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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对大型科技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监管的经验与启示

2021-06-01付一兰

债券 2021年3期
关键词:信息披露

付一兰

摘要:本文分析了发达国家大型科技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情况及相关金融监管情况,基于上述分析,提出我国加强顶层设计、实现监管全覆盖、合理设定业务范围、防范金融基础设施安全风险等建议,以促进大型科技公司金融业务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关键词:大型科技公司  金融业务  国际监管经验  信息披露

发达国家大型科技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情况

大型科技公司(BigTech)通常直接面向C端(Customer)用户提供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电子商务、数据存储与处理等IT平台,并为其他公司提供基础设施服务。1大型科技公司兼具市场规模“大”(Big),以及互联网、移動终端软硬件“科技”(Tech)优势两大特点。从全球来看,大型科技公司主要集中在美国和中国。欧洲国家注重保护中小企业,反垄断规定严苛,科技公司以中小互联网公司为主体,缺乏大型科技公司。日本在科技制造领域保持了优势,但并未在移动互联领域获得较大发展,未出现大型科技公司。

(一)发达国家大型科技公司金融业务发展空间不大

大型科技公司将金融服务整合到自身数字生态体系中,具有平台效应、规模效应、网络效应优势。但在发达国家,由于金融市场竞争充分、监管严格等,大型科技公司金融业务的发展空间并不大,例如美国五大科技巨头(苹果、亚马逊、脸书、谷歌、微软)均只开展了1~3项金融业务,且对盈利贡献不大,七成以上的盈利仍来自主营业务。

(二)网络支付业务多已开展,但规模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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