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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初探

2021-06-01王琨李良品

广西民族研究 2021年1期
关键词:共同体中华民族

王琨 李良品

【摘 要】元明清时期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施土司制度,促进了西南少数民族成为中华民族“自在”共同体的历史进程,并为中华民族“自觉”共同体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土司制度推行过程中,国家权力深入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逐步实现全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的“大一统”。西南土司地区各族民众在共同拓展中华疆域、共同发展祖国经济、共同推动社会发展、共同创造中华文化(文中简称“四个共同”)的过程中,自觉融入中华民族共同体。土司制度推动了中华民族由“自在”共同体向“自觉”共同体的转变,加速了西南少数民族成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成员的历史进程。

【关键词】西南少数民族;土司制度;中华民族;共同体

【作 者】王琨,长江师范学院管理学院档案馆员;李良品,长江师范学院政治与历史学院教授,重庆民族研究院专职研究人员。重庆涪陵,408100。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21)01-0030-0009

从《旧唐书·南蛮西南蛮传》《宋史·蠻夷传》到《明史·土司传》《清史稿·土司传》,表面上反映的是西南地区少数民族传记从“西南蛮夷传”变成“土司传”,这种对少数民族称呼的变化,其内在蕴含的是唐宋时期羁縻制度嬗变成为元明清时期土司制度、中央政府治理西南少数民族策略嬗变的客观事实,以及西南地区少数民族逐渐融入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历史进程,佐证和彰显了我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和各民族共创中华的宏大叙事。从传世历史文献看,不乏土司制度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记载,但爬梳历史文献,专门探讨这个问题的学者至今尚无。笔者有2篇论文从改土归流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角度作过分析。1

王明珂认为,“结合‘中国人(核心)与‘四裔蛮夷(边夷)而成‘中华民族的我群认识”[1]130,这是晚清及民国初年中国知识分子对中华民族的自我建构。历史事实也告诉我们,在元明清实施土司制度的长时段中,我国西南地区有20多个少数民族实施过土司制度,他们从我国内地边缘和国家沿边的少数民族发展成为中华民族共同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从“西南蛮夷”(西南各少数民族)的身份转变成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成员”身份的历史演进,是通过长达600年之久的土司制度以及后来推行的改土归流而渐进完成的。在这个身份地位转换过程中,中央政府和西南地区各民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作为国家之制的土司制度却起着强制性的推动作用。

元明清三代依靠这套国家制度体系治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其目的在于使各地土司代表中央政府对辖区民众实行统治,以实现中央王朝“以夷治夷”的目标,也就是“政治上利用各少数民族中旧有的贵族分子进行统治;经济上让原来的生产方式继续保留,通过当地贵族分子进行贡纳的征收。”[2]366这套宏观的制度架构虽然随着王朝更迭时有调整,但在客观上促进了“西南蛮夷”成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成员”,并为中华民族“自觉”共同体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元明清土司制度作为治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制度,在“西南蛮夷”演变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成员”以及中华民族从“自在”共同体演变为“自觉”共同体的过程中,成为一种助推器。本文意在说明,土司制度推动了中华民族由“自在”共同体向“自觉”共同体的转变,加速了西南少数民族成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成员的历史进程。土司制度下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核心要义是“各民族共创中华”,具体体现为各民族的“四个共同”。鉴于此,本文以“土司制度”为研究视阈,以“各民族共创中华”为理论指导,以“四个共同”为具体内容,探讨土司制度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相关问题。

一、土司制度下各民族共同开拓中华疆域

土司制度实施区域主要在今西南民族地区,这反映了元明清中央王朝的国家权力不断延伸、深入到该地区。在土司制度实施过程中,西南民族地区各民族不仅与元明清中央政府一道共同开拓中华疆域,逐渐推进国家“大一统”,而且促进了自身主动融入中华民族的政治共同体的历史进程。

(一)土司地区被纳入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行政版图

元明清中央政府实施土司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巩固中央王朝的统治,逐步实现“大一统”,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从而有利于对西南土司地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加强统治和管控。元明清时期土司制度的实施,为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纳入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行政版图提供了条件。

有元一代,由于疆域过大,各行省辖境十分辽阔,各行省辖境内又有多民族分布,中央王朝在离“行省”首府偏远的民族地区以及边境地区设置了“宣慰司”“安抚司”“宣抚司”等土司机构。当时的土司制度虽属草创时期,但设置区域以及这些机构名称一直沿用下来,且成为土司机构和职官的专用名称,为明代土司制度的丰富完善奠定了基础。元代土司机构介于“行省”与“路、府、州”之间,主要起着上传下达的作用,故《元史·百官志七》云:“宣慰司,掌军民之务,分道以总郡县,行省有政令则布于下,郡县有请则为达于省,有边陲军旅之事,则兼都元帅府,其次则止为元帅府。其在远服,又有招讨、安抚、宣抚等使”[3]2308。在必要之时,宣慰司、招讨司、安抚司、宣抚司等土司机构,还可以代表“行省”单独处理军政事务。[4]652这是我国西南地区实施土司制度的开始。正如《黔南职方纪略》卷七所载:“元代土官有总管、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土府、土州、土县凡七等。其在顺元宣慰司者,有总管一、安抚使十三、土府六、土州三十七、土县十二、长官司二百七十二。又有乌撒乌蒙宣慰及播州沿边溪洞宣慰,皆在今贵州境。”[5]卷七元代中央政府在西南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已基本上实施了“皆设土官管辖”的民族政策,也就是通过土司制度完全将西南地区纳入中央王朝的版图之中。

明代中央政府在西南民族地区继续施行并不断完善土司制度。《明史》卷七十六《职官五》载:“洪武七年(1374),西南诸蛮夷朝贡,多因元官授之,稍与约束,定征徭差发之法。渐为宣慰司者十一,为招讨司者一,为宣抚司者十,为安抚司者十九,为长官司者百七十有三。其府州县正贰属官,或土或流,大率宣慰等司经历皆流官,府州县佐贰多流官。皆因其俗,使之附辑诸蛮,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无相携贰。有相仇者,疏上听命于天子。又有番夷都指挥使司三,卫指挥使司三百八十五,宣慰司三,招讨司六,万户府四,千户所四十一,站七,地面七,寨一。”[6]1876如果按照这个数字计算,明代土司就是571家。但综合多种统计,除甘肃、西藏之外,应为584家。明代的广西、云南、贵州三省是当时西南地区少数民族人口最为集中之地,因此,中央政府在这些地方继续实施土司制度。与元代相比,明代土司职官数量虽然有所减少,但这并不意味着明代中央政府失去对土司地区的控制。相反,明代因“改土归流”政策渐进式推行,中央政府对部分土司地区从间接管控转为直接治理。自洪武二年(1369)广西太平府被改流后,中央政府相继在思南、思州等地区进行武力改流,加之云南靖安宣慰司和贵州金筑安抚司的自请改流、“平播之役”的胜利,明代中央政府在西南地区已改流土司达90余家。明代改土归流虽不十分顺利,甚至出现“改流复土”现象,但对清代大规模改土归流提供了历史经验和教训。

清初至雍正年间,为了维护封建“大一统”,中央王朝沿袭元明两朝的土司制度。时人在论及明代土司制度时说:“土官之设,惟云、贵、川、湖及广西,而广东琼州府,亦间有抚黎之土县佐。”[7]933清初除了继续在湖广、四川、云南、贵州、广西等地设置土司外,还在甘肃、青海和西藏的一些地区推行土司制度。有专家统计,清代雍正年间大规模改土归流前全国计有土司1156家,到清光绪时期尚存637家。[8]289~291清代土司总数与实施地域情况为:“清代鸦片战争前曾经存在的土司,大约有八百多个。其分布区域,主要是湖广、云南、贵州、广西、四川和甘肃,青海和西藏也有少数土百户、百长等。”[9]188~202清王朝一方面继续实施土司制度,一方面又在不断地进行改土归流。如果说明代是被动实施改土归流,那么,清代则是主动和有所作为地改土归流。可以说,清代自始至终将改土归流、实现“大一统”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在推行。

西南地区各民族在土司制度以及改土归流推行过程中,不仅使自己从“西南蛮夷”的身份演变成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成员”,而且与元明清中央政府一道,在共同开拓国家疆域的过程中书写历史和创造历史。

(二)土司地区各民族共同守护国家领土

在土司制度推行过程中,西南地区各民族不仅共同拓展了祖国疆域,而且在共同守护国家领土中作出巨大贡献,从而推动了中华民族“自在”共同体向“自觉”共同体建设的历史进程,并为中华民族未来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

元代以降,随着西南各地土司逐渐“归附”“内化”,增强了土司辖区民众对国家的认同。他们不再认为自己是“边裔蛮夷”,而将自身置于“内地编民”之中,主动纳粮以资朝廷军用。如明代“乌撒军民府叶原常献马三百匹、米四百石于征南将军,以资军用”[6]8005;明朝“弘治三年(1490)、四年(1491)存积盐课十八万一千余引,召商上纳银米,以备军饷”;弘治六年(1493)“命云南有司转运腾冲、金齿仓粮六万余石,贮之陇川、南甸等处,并开中云南盐课提举司”[10]467。万历十一年(1583),大学士张四维等言:“今日蒙发下户部,本欲得云南库贮矿课银两,起解二十万,臣等着得该省远在万里,近者缅贼莽应里猖獗,陇川逆捕岳凤及木邦罕虔党助窥伺,腾越永昌之间大为骚扰,镇巡官调汉土官军,军兴,粮饷所费不赀,似应仍留彼处以济缓急”[11]63。乾隆二十九年(1764)云贵总督刘藻奏议:“再练丁远戍江边,口粮宜量为折给。除南外下渡系茂隆厂沙丁,应听该厂委办外,其余土练,每名日给口粮盐菜银四分,头目倍之。二土司按月赴卡巡查,往返需时,每次各给银五两,以资盘费。”[12]17842上述事实说明,明清以来土司土兵从“自裹行粮”到与军官同样享受中央王朝划拨军饷,逐渐消除“西南蛮夷”与“内地编民”的区别。

明清时期各地土司不仅纳粮以资军饷,而且积极服从中央政府军事征调,或参与平定叛乱,或共同抗击外敌入侵。据史载:“景泰七年(1456)命调保靖土兵协剿铜鼓、五开、黎平诸蛮,先颁赏犒之”;弘治元年(1488)“命播州岁调土兵一千助戍守”;弘治十四年(1501),调酉阳兵五千协剿贵州贼妇米鲁;嘉靖三十三年(1554),“调永顺土兵协剿倭贼于苏、松”;万历年间,酉阳宣抚使冉跃龙多次遣兵援辽,并率师平奢崇明乱。[6]7993~8058明清时期,绝大多数土司自认为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中央政府一道共同维护地方社会稳定和国家领土完整。时至近现代,西南土司地区各民族与中央政府共同抵御英法等帝国主义对云南、广西的侵略。特别是在抗日战争时期,云南土司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完整方面做出巨大贡献。如在滇西抗战中,班洪土官胡忠华“遵令组织自卫,效忠抗敌”;永班土官麻哈“甘愿纳土归顺,协助抗战”,并“组织自卫团,听均部之指挥,以资自卫”[13]393~394。抗战时期,云南土司成立自卫团,以资自卫,抗击帝国主义的侵略,如云南潞江土司线光天成立怒江自卫支队,既宣传教育群众积极抗日,又主动投入抗战,打击敌人。在一次次面对中华民族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包括土司在内的西南地区各族民众,或奔赴疆场,痛歼顽敌;或劈山开路,抢运军需;或节衣缩食,完税纳粮;或劳军献金,支援前线,他们不再是“西南蛮夷”,而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土司制度下各民族共同发展祖国经济

元明清中央政府土司制度的实施,不仅促进了内地与西南地区各民族的经济交往,而且使各民族在交往交流过程中,推进国家经济建设的“大一统”,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奠定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他们自身也不断融入中华民族经济共同体之中,助推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历史进程。

(一)中央王朝在土司地区实行统一的经济制度

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统一的经济制度,一方面有利于中央政府对土司地区赋税和财政的管理,另一方面通过物流与人流促进中央政府与土司地区的联系,加强了西南土司地区各民族与内地的交往交流交融。元明清中央政府通过赋役制度,将土司地区的经济活动逐步纳入国家管理体制。主要采取了两大举措:

一是通过赋税制度,使西南少数民族获得国家成员的合法身份。也就是说,国家从经济制度上肯定了土司地区各民族属于国家成员的身份和地位,使他们从“西南蛮夷”华丽转身成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成员”。如《元史》所载:“盖岭北、辽阳与甘肃、四川、云南、湖广之边,唐所谓羁縻之州,往往在是,今皆赋役之,比于内地。”[3]1346元代以降,西南地区各族民众通过入籍纳税,从“边裔蛮夷”转换成为中央王朝治理下的“编民”,成为中央政府承认的“比于内地”成员。明代也有“割云南東川府隶四川布政使司,并乌撒、乌蒙、芒部皆改为军民府,而定其赋役”[6]8004的赋役制度的记载;清政府实行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后,赋税地丁与“内地”一致,中央政府更是将土司地区视作“内地”,逐步实施全国整齐划一的赋役制度,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活动与中央王朝融为一体,奠定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经济基础。

二是通过规范贸易制度,使西南少数民族取得自由经贸的合法地位。明清中央政府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促进贸易市场的有序进行,从而维护国家的经济“大一统”,这对国家的经济活动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茶马互市作为中央王朝在边疆地区实行的一项财政政策,在为中央王朝提供战马、军费的同时,也维护了边疆地区的社会稳定,促进了各少数民族的友好交往。洪武十八年(1385),“秦州、河州茶马司及叙南、贵州乌撒、宁川、毕节等卫市马六千七百二十九匹”[14]131;洪武十九年(1386)二月,“命神策卫指挥同知许英领校卒七百余人赍白金二万二千六百五十两往乌撒等处市马,得马七百五十五匹”[14]177;洪武十九年(1386)五月,“命虎贲右卫百户甘美率军士千人赍白金三万一百三十九两往云南、东川等军民府市马,得马二千三百八十余匹”[15]178。元明清中央王朝在土司地区设置茶仓,历史文献有“伫茶以待客商纳米中买与西番商人易马,各设官已掌之”[14]254的记载。茶马互市不仅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也影响着边疆少数民族的民生问题。茶马互易成为西南地区民众的主要生计方式,关乎国计民生,对维护边疆地区的社会稳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为此,元明清中央政府制定相关规定,规范茶马互市的秩序和茶马互易价格,如“定永宁茶马司以茶易马之价,宜如河州茶马司例:凡上马每匹给茶四十斤,中马三十斤,下马二十斤”[14]65。国家统一交易价格,制定禁令以维护茶马互市的秩序,既促进贸易的有序进行,也为国家治理边疆贸易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土司地区各民族共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土司地区地广人稀,经济发展滞后,为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西南地区土司采取多种经济措施,各民族在这些措施引导下,共同促进土司地区的经济发展。

一是劝课农桑。西南地区土司十分重视辖区内的经济发展,鼓励民众对辖区内官田、役田、民田的垦植,种植玉米、番薯等农作物,如天保县知府和土司劝民垦熟田地,种植谷、麦、豆、玉米、薏米等物产,玉米在“天保县山野遍种,以其实磨粉为糊,可充一二月。近来汉土各属亦渐多种者”[15]赋役志。土司与当地政府官员劝民丰富粮食作物种类,如广西太平府土司经过努力,“力田日少,种麻日多,民颇得利,日用饮食多以麻易”[16]兵防。

二是吸引汉民迁入土司地区。西南地区土司为了扩大辖区人丁数量,吸引汉民进入辖区佃种田地,制定诸多优惠政策。如容美田氏土司出资鼓励当地各族民众开垦田土,并允许当地民众将田土转租汉民,吸引了大量汉民进入容美地区。汉族移民到土司地区,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工具与农作物,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是鼓励当地民众广垦植、开财源、足衣食。如明代正统至景泰年间执掌卯峒宣抚使的向那吾撰写有一篇《广垦植告示》,主要目的是“开财源以足衣食”。首先告知当地民众一些垦植的道理:“治道,首重农桑。必土地辟,始有饱食之庆;树植广,乃无号寒之悲。盖农桑者,衣食所从出也。故一夫不耕,或受之饥;一女不织,或受之寒。若是则衣食之足,莫要于垦植之广也。”接着阐述卯峒司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状况:“地处边夷,荒山虽多,而有水之地亦不少。前此干戈扰攘之秋,未暇广行垦植,自本司袭职以来,幸获蒙业而安。但民之耕织,虽未尝废,而丰衣足食之庆,究难历丰歉而一致,是岂饱食要衣不可以力致欤?想亦由堕农自安,不力开垦,不勤树植,任土地之荒芜,而财源莫开使然。”于是,向土司对当地民众提出具体要求,并宣布政策:“凡有业之家,务相其有水处,概行开垦成田;即属旱地,亦须遍行耕种。且桑麻之蓄,贵取不尽而用不竭,尤恐内有梗顽,敢于不遵示令,本司特设农官,以省勤惰,查其荒芜,俾财源开而衣食足。无论年丰岁凶,鲜饱之叹不闻,号寒之悲可免,此本司之所深愿也。为此示,仰司内人民知悉,务宜秦无违。倘有游手好闲,不思竭力垦植以开财源者,不惟难免农官惩责,即本司亦决不宽宥”[17]31~32。

四是兴修水利、津梁。云南顺宁府辖区有乐平山,“万历中,再见山下有塘周里许,土知府猛寅所凿,以资灌溉”[18]109;永宁罗氏土司不仅携官僚属臣捐献薪俸二百金,而且还开道引渠,把水引到关岭县城,汇聚成水池,供人畜饮用;同时,还修筑水渠,灌溉了关岭县城周边七百余亩田地。播州杨氏土司兴修水库,促进该地区农业经济的发展。土司兴修水利工程为辖区内的农业发展提供了重要条件。

三、土司制度下各民族共同推动社会发展

元明清中央政府在推行土司制度、维护土司地区社会稳定的同时,积极引导西南土司地区各族民众共同推动社会发展,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西南地区土司及辖区民众,他们与中央政府互动配合,在共同维护土司制度、加强地区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助推了自身从“西南蛮夷”成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成员”的转变进程。

(一)共同维护土司制度

元明清中央政府实施土司制度,从本质上讲,它是一种“权宜之计”。中央政府实施土司制度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大一统”,维护边疆和蛮夷地区的社会稳定;土司及土司地区各族民众在土司制度推行中,是处于弱势的一方,只能被动执行。元明清中央政府与西南地区土司机构为了确保土司制度的稳定运行,双方之间力求“互相赋权”,以达到博弈中的相对平衡。西南地区土司首先在“歸顺”“内附”新王朝、新政权,且承认新王朝为合法统治的前提下,中央政府才承认土司在地方统治的合法性,让其继续承袭土司之职,管辖原有土地和土民,并要求其严格执行土司制度的各项法律法规,认同中央王朝的管控和约束。如土司职官制度就有职衔、官阶、授职、机构、衙署等内容。《明史》之“职官”对土司有“附辑诸蛮,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无相携贰”[6]1876的规定,强调各地土司必须遵守中央政府政令、对中央王朝绝对忠诚。清代中央政府在降低土司职级的同时,规定各地土司“惟贡”“惟赋”“惟兵”,派遣流官管理土司事务,增强国家对土司地区治理和监管的力度。西南地区土司为了与中央政府实施的土司制度相配合,也必须做好两件事:

一是认真执行中央政府的各项规定。如应袭土司的承袭须经“督抚查核,先令视事,令司府州县邻封土司具结及本族宗图,原领号纸送部,具疏请袭”[19],中央政府颁赐诰敕、印章等信物后才能合法承袭。土司承袭的程序就包括委官体勘查核、取具宗支图本、地方官吏保结、督抚具题请袭、授予土司职位等内容,应袭土司要求制作宗支图本、邻封土司要对应袭土司有结状文书;土司承袭应遵守父死子继、兄终弟及等袭职次序。

二是维护国家权力在辖区的正常运行。土司机构除了积极主动配合行省督抚、府州县官员、土司机构流官等“主导运行”外,还要求土司辖区的土目、土吏、舍把、寨长等小吏“配合运行”,土司辖区里甲、保甲、粮长等官方基层组织“互动运行”,土司辖区乡约、社仓、义仓等官民共建基层组织“协同运行”,土司本宗族以及辖区士绅阶层等民间组织“参与运行”。由此形成国家权力在土司地区的“运行链”。可见,中央政府与西南地区土司之间虽有博弈,但在共同维护土司制度方面是一致的。

(二)共同加强地区治理

元明清时期的西南民族地区,中央政府一直实行册封少数民族头人管理土地和人民,让其世代承袭,统治辖区民众,维护地方稳定;中央政府通过土司制度的推行,促使西南地区土司和土司辖区民众认同中央政府对西南土司地区的治理,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创造了广泛的社会民意基础。

由于元代土司制度为草创时期,土司与中央政府共同治理土司地区的历史文献极为匮乏。明代中央政府的土司制度较为完善,既有国家管理土司事务机构,也有地方管理土司事务机构。国家层面管理土司事务的机构主要有礼部、吏部、兵部,其中礼部主要负责管理少数民族首领土官印信、诸蕃朝贡接待给赐等有关事务;吏部管理土司的机构主要是文选司和验封司,主要管理对象是军民府、土府、土州、土县等少数民族地区的“文职土司”[6]1735;兵部管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卫所和“武职土司”的事务,主要由“武选司”“职方司”管辖宣慰、宣抚、安抚、长官司等领土兵的“武职土司”[6]1751~1752。清代的土司制度不仅更加完善,而且趋于严苛。清政府在中央设置了理藩院徕远清吏司,主要管理土司事务,管理回部扎萨克与四川土司的政令、回城卡伦外各部落的朝贡、给衔等日常事务。地方政府为加强对西南土司地区的控制,土司必须接受府州县流官节制,权力逐渐缩小。事实上,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也在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如元代中央政府制定的土司管理制度主要涉及承袭、升迁、惩处、贡赋及土兵等制度,而明代土司制度是在元代土司制度基础上增加了宽贷、文教及礼仪等制度。清代土司制度更趋完善,增加了抚恤、分袭、安插等制度,對土司制度加以规范。

元明清中央政府不仅不断完善土司制度,而且还根据西南土司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多轨”行政制度,对土司地区进行差异化管理,有助于维持当地民众的生活方式、宗教信仰、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等。元明清时期国家权力通过土司制度的实施和改土归流的不断推进,逐渐强力深入西南民族地区的阡陌之间。这种制度架构和设计,既维护了中央与地方的稳定、各民族间的和谐,也保证了当地土司与民众参与到国家建设、社会管理中去。元明清中央政府管理土司的制度多种多样,如“藏族的政教合一制,白族、彝族、傣族、壮族、土家族、苗族、水族、布依族等族的土官土司制,景颇族则是山官制等”[20]。即便同样是藏族地区,土司制度也不尽一致,既有政教联合管理制、政教合一土司制,也有土千户土百户制、土屯结合管理制、土流并存管理制以及健全的土司管理体制等。[20]这些林林总总、千变万化的土司制度,不仅有利于中央政府对西南民族地区的统辖,也有利于当地土司与土民在自我管理的同时,共同加强地方治理。

(三)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元明清时期中央政府对土司地区施行“因俗而治”政策时,各地土司积极配合中央政府,制订了很多民间法,以共同维护社会稳定,依法管理。

一是国家制订的成文法。诸如《明会典》《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大明律》《大清律例》中有“土司承袭”“土官承袭”“土司大计”“土司议处”等法规。如《大清律例》卷五《名例律下》之“徒流迁徙地方”条对土司犯罪迁徙地方规定得十分清楚。这体现了清代中央政府在实施土司制度时吸取了元明两代治理土司及土司地区的经验与教训,推行“恩威兼施”之术,取得一定的治理效果。从《土司纂例》中可知,清政府对土司地区土民管理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

“凡土蛮猺獞苗人仇杀、劫掳,及聚众捉人靴禁者,所犯系死罪,将本犯正法,一应家口父母兄弟子侄俱令迁徙;如系军流等罪,将本犯照例枷责,仍同家口父母兄弟子侄一并迁徙;系流官所辖者,发六百里外之土司安插;系土司所辖者,发六百里外之营县安插。”[19]

从上面国家成文法可见,元明清时期土司地区的社会发展并未游离于国家政权和有效管控之外,而是一直在接受国家政策控制和法制管理。

二是土司制订的民间法。西南地区土司在国家“上位法”的框架下,制订了一些有利于管理辖区民众的民间法,如《孟连宣抚司法规》《德格土司十三条成文法规》《理塘毛丫土司“登查却松”》《思陀土司司法六条》,甚至一些土司文告、碑刻、族谱等,都具有约束辖区民众、进行社会治理、推动社会发展的功能。就西南地区土司而言,他们不仅要遵守中央政府制订的“上位法”以确保其合法性,也需要借助土司制订的民间法对辖区内民众实施社会管控。明代“水西土司安国亨、安信相仇杀,朝廷遣官议罪,安国亨当死,于是以三万五千金自赎”[6]8010,这就是根据习惯法中以金、牛、马、粟等处罚,从而达到维护土司地区社会稳定的目的。

元明清中央政府对土司及土司地区的治理和管控,关键在于“治”。对于王朝国家和各地土司而言,如何规定、规范、保障双方权利,规避利害冲突,避免发生变乱,着力维护、维系中央政府与土司之间的联动互动关系,既确保中央政府的权威,充分体现对土司地区的社会治理,又保证各地土司的既得利益,认同中央政府统治的合法性,其平衡点就是“因俗而治”。因此,西南各地土司在遵循“因俗而治”政策和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他们也配合中央政府,共同加强法制建设,制订地方法规。土司在制订民间法时,一方面要严格遵守国家的“上位法”,另一方面必须千方百计处理好土司与中央政府的隶属、土司与行省及府州县流官政府的层级、邻封土司之间的长期并存、土司家族内部的有机协调、土司权力与其属民权利等五大关系,否则,土司制订的民间法就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四、土司制度下各民族共同创造中华文化

中华文化是我国汉族和55个少数民族共同创造的文化,其中,西南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元明清中央政府为维护西南地区社会稳定和实现国家“大一统”,与西南地区土司及各族民众一道,共同发展学校教育,共同改变风俗习惯,共同创造丰富多彩的文化,促进王朝国家与土司地区各民族成为中华民族文化共同体。

(一)共同发展学校教育

元明清统治者意识到文化教育对实现国家“大一统”的重要作用,因而采取兴建学校、允许土司地区民众参与科举考试等方式,以推进儒家文化在土司地区的传播。元代统治者在云南各地建立官学、书院等机构。明朝建立后,中央政府要求土司子弟必须进入国子监学习,才允准承袭土司职衔:“土官应袭子弟,悉令入学,渐染风化,以革顽冥。如不入学者,不准承袭”[6]7997。明代中央政府将是否接受儒家教育与是否允许应袭土司承袭结合起来,不仅加强了对土司及土司地区的管控,而且促进了西南土司地区的文化发展。明代中央政府的举措就是将儒家文化从土司阶层传播扩散至土司地区一般民众。清代规定:“民间幼童十五以下者送入读书,讲习冠、婚、丧、祭之礼。”[6]1690我们可以从现存的土司家族谱牒中的家规、家训中看出土司对儒家文化的深度接受和娴熟运用。如容阳田氏土司家规中“孝父母以重根源”“和兄弟以敦同气”“睦宗族以安先灵”“务勤俭以足衣食”等规定,就是在深度接受儒家文化之下而形成。元明清中央政府在要求西南地区土司建学的同时,还鼓励土司地区民众参加科举考试,成为朝廷的可用人才,并成为儒家文化的传播者,传播中央王朝的“大一统”思想。[21]104如瓮水犹氏土司家族历代皆有科举人才,并多成为朝廷教育部门的官员。东川府“康熙六十年(1721),设立学校,照中学例,岁试文、武童生,各取十五名,科试取文童十五名”[22]138。笔者在《乌江流域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史》中对明清以来乌江流域科举人才进行统计:进士533名,武进士95名,举人3702名,武举人1074名。[23]229这些人才大多出生于土司地区,他们不仅成为中华文化的承载者和传播者,而且是中央王朝在土司地区宣传“大一统”思想、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这为中华民族“自在”共同体向“自觉”共同体发展累积了民众基础。

(二)共同改变风俗习惯

元明清中央政府为更好地管控土司地区,在加大推行儒家文化力度的同时,与西南地区土司、土司辖区民众共同改变风俗习惯,使西南土司地区风俗习惯符合国家主流意识。元代赛典赤瞻思丁认为“云南俗无礼仪,男女往往自相配偶,亲死则火之,不为丧祭”,于是“教之拜跪之节,婚姻行媒,死者为之棺槨奠祭”[3]305。元明清中央政府与地方官员对土司地区的风俗文化有意识地进行改变,尤其是儒家文化对土司地区各少数民族在其风俗变迁方面的影响十分显著。明代谢东山所述贵州宣慰司辖区内民众“俗尚朴实,敦重礼教,士秀而文,民知务本”,郭子章赞扬贵阳地区民众“礼宗考亭,不随夷俗,文教丕扬,人才辈出”[24]371。儒家文化的传播不仅是中央王朝自上而下的推广,而且是土司地区各族民众在中央政府强令下逐渐接受与传播,他们在接受儒家文化之后,对国家的认同感不断加强,并逐渐成为传播儒家文化、发展儒家文化的中坚力量,为国家“大一统”主流意识传播发挥积极作用。

(三)少数民族创造丰富多彩的文化

土司制度实施时间较长的傣族、彝族、纳西族等少数民族,他们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了独具特色的文字,如《孟定土司源流》《耿马宣抚司礼仪课赋底簿》《耿马宣抚司银课份田及礼仪》《耿马土司地方史志》《耿马宣抚司亲供总图册结例志章程清册》[25]1~15等历史文献均是用傣文撰写,至今仍然保存。纳西族的东巴文,是当今全球仅存的图画象形文字,被誉为民族文字的“活化石”。土司地区不乏用少数民族文字创作的大量文学作品,如苗族史诗《盘古歌》、彝族民间叙事长诗《阿诗玛》等,这些文学作品深受读者喜爱,丰富了中华文化宝库。在科技和医药方面,哈尼族梯田、土家族织锦、苗族蜡染和医药、黎族纺织、藏医藏药、云南白药等,促进了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藏历、傣历、彝历等少数民族历法均各具特色;侗族鼓楼和风雨桥、傣家竹楼、土家族吊脚楼也反映了土司地区少数民族高超的建筑水平;苗族、侗族、彝族的芦笙,傣族的象脚鼓,壮族和土家族的山歌,这些均成为中国文化世界的艺术瑰宝。西南地区藏族的赛马,侗族、彝族等少数民族的斗牛,壮族的飞绣球,苗族的打秋千,瑶族的打陀螺等传统体育项目,不仅历史悠久,而且各具特色。土司地区少数民族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充实和丰富了中华文化宝库。

五、结 语

作为元明清时期管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制度——土司制度,有效地将唐宋时期的羁縻制度间接管理少数民族地区转变为中央王朝对土司地区的直接治理,这既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更是国家制度助推社会进步的一次践行。

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土司制度铸牢了中华民族“自在”共同体的基础。元明清时期推行的土司制度,促使土司地区各民族民众共同开拓疆域,共同发展经济,共同促进社会发展,培养少数民族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和对国家的认同,为中华民族“自在”共同体铸牢了物质、制度、行为、精神诸方面的基础,并推进中华民族“自在”共同体向“自觉”共同体的转变,这是国家制度推动“西南蛮夷”向“中华民族共同体成员”转型的重要举措。

土司制度推动了“西南蛮夷”融入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进程。元明清三代实施土司制度的有壮族、藏族、彝族、土家族、布依族、苗族、納西族、傣族、佤族、景颇族、哈尼族等20多个少数民族,他们在元代以前正史的少数民族传记中书写为“西南蛮夷传”,而《明史》和《清史稿》则将这些少数民族传记书写为“土司传”,历史文献对西南诸多少数民族称呼的改变,不仅反映了国家制度从羁縻制度到土司制度的变化、中央政府治策的嬗变,佐证了土司制度的实施推动了“西南蛮夷”成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成员”的客观事实,而且蕴含着西南地区少数民族逐渐融入中华民族共同体、成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成员的历史进程。同时,西南地区各民族在共同拓展中华疆域、共同发展祖国经济、共同推动社会发展、共同创造中华文化的过程中,渐进融入中华民族共同体,共同创造中国历史。

参考文献:

[1] 王明珂.羌在汉藏之间——川西羌族的历史人类学研究[M].北京:中华书局,2008.

[2] 尤中.中国西南民族史[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5.

[3] 〔明〕宋濂,等.元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6.

[4] 安介生.历史民族地理(下)[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7.

[5] 〔清〕罗绕典.黔南职方纪略[Z].道光二十七年(1847),罗氏家刻本(2).

[6] 〔清〕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7] 〔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M].北京:中华书局,1959.

[8] 郭松义,李新达,杨珍.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十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

[9] 张捷夫.清代土司制度[M].北京:中华书局,1982.

[10] 明孝宗实录[M].北京:线装书局,2005.

[11] 明神宗实录[M].北京:线装书局,2005.

[12] 清高宗纯皇帝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2008.

[13] 云南省档案局.抗战时期的云南——档案史料汇编[M].重庆:重庆出版社,2015.

[14] 明太祖实录[M].北京:线装书局,2005.

[15] 〔清〕傅圣.镇安府志[Z].清乾隆二十一年(1756)刻本.

[16] 〔明〕黄佐.广西通志[Z].明嘉靖十年(1531)刻本.

[17] 张兴文,等.卯峒土司志校注[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

[18] 〔清〕周宗洛,等.顺宁府志[M].台北:成文出版社,1975.

[19] 〔清〕黄炳堃,笛楼.土司例纂[Z].板藏腾越厅署,光绪十七年(1891).

[20] 李良品,谈建成.“因俗而治”:明清时期土司地区的国家治理政策[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7(3).

[21] 〔清〕江浚源.嘉庆临安府志校注[Z].杨丰,校注.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18.

[22] 〔清〕崔乃镛,方桂梁,余泽春,等.东川府志·东川府续志(校注本)[M].梁晓强,校注.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6.

[23] 李良品,等.乌江流域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史[M].重庆:重庆出版社,2010.

[24] 〔民国〕刘显士,谷正伦.贵州通志(點校本)[M].贵阳:贵州大学出版社,2010.

[25] 尹绍亭,唐立.中国云南耿马傣文古籍编目[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05.

INITIAL EXPLORATION OF THE TU-SI SYSTEM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HINESE NATIONAL COMMUNITY

Wang Kun,Li Liangpin

Abstract:During the Yua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Tu-si system in the southwest minority areas promoted the historical process of the southwest minority becoming the "self-contained" community of the Chinese nation and laid a solid foundation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elf-conscious" community of the Chinese nation. Dur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Tusi system, state power went deep into the border ethnic minority areas, and gradually realized the "great unification" of the country's politics, economy, society, and culture. The people of all ethnic groups in the Southwest Tu-si area have consciously integrated into the Chinese nation community in the process of jointly expanding the Chinese territory, developing the motherland's economy, promoting social development, and creating Chinese cultur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four commons"). the Tu-si system promoted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Chinese nation from a "self-contained" community to a "self-conscious" community and accelerated the historical process of southwestern minorities becoming members of the Chinese Nation Community.

Keywords:southwest minorities; Tu-si system; Chinese nation; community

〔责任编辑:袁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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