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制度建构
2021-05-31房绍坤袁晓燕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农村
房绍坤 袁晓燕
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全面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制度建构任务也逾加紧迫。近年来,国家持续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范性政策制定与立法进程的推进,2017年起每年中央一号文件均有所涉及。①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法律”;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要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和权利;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要“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则一以贯之地强调要“抓好农村重点改革任务”,从集体成员身份确认、折股量化和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等方面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建设。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产权改革意见》”)作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指导,亦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而2020年作为改革关键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起草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于6月在北京召开,强调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成果、政策成果、理论成果法律化”,正式启动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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