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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

2021-05-31龚文静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环境

龚文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 430073)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环境民事私益诉讼而言的。在我国,环境民事私益诉讼是指因环境污染而直接遭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法律的规定以环境污染者为被告而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人民检察院,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污染、破坏的情形下,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二者相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有如下特征:

第一,原告具有法定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人民检察院。环境民事私益诉讼的原告只能是特定权益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一般民事主体。

第二,目的具有特殊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社会整体的环境公共权益,保护的对象包括国家、社会及不特定多数人,具有对世性。环境民事私益诉讼追求保护个体合法利益,遵循损失填补原则,具有私人性。

第三,地位具有补充性。在实践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往往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执法行为相结合,在具体案件处理起到补充作用和监督作用。需注意的是,这种补充作用并不是取代国家机关执法,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不能代替环境污染行政处罚。并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资源刑事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之间也是各具职能、互为补充,通过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共同起到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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