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思表示规则视域下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合同效力
2021-05-31余蓁茜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法律
余蓁茜
一、问题的提出
《公司法》第16条的解读历来是学界以及司法裁判中具有争议的问题。《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的颁布,以及《民法典》的出台,针对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法律适用规则在某种程度上有了定论,可这种“打补丁”式的解决方案并没有让此问题尘埃落定。探究其根源在于民商事思维的差异性对一个民商事复合性问题的解读产生不同的理解路径。《公司法》第16条属于欠缺效果要件的不完全法条,而公司担保又横跨组织法与行为法两大领域,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该条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如何判定存在诸多疑问。①参见高圣平、卢祖新、蒋佩佚、范佳慧:《公司担保问题的裁判路径与具体规则》,《人民司法》2019年第10期。基于公司越权担保的效力问题已经成为公司法领域最具争议的话题之一,裁判分歧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纠纷的产生及司法公信力的受损。②参见石冠彬:《论公司越权担保的认定标准及法律效果》,《法商研究》2020年第2期。《九民会议纪要》第17条至第20条,系统回应了《公司法》第16条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存在争议,似乎“江湖上的争论”已是尘埃落定,但给出既定问题一个标准的答案并非法学理论研究的终极目标。法学上的“秩序”并不是规则或规则之总和;反之,规则只是构成秩序的一部分,或只是秩序的一种手段。规范和规则无法创造秩序;它们只能在现存秩序的框架中、在现存秩序的基础上,拥有某种程度的管制功能而已。……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