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视野下强奸罪的扩张:侵入性猥亵儿童的定性
2021-06-01高艳东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儿童
高艳东 郭 培
近些年来,猥亵儿童案频发,而对其惩罚不力引发了社会关注。猥亵、性侵儿童行为危害严重,民众呼吁严惩,但最终处理结果总体偏轻,与性侵儿童的危害性失衡。虽然量刑有法律依据,但民众仍然质疑法律保护儿童不力。《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猥亵儿童罪加重处罚的情节,试图提高量刑、回应民众期待,但未解决“侵入性猥亵应定重罪”的核心问题。各国都在按照《儿童权利公约》不断完善本国法律,尤其是刑法中的性犯罪,但我国刑法理论和立法未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这一国际公认原则。同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理念进行了修改,但是如果没有刑法制度的配套,难免沦为象征性立法。在全球严厉打击性侵儿童犯罪的趋势下,我国刑法应当采用以刑制罪的思路,将危害严重的侵入性猥亵儿童行为,解释为强奸罪并适用重刑。
一、猥亵儿童罪的量刑与危害性不符
(一)典型猥亵儿童案例中的量刑失衡
王振华猥亵儿童案引发了社会关注,公众普遍质疑五年量刑过低,但事实上,在未引发社会关注的类似案件中,量刑更低。对猥亵儿童行为处罚过低,是我国司法的重大漏洞。
案例一:王振华猥亵儿童案。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周燕芬以去迪斯尼玩为名将两个女孩从江苏带到上海某酒店,其中一个12岁,另一个9岁。当天,王振华对9岁女童实施猥亵,事后付给周燕芬现金1万元。经鉴定,受害女童阴道有撕裂伤,构成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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