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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估中国法文化中的“讼”
——以《周易·讼》卦为中心

2021-06-01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1年2期

李 平

一、问题与前提

(一)旧说与今见中的问题

《周易》自身的特殊性以及其中以《讼》为一卦之名,为今人理解传统司法,乃至整个法文化提供了最好的平台:一则由于《周易》经传以及后世汗牛充栋的注疏、论说承载了历代几乎所有思想精英的智慧,足以使之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标志并占据义理制高点;二则在于《周易》本就是一套以天人合一为前提的世界解释体系,且这套体系得到了上自君王、下至民众的广泛认同。以《易》理和《讼》卦为基础来发覆传统法文化中“讼”的义理与价值,自当更切于传统文化脉理。况且晚清以降中国法文化虽几经西化而传统思维方式、价值标准“屡禁不止”,更加说明传统法文化的生命力,亦可知重拾传统“讼”文化之精义对重塑当代中国法文化必当大有裨益。

然而,无论传统儒道诸生或近代以来的文史学者和法学家们,对中国法文化中“讼”的价值,并及《周易》经传中《讼》卦义理内涵的阐发,却又大凡存在阙误。概言之,常见的研讨多只聚焦于何以规避和消除“讼”的负价值,只讨论了“讼”义的一半。

汉代以后几乎所有对《讼》卦和“讼”义的理解,无不以“讼,争也”(《说文·言部》)(1)楼宇烈校释:《周易注校释》,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28页。。这很类似于战国法家“定分止争”之说。二是使之善终,即如前引孔子所言,通过听讼、理讼终结诉讼,同时也消弭争心。广为后世传颂的文王断虞芮之质的故事就在表达这层意思。上述理解逻辑可以概括为“欲→争→讼→理讼→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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