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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惩戒研究回顾与展望

2021-06-03冯帮杨佳慧

中国德育 2021年7期
关键词:教育惩戒

冯帮?杨佳慧

摘 要:我国教育惩戒的研究从时间上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1995年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出台,相关研究聚焦于对国外教育惩戒状况的介绍,以及对我国教育惩戒必要性、意义的重新审视;2005年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明确禁止体罚并开始重视学生的人权、教育权等合法权益,相关研究主要是围绕国外教育惩戒经验的介绍与比较,以及国内教育惩戒问题及实施策略的研究;2017年以后,随着教育惩戒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以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颁布,相关研究聚焦国外教育惩戒依法规制经验的介绍和国内教育惩戒立法必要性及其难点的分析,教育惩戒立法研究不断深入。未来,应从深入教师权益保障、完善学校教育惩戒制度、教育惩戒立法统一与自主权相协调等方面加强教育惩戒的相关研究。

关键词:教育惩戒;教育惩罚;教育惩戒制度;教育惩戒立法

作者简介:冯帮,湖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杨佳慧,湖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

我国古代奉行“不打不成才”“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教育观念,这种训诫方式运用在传统的教育中鲜有人提出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法律法规,加之国际上《儿童权利公约》的颁布,教育惩戒及惩戒的方式开始备受关注,引起反思。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全面推进,学生在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及合法权益越发受到重视,在对激励教育与赏识教育的拥护下,教育惩戒的价值被弱化,许多老师更是闻“惩”色变,教育惩戒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和实施困境,亟待规范化、制度化、合法化。本文对我国教育惩戒研究进行梳理,以期为今后的相关研究提供借鉴。

一、教育惩戒概念的界定

《汉语大词典》将“惩戒”一词解释为以前失为戒,惩罚之以示警诫;《辞海》将其解释为惩治过去,警戒未来。二者的解释并无本质差异,都是强调对过去所犯的错误予以惩处,并警示以后的再出现。[1]“惩是指通过批评、教育、处罚等手段使受罚者感到一定痛苦,唤起良心和是非观念,从而认识并改正自身的过错;戒是指通过犯错者受罚,达到警戒他人不犯类似错误的目的。”[2]有学者认为,所谓惩戒,即对不合范行为施加一种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防止失范行为再次出现,以促进合范行为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措施或手段。[3]总的来说,教育惩戒主要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基于“惩”,在受教育者可承受的范围内,通过批评、处罚等手段使失范行为者产生不愉快、痛苦的身心体验,以便认识自身错误并改正;另一方面是基于“戒”,使失范行为者杜绝失范行为的再次发生,或警惕他人类似的错误行为。行为的矫正并非是惩戒的最终目的,惩戒指向的是警戒将来失范行为的出现,降低错误行为出现的频率以及能够警示他人。

有學者认为,教育惩罚是指通过使受教育者通过一定程度的负性体验,知晓自身行为和品行的不端,并能够抑制和减少这种不端行为、品行的发生与发展,终以促进受教育者身心全面发展为根本目的的一种动态的教育手段。[4]另有学者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认为教育惩罚是教育者在教育过程中对儿童施加某种影响,使儿童身体或心理产生不快的行为,通过一种不愉快、苦恼的负性体验,学生的失当行为减少或消失,最后指向一种人性之美满的教育行为。[5]总之,教育惩罚的目的一方面是使受教育者减少错误行为的出现;另一方面是维护学校纪律,树立起学生对纪律的敬畏感。教育惩罚就是针对受教育者的不良行为或品行不端给予一种痛苦体验,使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改正,最终指向受教育者全面发展的一种动态教育手段。

惩罚与惩戒虽只有一字之差,二者也是有区别的,惩戒在强调“惩”的同时指向未来错误行为发生的频率,由“惩”到“戒”;惩罚更多的是关注负性强化的取得本身,强调当下错误行为的矫正和纪律的维护,二者的相同之处是在受教育者失范行为或思想偏差出现时,给予一种痛苦的不愉快的内心体验,促使其合范行为的产生及身心健康发展。基于不同的理论和视角,学者们对惩罚与惩戒都有各自的看法与理解,本文主要将学校中教育惩罚的问题归于广义上的教育惩戒研究。

二、1995年—2004年:对教育惩戒进行重新审视

(一)国外教育惩戒状况的介绍

这一时期的研究主要是介绍美国、英国、韩国、日本等国家教育惩戒的状况,发现国外的学校教育中存在教育惩戒,且广泛得到社会认可,部分惩戒措施的实施是合法的,并有相应政策保障。如有学者在实地考察美国中学教育中的惩戒措施后发现,美国中学存在高铁网、惩戒室或工厂作坊、警棍、手铐和警车等强制性惩戒措施和工具,在紧急情况下动用械具是合法的,且这些措施能够得到社会认可。[6]姚计海等人分析了美国为保障学校安全而实施的“零容忍”惩罚政策,发现这一政策的实施对控制学校暴力的效果不明显,其惩罚政策、惩罚的范围以及对象皆受到了质疑。[7]杨光富对国外教育中存在的体罚现象进行研究,发现美、英两国禁止对学生实施体罚遭到民众反对;韩国支持教育体罚并对其实施有详细规定;泰国因纪律恶化恢复体罚却遭公众反对。[8]另有学者对美国、英国、日本学校中的惩戒方式和力度进行研究,发现教育惩戒在这几国是存在的,学校都保留着教育惩戒权,只是惩戒方式和力度有所不同。[9]

(二)我国教育惩戒的必要性及意义的探讨

一是对教育惩戒必要性的探讨。受以人为本教育理念的影响,保护学生权益、尊重学生成长规律的呼声高涨,使传统的惩戒方式,特别是因缺乏科学指导而引起的不当惩戒,引起人们的质疑和反思,故学者们开始从不同角度重新审视教育惩戒的必要性,以正教育惩戒之地位。陈启刚在分析了著名教育家夸美纽斯、洛克、卢梭、马卡连柯的教育思想后,认为在教育中完全抛弃惩罚是偏激的、脱离实际的,惩罚只要得当,其教育意义是巨大的。[10]白旭军认为教育是为生活作准备,学校是社会的排练场,既然惩罚不能从社会中消失,那么学校也就不能废弃惩罚教育。[11]另有学者从心理学、法学、教育学以及国际现状等多角度分析,认为积极的正面教育与消极的惩罚在教育中皆是必不可少的,可反映出教育是一繁杂的系统工程,不能将二者割裂开来。[12]毛月明等人通过分析《中国教育报》上的一组关于惩罚认同感的调查数据发现,多数人对惩罚持肯定的态度,完整的教育、学生的发展性、学生的心理特点以及学生成长的环境条件均决定了教育需要惩罚。[13]

二是对教育惩戒意义的分析。奖励带给人们的是愉悦的情绪体验,惩戒虽不同于奖励,但对受教育者的健康发展、人格完善仍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学者在研究中明确指出,教育中运用惩罚能够增强学生承担责任的勇气,培养学生承受挫折的能力,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14]向葵花认为,惩戒教育可使学生自觉遵守社会所认可的行为规范,培养其法律观念与责任意识,同时也是教育回归生活世界的需要,是提高人心理素质的重要方式之一。[15]另有学者从教育史和教育思想史、文化与法制、逻辑与伦理的视角对教育惩戒的意义加以证明。[16]

三、2005年—2016年:关注教育惩戒实施现状

(一)国外教育惩戒经验的介绍与比较

这一时期对国外教育惩戒的研究主要是针对美国、英国、新加坡、韩国等惩戒经验的介绍与比较,发现国外教育惩戒有各自的制度体系、法律法规及具备可操作性的实施程序。徐玉斌等人研究英国、美国、新加坡和韩国的教育惩戒后,发现美国学校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详细明确,教育惩戒体系十分完备。[17]有学者对美国中小学教育惩戒措施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研究,发现美国学校的学生行为管理规章内容全面,对惩戒实施的范围、条件、环节、程序及申诉等都有明确的规范要求,但教育惩戒中存在对制度过分依赖、延迟惩戒的现象。[18]另有学者研究美国处理学生违规行为实行的“零容忍”政策、教育惩戒的形式及相关合法性标准,发现美国学校的体罚有实体合法性标准和程序合法性标准,遵循“有法可依,违纪必究”的原则,相比较下中国并没有完善而细致的惩戒规定。[19]熊仲篪从宏观层面和操作层面研究新加坡的教育惩戒制度,发现中国与新加坡在惩戒制度上存在认识差异、程序差异、体罚差异。[20]吕伟发现,现代国际社会对惩戒的认知分为三大阵营:容忍惩戒,禁止体罚;承认惩戒,包括体罚;放弃体罚。[21]

(二)我国教育惩戒存在问题的研究

我国教育惩戒主要存在“放弃惩戒”与“惩戒不当”两种误区。有学者在调查研究中发现,教育惩戒中存在“放弃惩戒权”“体罚或变相体罚”“心理惩罚”三类问题。[22]对教育惩戒的错误认知导致教育中存在摒弃惩戒以及将惩戒与道德谴责、体罚或变相体罚、教育暴力趋同的现象。[23]有学者提出,教育惩罚处于道德与舆论、文化和法律的困境中,难以被认可和采用。[24]

具体到对我国高校及中小学教育惩戒实践中存在问题的研究,高校教育惩戒的实施主要存在制度不健全、实施不规范的问题。有学者比较了中美两国教育惩戒机制,发现学生的违规管理制度在我国高职院校中存在制度不明确、体系不完善、实施不得力等问题,且过程行政化。[25]另有学者分析指出,我国高校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对惩戒行为的性质缺乏统一认识,出现迎合学生不敢惩及教育惩戒不合法、不合情理的现象。[26]而教师的认知与行为偏差、惩戒制度的不健全是我国中小学在实施惩戒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学者发现,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在实施中存在体罚或变相体罚、正当管理无法进行的问题,过于偏重正面教育的作用,使赏罚对立,不敢轻易惩罚。[27]另有学者通过调查研究发现,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实施中的问题主要是教育者以及学校对教育惩戒认识的混乱模糊,教师教育惩戒行为存在偏差。[28]申素平等人从教育法的视角出发,指出这一时期教育惩戒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惩戒制度不规范,惩戒易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以及惩戒的监督机制不健全。[29]

(三)我国实施教育惩戒的策略研究

一是对教育惩戒的理性实施与实施标准的探讨。在实施教育惩戒的过程中不仅要完善惩戒措施,也要提高对惩戒的理性分析和判断,故有学者提出了合理实施教育惩戒的标准,并对理性化行为实施进行了探讨。有学者将教育惩戒效果的评估分为两类,一类是考察教育惩戒实施后所产生的影响,评估呈现过错行为的程度和频率;另一类是评估过错动机的消减水平。[30]有学者指出,实施教育惩戒的重要依据在于教育性与有效性。[31]王新认为,相较于过度惩戒与谈“惩”色变,理性惩戒是教师消除个人愤怒情绪的一种专业化的教育行为,是在长期教育教学实践中所凝练成的一种教育智慧。[32]另有学者指出,由于教育工作者缺少对惩戒必要的理性思考和鉴别,致使教育者对惩戒认知模糊、惩戒行为不当,需对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进行分析和判断,明确认识合理惩戒具有的教育性。[33]谭晓玉认为,教育者不得将生活或工作中的不良情绪带入惩戒实施的过程,应以受教育者的健康发展为出发点设计惩戒方案,并根据受教育者之间的差异进行合理惩戒。[34]

二是对教育惩戒制度化、规范化、合法化的研究。就国外教育惩戒经验的启发与我国教育惩戒的实施现状看来,制度不健全、程序不完善、缺乏国家教育惩戒的立法及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等问题亟待解决。有学者认为当务之急是制定切实可行并符合我国国情的惩戒制度,为惩戒立法,既要細化教师管理权的范围,又要为学生管理制定一些规则,给各方说话的权利。[35]有学者提出,应完善惩戒的可操作性实施细则和惩戒的救济、监督机制,优化教育环境,将奖惩联结起来,提高教师对教育惩戒的科学认识和实施水平。[36]居珈璇提出,教育管理制度应明晰化和系统化,以学生为本,确立教育惩戒的合法性和行使范围,改革和优化惩戒措施。[37]有学者认为,可通过建立完善的教育惩戒制度落实教师惩戒权,保证教育惩戒的合法化,使惩戒方式、惩戒程序、惩戒救济途径规范化。[38]

四、2017年以后:关注教育惩戒立法

(一)国外教育惩戒依法规制经验的研究

这一时期的研究对国外教育惩戒依法规制经验的介绍,为我国教育惩戒在立法层面的研究提供了借鉴与参考。如美国实施教育惩戒严格遵守“程序法定”原则,韩国学校教育惩戒有不同形式可供学生选择,日本对惩戒与体罚作出了明确的区分,澳大利亚的惩戒重“帮”而不重“罚”。许多国家对于教育者实施惩戒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遵循“依法惩戒”原则,对惩戒的行使范围、行使主体、行使的措施与方式、程序步骤以及学生维权和权利救济途径皆有明确规定。[39]

(二)我国教育惩戒立法层面的研究

1.对我国教育惩戒立法必要性的研究

这一时期对我国教育惩戒立法必要性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对教育惩戒概念立法必要性的研究。对教育惩戒概念的立法既是教育惩戒立法的前提,也是规范教育惩戒实施的关键。张莉等人发现,在基础教育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教师惩戒权进行明确界定,学界中对教师惩罚学生的行为是否应称为“惩戒”还存在争议,为此有必要先厘清教师惩戒行为的概念。[40]另有学者对教育惩戒进行了专门的概念界定,认为教育惩戒正在从学理讨论走向立法实践,一个完整的教育惩戒制度是一个庞大的制度体系,该制度体系的基石是教育惩戒的概念界定。[41]有学者认为,教育惩戒立法问题要解决的前提就是把握好惩戒这一理论问题,解释清楚惩戒的内涵及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42]

二是对教育惩戒中实践困境的分析。当前教育惩戒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缺乏法律的规制而导致的过度或放任懲戒。有学者发现,中小学教师在实施惩戒时极易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以及生命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43]这一时期的社会现状表明,“纪律性惩戒”在教师的实践中遭遇着“滥用”与“不用”并存的“两难”困境。[44]另有学者在强调规制教师行使教育惩戒自由裁量权时指出,教育惩戒所涉及的范围广泛而繁杂,教育法规难以全面规范;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极易出现“选择性惩戒”;惩戒目标在教育惩戒实施中易被忽视。[45]

三是对教育惩戒立法必要性的分析。对教育惩戒立法必要性的考察主要来自现有法规的缺陷以及对学生实施教育和保障、规范教师教育行为的要求。有学者指出,教育惩戒的立法是中小学教师管理学生权“权力”属性的需要;是规范中小学教师行为的需要;是消除学生不合范行为的需要。现有法律法规对惩戒类别的规范不足,缺少关于实施惩戒的方式与区分模糊概念的标准。[46]另外有学者对教育惩戒是否有必要纳入法律保留的适用范围进行思考,认为这一做法是对学生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进行限制的一种教育手段。[47]

2.对我国教育惩戒立法难点的研究

一是对立法统一规范与惩戒自由权关系的探讨。就教育惩戒立法趋于统一规范还是保留学校及教师惩戒自由权,相关研究有不同的偏重,但最终都指向教育活动的顺利展开和学生利益的维护。如有学者指出,法律不可能完全列举教师所有的惩戒方式,留有足够的空间方便中小学教师教育活动的开展,但也并未赋予教师毫无限制的权利,教师实施惩戒依然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与要求。[48]另有学者指出,相关规则在介入教师实施惩戒事务时面临巨大困难和挑战,一方面必须对教师实施惩戒作出更明确的指引性规定,另一方面要尊重教师在教育活动中所拥有且必需的“自由”。[49]有学者谈论教师教育自由裁量权时指出,自由裁量权需要被规制,教师不能以惩戒是教育内部事务为由拒绝政府部门、学校及社会的监督。[50]

二是对教育惩戒立法难点的实施建议。相关研究多建议从国家和地方入手对教育惩戒立法予以规范,建议在立法上给地方、学校以及教师留有空间。有学者认为,几乎所有的教育法治问题,国家立法都应当给地方留下可体现“地方特色”的空间,给地方立法提供有力支持。[51]申素平指出,对教师实施惩戒的规制需要削弱,不宜将惩戒的前提条件、方式以及程序模式化、统一化、程序化,可为教师提供可选择的范围而不是统一规定,为学校及教师自主决定留空间。[52]另有学者指出,构建我国教育惩戒制度体系需要国家法律支撑,也需要地方立法的进一步细化落实。[53]国家出“规则”,学校出“细则”,会更利于教育惩戒发挥教育性。[54]

五、我国教育惩戒研究的未来展望

梳理并分析我国自2005年至今的教育惩戒研究发现,第一,我国教育惩戒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放任惩戒”与“不当惩戒”两个问题,且法律法规的缺失、教师思想行为的偏差等原因,导致体罚或变相体罚、心理惩罚等不良教育方式替代教育惩戒而存在。第二,我国的教育惩戒制度不健全,欠缺相应的保障制度和规范,缺乏具体可行的实施细则,实施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教育者对教育惩戒的理性认识有待提高。第三,立法层面上的研究主要对是否有必要进行立法规范、如何规范的问题进行探讨,包括立法必要性及难点的分析、可操作性实施细则的修改建议。第四,开展了对教育惩戒概念立法界定的研究,试图从现有法律法规的缺陷入手重构教育惩戒立法;探讨教育惩戒立法统一规范与惩戒自由权之间的关系,并从国家和地方入手提供立法建议。

回顾以往的研究发现,教育惩戒的教育性一再被研究者所探讨,以期能够通过国家立法进行规范,巩固教育惩戒在学校教育教学中的合法地位,但国家法律法规一直缺乏对教育惩戒概念的界定和解释,加之社会对教育惩戒的误解,导致教育惩戒地位低下,面临的“两难”困境越发严重。为解决上述问题,2017年以来,广东省、青岛市等出台的地方教育规章对教育惩戒的概念及相关规定有所涉及,虽然提及的有关规定不够清晰明确,但是依然推动了教育惩戒在立法层面的进程。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也明确提及教育惩戒实施细则的制定,以及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落实。2020年,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既继承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又增加了新的要求,如学校应依法完善校规校纪,利用入学教育及其他适当方式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支持并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责,有针对性地对教师加强培训,等等。基于此,未来相关研究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深化教师权益保障的研究。教师承载着立德树人的使命,且教育事业的发展也有赖于教师这一主体。教师应享有教育教学权、学生指导权、教育惩戒权等合法权利,但在教育实践中却出现教师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的现象,且现行法律对教师权利的立法规范不够明确,对教师权利救济保障机制的建构也有待完善,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会导致教师权益易被侵犯,影响教师队伍的建设以及教育事业的发展,而且也会阻碍教育惩戒实效性的提升。为此,今后的研究不仅要看到教育惩戒立法的推动作用,也要重视教师权益保障对于解决教育惩戒问题的积极作用,致力于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协调好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权益关系。

其次,加强对学校教育惩戒制度的研究。学校作为教育教学实践的场所,为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提供了各种便利的环境与条件,也是落实国家法律规范要求与教育实践的关键。为此,学校中教育惩戒制度的不健全极易导致教育惩戒立法虚置,无法有效解决学校教育惩戒存在的极端现象,进而影响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障。如何确保教育惩戒立法规范有效地深入学校,学校在教育惩戒实施过程中又如何有效落实立法规范,如何制定校规以及相关制度以保障教育惩戒的实施,如何有效宣讲教育惩戒立法规范……上述问题都是未来值得深入微观操作层面进行探讨与研究的。

最后,探讨教育惩戒立法统一与自主权相协调的问题。目前最迫切的问题是如何通过教育立法给予教育惩戒合法保障,推动教育惩戒制度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国家宏观层面的法律法规赋予教育惩戒以合法性,对于确保学校与教师合理实施教育惩戒、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与此同时,在教育实践中教师有权履行自己的教育教学权,学校有其办学自主权,地方也可因地制宜地发展特色教育,因此在推动立法保障的过程中需注意平衡统一立法与教师、学校以及地方应有的自主权之间的关系。当前,已有研究者从宏观与微观层面提出可行性建议,今后相关研究仍需深入探讨,在不断完善教育惩戒立法的同时,协调好统一立法与自主权之间的关系。

此外,为确保国家立法与地方及学校教育惩戒实施细则相协调,除了相应的监督机制,还应关注教育惩戒评价机制的建设,尤其重视学校内部教育惩戒实施的评价。学校有自主设立校规校纪的自由,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实施惩戒也会有教育机智的体现,运用评价一方面可对学校及教师起到监督引导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通过评价的反馈功能进一步完善法律保障机制。教育惩戒评价属于学校教育评价的一部分,完善教育惩戒评价机制,发挥好评价的导向、诊断、调节以及监督功能,有助于使教育惩戒有法可依,使教育惩戒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4][39]谭晓玉.教育惩戒权的法理学思考—兼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J].复旦教育论坛,2017,15(2):40-45.

[2]劳凯声,蔡春,寇彧,等.教育惩戒:价值、边界与规制(笔谈)[J].教育科学,2019,35(4):1-10.

[3]余雅风,蔡海龙.论学校惩戒及其法律规制[J].教育学报,2 009(2):69-70.

[5][32]王新.从自发到自觉—教师惩罚行为特征及理性化策略[J].当代教育科学,2006(17):42-43.

[6]牟其善.美国中学教育中的惩戒措施[J].外国中小学教育, 1995(6):47-48.

[7]姚计海,张彩云.美国学校的“零容忍”惩罚政策述评与反思[J].外国教育研究,2003(12):31-34.

[8]杨光富.美英韩泰四国教育体罚现象透视[J].外国教育, 2003(9):31-32.

[9][12]廖一明.关于教育惩戒几个问题的思考[J].江西教育科研,2004(7):38-40.

[10]陈启刚.教育惩罚不可弃[J].中小学管理,2003(4):14-17.

[11]白旭军.惩罚教育有益[J].中小学管理,1999(4):36.

[13][14]毛明月,苏春景.试论教育惩罚的合理性[J].当代教育科学,2004(23):14-16.

[15]向葵花.重新审视惩戒教育[J].基础教育研究, 2004(6):10-12.

[16]檀传宝.论惩罚的教育意义及其实现[J].中国教育学刊, 2004(2):23-26.

[17]徐玉斌,李迤航.惩戒教戒在国外[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10-12.

[18][27][35]暴侠.美国中小学教育惩戒措施及启示—以Loudoun县公立学校为例[J].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11,33(4):64-67.

[19][25][37]居珈璇.美国教育惩戒体制对中国高职教育的启示[J].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2):33-36.

[20]熊仲篪.中国与新加坡教育惩戒制度比较研究[J].武汉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学报,2007(2):119-121+136.

[21]吕伟.论教育惩戒的道德困境及启示[J].中国教育学刊, 2015(5):62-65.

[22]陈聪聪,陈林,曹辉.教育惩戒的实践困境与新路径探索[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2(32):24-26.

[23][36]姜华.论教育惩戒及其适用理性[J].教育发展研究,2012,32(Z1):115-118.

[24][31]杨润东.教育惩罚的两难困境及突围[J].中国教育学刊,2015(12):11-16.

[26]桂琴.大学生教育惩戒初探[J].青海社会科学, 2009(6):211-213.

[28][33]董新良,李玉华.关于基础教育阶段教育惩戒的实践与思考[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6(15):17-20.

[29]申素平,李瑞玲.法治视野中的学校惩戒制度[J].中国教育学刊,2005(10):25-28.

[30]傅维利.论教育中的惩罚[J].教育研究,2007(10):11-18.

[34]谭晓玉.管理学生需要适度的善意惩戒[N].中国教育报, 2006-11-07(3).

[38]王鹏炜.学校教育惩戒的制度构建[J].中小学管理, 2016(8):19-21.

[40][43][46][48]张莉,王光前.论中小学教师惩戒行为的法律规制[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6):101-113+177.

[41][51]任海涛.“教育惩戒”的概念界定[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9(4):142-153.

[42][49][52]申素平.教育惩戒立法研究[J].中国教育学刊, 2020(3):37-42.

[44][47][53]任海涛.“教育惩戒”的性质及其法律体系构建—以《教育法》《教师法》为核心[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9,18(5):21-29.

[45][50][54]周佳.论教师教育惩戒自由裁量权的规制[J].中国教育学刊,2020(1):50-54.

責任编辑︱何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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