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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征管协作机制探究

2021-06-06顾德瑞

顾德瑞

摘要:对于水资源税,无论是计税依据、税额适用标准的确定,还是税源监控和税收检查等工作的开展,税务机关都很难独自完成,需要寻求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协助。但征管协作机制从设立之初,就存在着部门竞争和合作的核心悖论,各种利益纠缠于其中,博弈频繁。水资源税征管难题的全方位应对,须从制度上对协作各方的权责合理安排,建构利益协调和争议解决机制以实现各方利益均衡,完善多元监督机制促进有效监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除此之外,水资源税的征管协作还有赖于法律规范间的良性互动,《税收征收管理法》、资源法和水资源税法等法律之间应做到不同位阶的规则纵向协调、相同位阶的规范横向配合,形成统一、协调、内容分布合理的完整规则体系。

关键词:水资源税;征管模式;协作机制;法际互动

一、水资源税试点文本中的征管协作机制:共性与问题

随着税收征收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征管所涉及的主体、客体及内容日益多元化,内涵越来越纷繁复杂。多元主体协同合作的征管模式逐渐在税收领域达成共识。[1]在征管实践中,对于常规性的工作,如税务登记、处理纳税申报表、进行税务评估、税款征缴入库等,税务机关可以独自完成;但对于需要复杂技术判断的非常规性工作,税务机关很难独立完成,需要结合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是保障税款征收的必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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