力壁垒

从思想观念角度来看,大多数农民仍然认为农民不是一种职业,只是一种户籍属性,大多数农民不愿以农业为唯一、固定的职业,即便现有新型职业农民也大多表示不希望其下一代继续务农。农民的“职业吸引力”不高,主要原因在于:第一,新型职业农民的职业保障体系尚未完备,认证管理缺乏监督和退出机制,再加上较强的地域性,不利于新型职业农民流动。第二,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现代农业保险体系,农业用地流失、荒漠化、盐碱化严重,泥石流、洪涝、鼠害蝗灾等自然灾害频发,导致我国农业生态脆弱。同时,现有农业保险政策以农业政策性保险为主,且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力度较低,商业性农业保险险种少、赔付难、保障力度低,导致农民务农风险较大。第三,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薄弱。当前,只有7.6%的新型职业农民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10.39%的享受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1],薄弱的社会保障体系无法为因遭遇农业生产风险而面临生计危机的农民提供足够的保障。由此可见,新型职业农民的职业价值尚未体现,职业吸引力壁垒降低了其以农为职的积极性。

(四)组织化壁垒

农民作为我国社会的中坚力量,其生产力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经济的发展韧性,农民生产力不仅包括技术和技术文化,也包括完成劳动的技术分工以及实现劳动生产率提高需要的社会组织[22]。换句话说,组织化也是生产力,农民组织化既是农民克服自身弱点和先天劣势,实现与现代农业有机衔、彰显主体性、分享农业农村现代化收益的有效路径,也是农村破解资源、资金和农民分散,适应农村经济规模化、组织化、市场化发展的现实需要[23]。但农民组织化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要保证农民组织成员遵守集体商定的规则,并实现有效监督是很困难的[24]。我国农民组织化的主要路径有集体经济组织合作模式、农民自组织模式,如各类专业合作社,但当前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统筹不利、内生动力不足等问题,农民自组织模式的各类专业合作社,也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出现数量虚增带来的假发展、虚繁荣;二是由于资源禀赋的异质性,导致大农户、农民企业家等少数精英控制着合作社,谋取私利,普通成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出现强者更强、富者越富的结果[25]。这种精英俘获、偏利共生导致的合作社异化和内卷化[26],严重挫败了农民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

四、新型职业农民职业化路径

誠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惟改革者进,惟创新者强,惟改革创新者胜。新型职业农民是党和政府改革创新走出的三农发展新道路、新模式,具有很强的时代意义。作为新生事物,新型职业农民克服职业化壁垒实现从身份向职业的转换,需要从体制机制上解决面临的关键问题。

(一)基于职业化的新型职业农民土地资源配置路径

土地是农民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一旦有了土地所有权,农民就会将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和金融资本投资于土地[27]。因此,建立和完善以职业化为取向的土地资源配置政策,通过土地流转推动土地向新型职业农民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并建立稳定的流转关系,是推动新型职业农民职业化的必然路径。

第一,为新型职业农民流转土地提供金融和财政支持,新型职业农民从本质上来说还是个体农户,其经济实力较弱,有心流转土地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却难以支付高额的流转费用。为此,要改变金融和财政支持大多针对合作社、村集体的倾向,转而对新型职业农民开展土地流转给予财政补贴或贷款风险补偿或贴息补助。

第二,建立类似于日本的“农地中间管理机构”,通过规范土地流转交易行为,在对土地进行科学评级的基础上制定土地流转指导价,并建立起土地流转价格公示制度,推动土地流转公正、有序进行。

第三,稳定土地流转关系,降低新型职业农民经营流转土地的风险。有恒产者有恒心,土地是农民的主要生产资料,只有稳定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关系,才能确保土地经营者对土地的持续性投入,从而提高土地生产效率。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指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28]。稳定土地流转关系需要建立起农民与国家之间稳定的土地契约关系,并实现农民社会经济关系契约化[29]。

第四,强化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中“统”的能力,由村集体对流转土地进行整合流转,有利于克服土地碎片化的弊端,同时极大减少新型职业农民土地流转中的谈判环节,降低流转成本。

(二)基于职业化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路径

职业能力是农民职业化的前提,职业能力一旦形成,并不能成线性增长,而会出现增长—弱化的倒U型发展趋势,职业能力会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劳动生产环境变化而不断折旧,形成职业能力半衰期。新型职业农民的职业生涯同样会遭遇职业能力半衰期的困扰,需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通过教育培训保持其职业能力与农业现代化需要的匹配。

第一,转变培育理念,“培”“育”并重。“培”以单项技能的短期培训为重点,“育”以职业生涯的发展为重点,新型职业农民以农为职,更需要从育人的角度帮助其提升职业发展能力,这就需要从注重单项技能培养向职业生涯可持续发展转变,从重“培”轻“育”向提升质量、以延伸农业产业链为目标,以农业产业链的中高端技能型人才和农业生产性服务人才为发展方向,围绕提升培育质量建机制、定规范。后续还要根据个人特点和市场需求,开展经营性培训和社会服务培训,使之在涉农生产经营和服务领域真正成为专家,夯实以农为业的基础,保障农业从业人员队伍稳定性。

第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分层分类施策,提高培训实效。将市场需求与个人实际相结合,对缺乏农业现代化技能的现有“老农民”积极开展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技能鉴定;对青年“农二代”开展学历教育,通过定向委培方式培养一批具有中专学历、专科学历甚至本科学历的年轻一代农民;对于农村中生产经营大户、家庭农场主、农业企业骨干和农业合作社骨干进行新型农业带头人培训,使之成为农业经营和社会服务的中流砥柱。根据当地产业特点做好新型职业农民的职业定位,以职业素养、生产技能、经营能力为重点,量身定做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方案,做到“一县一特、一村一品、一户一案”。

第三,建立多元主体协同培育机制,优化协同培育方式与手段。通过政府购买、市场化运作等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园区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形成政府、社会、市场三位一体的多元主体协同培育主体。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师资储备库,以涉农科研院所、农广校专业教师为主体,将乡村工匠、种养植能手、种养殖大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纳入培训师资队伍,建立起一支优秀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建立区域间合作培养伙伴关系,引进农业发达地区优秀师资和新型职业农民进行一对一、手把手培训,或选派农业落后地区农民赴农业发达地区受训学习,开展异地培训、联合培养,切实提高培训实效。

(三)基于职业化的新型职业农民职业保障路径

农民是我国社会稳定与发展的中坚力量,欲使其以农为职,需要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

第一,要强化新型职业农民的职业属性,将职业资格证书作为新型职业农民获得农业生产经营补贴与优惠政策的前提,完善新型职业农民认证管理,明确认证条件、标准、程序、主体、权责关系,形成基于过程的闭环式管理。在认证管理上实施省、市、县三级分类分级认证,推行省际证书互认,推动新型职业农民流动,建立能进能出的流动机制。

第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业保险体系,统筹整合商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增强农民抗风险能力。一方面,需要通过制度工具约束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使商业保险开发针对农产品价格风险、收入风险的新商业保险险种;另一方面,建立和完善政策性保险,通过设立农业风险基金、社会救助基金,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强农业保险的保障和补偿能力。

第三,完善新型职业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城乡二元体制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虚”“弱”,农民更多依赖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非一日之功,既需要建立稳健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又需要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体系。但就当前新型职业农民职业化发展的迫切需要来看,亟需建立新型职业农民职业年金制。农民既然成为一种职业,且受自然条件变动影响较大,在此情况下应对长期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职业年金制,使新型职业农民不仅有钱赚,更有保障,以从根本上提高农业吸引力,稳定职业农民队伍。

(四)基于职业化的新型职业农民组织路径

新型职业农民是一个新生事物,其职业化发展面临来自工商资本、传统社会结构、分散经营组织困境的掣肘,亟须通过组织化路径提高其对生产生活要素的控制能力、协调能力和利益表达能力,推动农业农村实现以农民为主体的内生式发展。合作社是农民组织化的主要载体,有利于通过提供服务,降低小农户的交易成本和其他市场失灵,从而提高生产水平和农村收入、减少农村贫困现象[30]。到2019年10月底,我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220.3万家,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成立联合社1万多家。农民合作社辐射带动全国近一半的农户,普通农户占成员总数的80.7%,带动能力显著提升、产业类型逐步拓展、服务功能持续增强[31],合作社的功能由最初的成员之间信息交流转变为同业合作、跨行业互补、抱团发展,提高了抗风险能力,更有利于推动农业要素的有效配置[32]。为更好地发挥合作社的组织化功能,首先要革除具有形式主义特点的“政绩型”和“套利型”合作社,避免合作社数量虚增带来的假发展、虚繁荣,使农民合作社走上高质量发展之路。其次,要去除合作社运行中显失公平的“内生性”规则,强化规则的公平性,防止“一人社”。合作社是人的联合,其核心是成员地位平等,需要约束和限制精英俘获、偏利共生,亟须在控制权、所有权和收益权等方面建立公平机制,防止合作社异化和内卷化。第三,打破合作社各自为政、分散化的发展格局,我国的农业合作社往往是基于地域而建立,彼此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与合作机制。纵观世界各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大多数都有一个全国性的合作社组织,不仅为农民提供培训与技术支持、法律与维权支持,更是为农业生产提供农资购置、育种、播种、施肥、田间管理、销售等一条龙服务。

新型职业农民意味着农民身份权的打破、职业属性的建构,有利于市场机制在农民人力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推动了人的流动,保障了农民对农业的“退出权”和对非农领域的“进入权”,有利于释放农民的经济效能,推动农民的自由全面发展。职業化的新型职业农民必将成为乡村振兴多元主体的重要“生力军”,在乡村治理、乡村振兴中发挥重要的社会功能、经济功能和政治功能[33]。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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