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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医患纠纷防范中的医疗责任保险

2021-06-01陈秀丽刘诗卉刘洪雷蒋协远

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 2021年4期
关键词:责任保险投保医患

陈秀丽,刘诗卉,赵 双,刘洪雷,蒋协远,陈 伟*

(1.北京积水潭医院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北京 100035;2.北京积水潭医院院办,北京 100035)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变革速度不断加快,医患双方矛盾的发生也有不断增加的趋势,医患暴力的数量不断增加,为了有效地缓解医患矛盾,有必要采取措施积极应对[1]。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医疗责任保险是政府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2]。通过近年来的临床实践,该种模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医患纠纷,但仍然存在一定问题[3]。为此,本文将对医疗责任保险对医患纠纷的影响进行分析探讨,提出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医疗保险模式[4]。

1 医疗责任保险概述

1.1 医疗责任保险的概念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时,本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2 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历史及现状医疗责任保险诞生于20世纪20年代,随着保险业的发展,直到70年代,才形成相对健全的保险市场。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于医疗行为,法律要求医疗机构和个人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甚至作为强制保险项目而成为医院或医师执业的必要条件。然而在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较晚,正处于逐步完善过程中。相关数据显示,我国医疗责任险自2006年开始试点工作,至2020年,全国已有超过10万余家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1.3 我国关于医疗责任保险的制度规定为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化解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2007年6月21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中国保监会共同出台《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我国关于医疗责任保险推行的第一部规范性文件,标志着医疗责任保险正式进入医疗机构,为医疗责任保险在全国的推行奠定基础。

2 医疗责任保险在医疗纠纷中的作用

2.1 有利于医疗风险的分担医务人员具备相对专业的知识技能,患者对于疾病与治疗方面的内容却知之甚少。若医疗机构需要承担医疗风险,此时,则需要医疗责任保险对部分医疗责任进行分担,这样能够在较大程度上缓解医护人员所需要承担的巨额赔偿压力。不仅能够使医患关系得到缓解,同时还能够确保医学获得持续健康的发展。

2.2 有利于维护患者的利益不论哪种医疗事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救济均需要经过复杂的程序过程,部分医疗机构并不愿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拒绝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因此,不仅无法确保家属与患者及时获得赔偿,同时还可能延误患者的病情。如果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则保险公司可事先为患者赔付一部分赔偿金,使患者获得继续治疗,不仅能够有效缓和医患矛盾,同时能够降低医患纠纷事件的发生率。

2.3 有利于促进医患纠纷调解委员的发展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初衷和目的是将医患双方纠纷从医疗机构内部及时转移,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介入,有效避免医疗机构可能由于医患双方协商不一致从而形成“对立”的局面,防止医疗机构与患方之间由于矛盾升级失控而发生恶性冲突事件。医疗责任保险机制与人民调解机制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作用。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可以将人民调解的赔付责任落到实处,提高医疗纠纷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效果和成功率。

3 医疗责任保险在推行过程中存在的相关不足之处

3.1 缺少法律的保障虽然医疗责任保险具有强制特性,但是仅有少数的规范性文件。而且,这些规范性文件虽然具备一定的约束力,但是法律位阶较低,在解决问题时多使用行政手段,无法从根本上发挥其效果。而《通知》属于一般性文件,并不能代替行政法规,更没有法律约束力。国家各部委制定规章应当以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为依据。但是,由于规章制度的制定可能存在问题,经常发生规章超过法规的现象;同时,法规由于体制等诸多原因难以出台,而导致原本应当由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降格”为部门规章来制定,这种情况造成法律规范位阶的混乱,客观上影响规章的实效。

3.2 医疗责任保险理赔限额低医疗责任保险规定最高理赔金额和免赔额,对理赔额度进行限制。当赔偿金额超过保险公司的理赔限额时,超过的部分需要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医疗机构投保的初衷是希望医疗责任保险能够最大限度进行赔付,但实际上有可能医疗机构当年度缴纳的保费高于全年保险公司理赔金额。以北京市为例,通过采集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北京三级人民法院已经公开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判决、裁定书和部分调解书数据,全年所有医疗机构支付赔偿金额共计99 292 335.51元(近亿元),平均个案受偿299 975.94元。因此,医疗机构的高赔付额占比较多,而医疗责任保险的最高限额过低,影响保险的理赔效果。

3.3 保费较高、医疗机构投保率低部分医疗机构没有形成对医疗责任保险的正确认知,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医疗责任保险的了解并不深入,有些认为保险理赔手续较为复杂,就让其对投保“望而却步”。此外,医疗责任保险一般不分具体科室,而以医院等级、接待患者人数、病床数和医务人员数等指标测算,计算方法还有待改进,保费额度一般也较高。这就意味着医疗机构若要投保将承担更为高额的医疗运作成本,这也严重制约医疗责任保险作用的发挥。

4 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4.1 加强立法 充分发挥法律的保障作用相关立法部门需要针对法律文件不足的情况,并结合医疗责任保险的实际执行情况,设立更多的法律进行保障,不仅使其适应我国的国情发展,同时能够对医方与患者的利益予以可靠的保障。我国应该以国家为单位,建立一个全国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纳入到可执行程度,保证该制度的施行。虽然各省市都有地方性文件来督促该制度的运行,但仍然缺少统一性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

4.2 实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实际医疗活动中,一般认为大多数医疗行为都是具有一定风险的,医疗责任保险是分担医疗风险的重要方式。然而自愿投保模式在我国难以推行,造成低投保率、投保金额高涨的现象。基于这种情况,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势在必行,当然这种制度必须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国家以法律手段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保险,作为降低医疗风险的一种义务。通过大多数医疗机构的参与,才能确保投保率,降低保险公司业务发展风险和成本,同时充实经验数据,科学厘定保费,保障大多数参保人的利益。

4.3 提高理赔限额 合理计算保费提高理赔限额、合理计算保费,才能最大程度分担医疗风险,达到医疗纠纷理赔的平均水平,从而打消医疗机构对参保的疑虑。在保费费率的计算方面,可以将医务人员按照科室的不同分为5类,甲类包括中医科和口腔科,乙类包括一般内科、皮肤科等,丙类包括骨科、消化内科、消化外科、眼科等,丁类包括一般外科,戊类包括妇产科和麻醉科,风险等级越高,危险性越大,费率也应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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