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语境下的监事会制度架构变革探析
2021-01-28马更新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监督
马更新
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在初次制定时就对监事会制度作出了规定,但经过之后近30年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公司法》关于监事会制度的规定一直未发生显著变化。将现行《公司法》与1993年《公司法》进行对比不难发现,其中监事会制度最大的变化便是引入了与董事会之间的交叉诉讼,此外基本保持一致。随着时代、经济的发展,现行监事会制度的不足已经愈益明显,监事会更多地受制于控股股东、大股东及董事会,加之现行《公司法》对监事会的权限规定及保护都明显不足,导致在更多时候,监事会的存在并没有收到立法者预想的效果,学界对此也有诸多批评。①学界对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现状多持负面评价。参见朱锦清:《公司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273页;赵旭东:《商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版,第224-225页。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式启动《公司法》修改的具体工作,旨在提高公司制度供给质量,打造投资者及利益相关者友好型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文将着重分析现行法律制度下监事会面临的主要困境及解决之道,以期对此次《公司法》的修订提供些许帮助。
一、现行监事会制度的问题及症结
(一)非职工监事由大股东选定
从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产生来看,其选举方式具有天然的不公允性。依据现行《公司法》规定,通过股东(大)会选举的方式产生监事会和董事会。①《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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